美國K-1簽證簡介及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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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美國國會認識到當時配偶簽證種類的不足,因此設立了K-1未婚夫(妻)簽證。在設立K-1簽證之前,美國公民可以選擇在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結婚,然后以婚姻為基礎申請外籍配偶的移民簽證。此外,還可以選擇讓外籍未婚夫(妻)申請B-2(旅游)簽證然后到美國結婚,但申請B-2簽證要求外籍未婚夫(妻)不得有移民傾向,這就嚴重的限制了外籍未婚夫(妻)的申請資格。?美國國會希望通過設立K-1簽證為外籍未婚夫(妻)到美國結婚和移民創(chuàng)造條件。
2013年7月1日起,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下簡稱移民局)要求其工作人員在審閱移民簽證申請時,以相同的標準對待異性和同性配偶或未婚夫(妻)。?移民涉及的婚姻合法性及有效性將由結婚地的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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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有效婚姻的目的
具有真誠的結婚意圖也就是說雙方打算一起共同生活。這種意圖必須表現(xiàn)為堅定的“承諾”。典型的“共同生活”最常表現(xiàn)為同住在一個家里、混合雙方財務、發(fā)生性關系、生育子女,但這些當中沒有哪一個是非有不可的。例如,雙方可能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分居一段時間或者可能不打算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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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真誠婚姻相對的權宜婚姻、?紙面婚姻、及以綠卡作為僅有目的的婚姻則是不合法的。美國的政策是要徹底解決假結婚問題,政府不僅會對假結婚雙方提起刑事訴訟,還會將外籍未婚夫(妻)或配偶驅逐出境。從移民局方面了解到的可能(但不一定)帶有假結婚危險信號的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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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的年齡差距;
美國申請人與受益人彼此不會說對方的語言;
顯著的宗教與民族差異;
婚姻不被親戚和/或朋友所知;
婚姻由第三方安排;
戀愛不久便訂婚;
受益人被逮捕或收到驅逐出境通知之后立即結婚;
雙方在一些應有共識的問題上出現(xiàn)了不同說法;
美國申請人與受益人美國的親屬住在一起;
受益人是美國申請人親屬的朋友;及
美國申請人以前曾提交過移民申請,尤其是K-1申請或配偶移民申請。
處理這些危險信號對于K-1申請來說很重要,因為當K-1申請交到領事官那里后,一旦發(fā)現(xiàn)有危險信號是移民局沒有考慮到的,領事官就可能將該申請退回到移民局,并建議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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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將通過調查情侶雙方的行為表現(xiàn)來評估他們的意圖。例如,他們是否是在足夠了解對方的情況下產(chǎn)生了共同生活的意圖?美國申請人與未婚夫(妻)是否彼此了解對方的家庭?雙方是否有其他行為能夠表現(xiàn)出為“共同生活”付出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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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申請要求情侶雙方遞交能夠證明其結婚目的的書面證據(jù)。這類證據(j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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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期間情侶雙方與親戚(不包括子女)朋友的合影,這類合影可以證明他們彼此熟識。
打算舉辦婚禮的證據(jù)
情侶之間贈送禮物的證據(jù)或一方向另一方親屬贈送禮物的證據(jù)。
情侶之間能夠證明戀愛關系真實、結婚計劃或打算建立戀愛關系的往來書信或電子郵件
情侶雙方親屬的書面陳述,親屬要在陳述中說明自己見證了他們戀愛關系的發(fā)展,并且知道他們有結婚和共同生活的打算。
情侶雙方也可能就結婚意圖的有效性參加面談。如果證詞不一致,將可能造成申請被駁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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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雙方有舉證責任。這意味著要想證明結婚意圖,就不能空口無憑,而且遞交的證據(jù)必須充足,使負責審核的官員相信這對情侶確實有共同生活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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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沒有要求規(guī)定情侶之間的戀愛關系必須是完美的。美國政府不能只因為一樁婚姻不被看好就拒發(fā)簽證。唯一的要求是雙方具有真誠的結婚意圖。而實際上,提供戀愛關系中存在一些問題或困難的證據(jù)反而可以幫助證明雙方關系的真實性。例如,雙方起初因為生育子女或財務管理的問題產(chǎn)生分歧,但后來采取某些措施解決了分歧,這些措施包括雙方作出讓步、討論分歧問題或咨詢治療專家或社會福利工作者等,而提供這類分歧產(chǎn)生及解決的證據(jù)即有助于證明雙方關系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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