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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碩-刑法-15-侵犯財產罪

2019-11-21 18:42 作者:蔚藍的⑤  | 我要投稿


????侵犯財產罪

15-侵犯財產罪

  • 概念

    • 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破壞生產經營,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 構成特征

    • 客體:公私財產所有權。

    • 客觀方面: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破壞生產經營,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

    • 主體:大多數是自然人,有個別可以由單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的,大多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搶劫罪

    •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一)入戶搶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 (七)持槍搶劫的;

      •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 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 手段:包括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手段。

      • 暴力手段:搶劫罪的暴力手段只能針對被害人

        • 敲詐勒索罪、強奸罪的暴力可以針對被害人,也可以針對被害人的家屬、親友等

      • 脅迫手段:搶劫罪的脅迫手段只能是暴力脅迫

        • 敲詐勒索罪、強奸罪的脅迫手段可以是暴力脅迫,也可以是精神脅迫

      • 其他手段:藥物麻醉、灌醉酒等。

    • 實施暴力和取財的時間:兩個當場——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取得財物

      • 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以及綁架罪的關鍵區(qū)別

      • 應注意以下兩點:

        • 對當場的理解不應太機械

          • 即使犯罪涉及兩個以上的地點,但如果這兩個以上的地點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仍然應當視為是當場。

        • 搶劫借條(欠條)也構成搶劫罪

    • 取財的對象:向被害人本人取財。

      • 這是與綁架罪的關鍵區(qū)別

        • 綁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財,并且犯罪人必須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對被害人安危的擔憂取得錢財

    • 對象是他人的財物。

      • 搶回自己的財物不構成搶劫罪,因采用暴力致人傷害、死亡的,定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

      • 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也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名。

      • 以自己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名。

    • 一罪與數罪

      • 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 罪名不同,數罪并罰

      •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

      • 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 一般規(guī)律:采用犯罪手段獲取他人財產后又對該財產進行處理,如果后面處理他人財產的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是否需要以前一行為觸犯的罪名與后面的行為觸犯的罪名數罪并罰

          • 如果后面的行為侵犯了新的法益,應當數罪并罰;如果后面的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直接以前面的行為定罪處罰,無需數罪并罰

            • 后一行為是否侵犯新的法益的判斷方法:假定該財產是合法取得的,采用后面的手段進行處理是否構成犯罪

              • 假定該財產是合法取得的,采用后面的手段進行處理也構成犯罪,表明后面的行為侵犯了新的法益

              • 反之,如果該財產是合法取得的,采用后面的手段進行處理不構成犯罪,表明后面的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

      •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fā)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 實施搶劫罪后,趁被害人沒有發(fā)覺,拿走他人財物的,以搶劫罪與盜竊數罪并罰。

    • 轉化型搶劫:

      • 概念

        • 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 特征

        •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三種犯罪行為中的一種。

        • 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 行為人必須是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 處罰:

      • 處 10 年以上的 ? ? ? ?8 種情形應當記住

        • 入戶搶劫的

          • “戶”的范圍

            • “戶”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宅(前面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 不包括公共場所、辦公地點。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 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yè)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 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yè)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yè)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 “入戶”目的的非法性

            • 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

              • 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 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

            • 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 如果發(fā)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必須是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大型運輸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車。

        •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 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金融物資,不包括其他非金融物資。

        •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 指為達到搶劫的目的而殺害、傷害他人

            • 此種情況屬結果加重犯,還定搶劫罪。

            • 如果在搶劫完畢后因為泄憤報復或者為滅口而殺害、傷害他人,數罪并罰。

        •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 持槍搶劫的

          • 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并且必須是真槍。

        •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 盜竊罪

    •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概念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 不同盜竊形式構成犯罪的條件:

      • 數額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 多次盜竊: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

      • 入戶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

      • 攜帶兇器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 扒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 縮小解釋

    • 針對特殊對象的盜竊:

      •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 將電信卡非法沖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較大的,定盜竊罪。

      • 盜竊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定盜竊罪。

      •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fā)票定盜竊罪。

    • 盜竊罪的牽連與競合:

      • 為實施其他犯罪而盜竊車輛的,以盜竊罪與其他犯罪數罪并罰。

      • 為實施盜竊罪而盜竊車輛的,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的價值之內。

      • 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處理:

        • 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盜竊行為構成犯罪,毀壞財物不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 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 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 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

    •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

      • 盜竊罪處罰未遂的情形:

        • 盜竊未遂通常不以犯罪處理

          • 但是,以下情形犯罪未遂也應當定罪處罰:

            • 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 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 多次盜竊

            • 入戶盜竊

            • 攜帶兇器盜竊

            • 扒竊

            • 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 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 理論標準:有控制和失控說

          • 失控說占主導地位

        • 實踐標準:

          • 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入口袋、打成包裹為既遂。

            • 包括扒竊

          • 大宗物品,以行為人拿出戶外、室外、偷出倉庫(出墻、出院)為既遂

            • 如果是在廠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盜竊,要看大門看守是否嚴密

          • 商店盜竊,將物品拿出柜臺為既遂

          • 在超市以拿出收銀臺為既遂

  • 詐騙罪

    •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 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 詐騙的環(huán)節(jié)

      • 有欺詐的行為

      • 被害人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 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對財產作出了處分

        • 如果被害人雖然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但并沒有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意思,而只是同意將財物給被害人挑選一下、試穿一下、提拿一下,等等,犯罪人趁被害人沒注意取得財物的,定盜竊罪。

        • 如果行為人捏造了一個令人恐懼的事實,迫使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錢財,通常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 犯罪人財產增加

      • 被害人財產減少

    • 三角詐騙的成立要件

      • 第三人(被騙人)必須是對被害人的財產有處分權的人

  • 搶奪罪

    • 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

    • “公然”是指當著被害人的面。

      • 通常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備,利用自己有備而來,比較機敏,而被害人反映比較慢,比較遲鈍達到犯罪的目的。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搶奪的方式不限于此。

    • 與搶劫罪的區(qū)別

      • 搶劫罪是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排除他人放抗,強行奪取他人財物。

      • 搶奪罪是沒有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直接奪取他人財物。

        • 注意兩種特殊情況:

          • 搶奪的過程中,使勁拽了一下,因用力過猛致被害人摔傷、摔死的,仍定搶奪罪。

            • 按照以前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此種情況以搶奪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擇一重罪處罰。

            • 按照新的搶奪罪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此種情況直接定搶奪罪,致人重傷、死亡,作為結果加重犯,通過升格法定刑的方式處理,而不定搶劫罪。

          • 如果第一下沒有拽下來,犯罪人又強拉硬拽,奪取財物的,定搶劫罪。

    • 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論。

      • 如果攜帶的是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直接認定為搶劫,不需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準備使用。

      • 如果攜帶的是非管制器械進行搶奪,要證明行為人準備使用,有證據證明不準備使用的,不以搶劫罪定罪。是否漏出來并不重要。

      • 搶奪過程中,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認定為搶劫(一般搶劫罪),不屬攜帶兇器搶奪以搶劫論。

    • 飛車搶奪的認定:

      •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 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 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 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 敲詐勒索罪

    •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概念

      •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 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討回自己的財物,即使采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也不構成本罪。

      • 雙方有一定的糾紛,一方索要一定的財物,情節(jié)不嚴重的一般不定敲詐勒索罪。

    • 方式很多

      • 既可以當面實施,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實施

        • 與搶劫罪的區(qū)別之一

    • 威脅的內容很多

      • 可以是暴力威脅,也可以是精神脅迫,如揭發(fā)隱私、栽贓陷害、檢舉揭發(fā)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等等

        • 與搶劫罪的區(qū)別之二

  • 侵占罪

    •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 概念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為。

    • 對象必須是:為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 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應作擴大理解。

        • 所有在沒有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控制了他人財物,該財物都視為為他人保管的財物。

          • 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財產。

      • 遺失物與遺忘物無需作出區(qū)分。

        • 有學者認為,遺忘物和遺失物應當進行區(qū)別:(1)遺忘物是有意放置,無意拿走,遺失物是無意拉下;(2)遺忘物的所有者通常能模糊記起放在哪兒,遺失物的所有者往往無法記起拉在哪兒。

        • 有學者認為無需作出區(qū)分,侵占遺忘物和遺失物都構成侵占罪。

        • 由于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于不作出區(qū)分,因而大家以第二種觀點為準,也就是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不作區(qū)分。

    • 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已經處于行為人合法控制之下,行為人將其據為己有,才成立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 這是本罪區(qū)別于盜竊罪、詐騙罪的關鍵所在: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意圖發(fā)生在合法控制他人財物以后。而盜竊、詐騙則相反,是先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意圖之后,再采取一定的手段非法獲取他人的財產。

        • 如出租車司機侵占客人遺忘的財物,定侵占罪;下一位旅客偷偷拿走定盜竊罪。旅客遺忘的財物,老板據為己有的構成侵占罪;其他旅客據為己有的,構成盜竊罪。

      • 注意一種特殊情況:遺忘在公共場所的物品任何人據為己有,拒不交還,都構成侵占罪,不要求符合合法持有、非法侵吞這一要件。

    • 考試經常將侵占罪與對象認識的錯誤一起考。

      • 最常見的考法是:不是遺忘物,而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很簡單,此種情況下“將錯就錯”,直接按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對象定罪。

        • 不過,此種情況下,如果定侵占罪,仍然應當同時符合侵占罪的兩項條件:

          • 首先,按照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該物屬遺忘物

          • 其次,按照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該物在其控制之下。

          • 反之,如果按照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該物屬遺忘物,但該物不在其控制之下,此種情況由于不符合侵占罪的第二項條件,仍然不能定侵占罪,通常定盜竊罪。

  • 職務侵占罪

    •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 概念

      • 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 與貪污罪的區(qū)別:

      • 主體不同,本罪必須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 挪用資金罪:

    • 概念

      • 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 與挪用公款罪的區(qū)別僅在于主體不同

      • 本罪必須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概念

      • 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將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 必須是挪作公用,否則構成挪用公款罪

  • 毀壞型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兩者的區(qū)別:關鍵是對象不同

      • 只有破壞的是機器設備、耕畜、種子、禾苗等工農業(yè)生產資料,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否則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 就這兩罪而言,破壞生產經營罪優(yōu)先,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才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 故意毀壞財物不僅包括對財物從物理上進行毀壞,而且包括對財物的性能、效用進行毀壞,還包括既沒有從物理上進行毀壞,也沒有從性能、效用上進行毀壞,但導致財物的所有人無法利用

ヾ(?°?°?)??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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