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結算協議的案例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審定結算常會發(fā)生爭議,作為結算依據的“結算條款”或“結算協議”尤為重要,本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以及相關案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結算條款”、“結算協議”的效力認定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相關概念分析
工程結算,是指發(fā)、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進行約定或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包括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jié)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進行工程款的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結算協議或結算承諾書,是指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價款、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等工程款如何結算進行明確約定而達成的協議或承諾。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對結算協議效力的影響
(一)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敝?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但該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當事人就工程價款的數額、支付方式等作出約定,是雙方對既存?zhèn)鶆盏募s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若不認可結算協議中雙方確定的工程價款,可能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程序來確定工程款,不僅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也會浪費司法資源。故法官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結算協議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結算協議可對法官在認定工程款構成時起到提示作用。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協議》的效力。
案例:寧夏盈盛達熱力物業(yè)有限公司、白玉福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最高法民申3325號
摘自判決書:首先,信邦公司與白玉福為掛靠關系,...其次,《工程結算書》記載盈盛達公司同意該結算,...原判決以《工程結算書》作為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并無不當。...原判決以《工程結算書》金額扣減《摘除未施工項目統(tǒng)計表》中未完工程的價款,從而對欠付工程款數額進行認定,并無不當。
案例:安陽廣佳欣置業(yè)有限公司、管廣生、博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4)民一終字第61號
摘自判決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標程序而無效;《補充協議二》在形式上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補充協議,但該協議具有獨立性。...本院認為,《補充協議二》在性質上屬于廣佳欣公司和博坤公司對雙方之間既存?zhèn)鶛鄠鶆贞P系的結算和清理,確認《補充協議二》在法律效力上的獨立性和約束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據此,本院認定《補充協議二》合法有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結算條款”亦無效。
案例:朱華云、長春建工新吉潤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0)最高法民申331號
摘自判決書:因朱華云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案涉《工程施工補充協議》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規(guī)定,并不涵蓋合同無效情形。朱華云關于該《工程施工補充協議》雖無效但其中清算條款有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豆こ淌┕ぱa充協議》關于遲延支付工程款需要承擔的違約金責任的計算方式的約定,也因合同無效而無約束力。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結算協議》中有關款違約責任、非工程價款的約定亦無效。
案例:毛世武、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7)最高法民申4328號
摘自判決書:毛世武作為無建筑施工資質的個人承包涉案工程,...《樁基施工協議書》應為無效協議。2012年12月22日駱麗君作為富煌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的負責人與毛世武簽訂《結算協議》,富煌公司員工劉偉也簽字并加蓋了富煌公司建筑總承包管理中心的印章,足以認定富煌公司對該協議內容的認可。鑒于《樁基施工協議書》無效,《結算協議》中違約條款亦屬無效條款。
案例:陳明、貴州建工集團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高法民申5511號
摘自判決書:關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計算問題。陳明與貴州八建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因陳明無建筑資質應屬無效合同,雙方簽訂的《結算協議書》中有關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亦屬無效,陳明依據上述無效約定,請求貴州八建承擔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陽中邁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豫民初4號
摘自判決書: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中邁公司請求中建二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逾期交工的違約金、罰金,理由不能成立,但其仍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在訴訟前形成的《結算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敝?guī)定,肯定了訴前結算協議的效力,在實務中當事人對工程款的結算存在爭議時,會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在當事人已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的情況下,再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案例:河北雙維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河北雙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最高法民申1755號
摘自判決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本案一審立案時間為2020年2月17日,河北雙維公司及河北雙維海南分公司向賴明明出具《承諾3》的時間為2020年1月13日,其承諾支付工程價款時間為2020年1月20日前,系因該承諾未兌現,賴明明才訴至法院。因此符合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的情形。綜上,二審判決以《承諾3》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認定案涉工程結算價款,并無不當。
案例:昌寧縣珈源電力開發(fā)有限公司、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2020)最高法民申3395號
摘自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北景府斒氯艘呀浘凸こ虄r款結算達成了《結算支付協議》,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在結算條款明確有效的情況下,珈源電力公司申請司法鑒定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如何有效利用結算協議維護自身權益
工程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或只能提供結算協議時,如何有效利用結算協議維護自身權益,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明確結算條件及工程款支付時間節(jié)點
工程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在擬定結算協議時應當明確結算條件,例如該工程已經質量驗收合格或已經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此,工程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在簽訂結算協議時,應明確該工程已經達到結算條件,同時,明確約定工程款支付的時間及未按時支付的違約責任;
(二)明確質量、工期等問題
結算協議在一般情況下是總包方與工程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在協商后作出的,結算協議應當綜合考慮質量、工期、違約等問題。
(1)若工程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工期延誤的情況,且雙方責任劃分不明確時,為避免后續(xù)發(fā)生爭議,工程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應要求在結算協議中明確發(fā)包方放棄追究工程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的工期違約責任或雙方相互放棄追究對方的工期違約責任。
(2)明確該工程已經雙方確認質量合格,有利于避免在工程未驗收先交付的情況下,因質量問題在后續(xù)發(fā)生爭議。
(3)工程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與發(fā)包方簽訂結算協議時,應充分考慮工程款金額、扣款等問題,在結算協議簽訂后,發(fā)包方應向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支付結算協議上雙方確認的工程款,但在實踐中,常會出現發(fā)包方以工程資料的交付、水電費、場地清運費等將工程款進行扣減。因此,在結算協議中應當明確,除質保金外,發(fā)包方不得自行扣減、扣留任何款項。
綜上所述,結算協議體現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不存在其他無效或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其確定的結算價款更符合簽訂協議時的客觀情況。在實務中,依據結算協議確定工程款,有利于爭議的解決,節(jié)省訴訟成本,但要注意結算協議簽訂時的相關風險。
本文來自《必讀》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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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寸楊翡律師:擅長各類案件法律風險問題論證處理,專注于不動產、能源方向(土地、林地、水電站、光能等)。
王駿瑜律師: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曾任某法院審判、執(zhí)行法官,具有豐富的民商事糾紛及執(zhí)行類案件的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