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資質(zhì)的勞務分包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總承包人要求工程款
【原告訴稱】:
2018年4月份,我經(jīng)保定藍鼎華公司管理人員劉某的介紹,到該公司進行勞務承包,中鐵三局四公司為總承包方,藍鼎華公司為分包方。
2018年6月份我與藍鼎華公司簽訂施工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我承包的土方暗挖以每方土120元計價,每米土方量為35.5方土,工傷是1萬元以下的由張某承擔,1萬元以上的為藍鼎華公司承擔,工地地址是地鐵十二號線3標四季青橋北四遠區(qū)間2號井。
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為預付,工程竣工后進行最終結算。從2018年6月到2019年12月共計暗挖隧道447.318米,共計2105579.52元。預結從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共計2056324.04元,未結尾款差額49255元。
洞距,2號至1號井挖了270多米,按雙方約定隧道挖掘到150米后每米補300元,后項目經(jīng)理出具的結算書上給張某補48米。目前還剩36000元沒補。
人防段帶水施工,工程量不夠開工人工資,為了優(yōu)先發(fā)放工人工資,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從2018年余量中抽15米洞子折合人民幣63000元,開了工人工資,結果補了4000元,少補59000元。
在2019年5月10日到2019年7月21日施工計劃任務書中有證明。四、正線段帶水施工,工程量不夠開工人工資,為了優(yōu)先發(fā)放工人工資,從2018年余量中抽取9.5米,折合人民幣33900元發(fā)工資,實際補7000元,少補26900元,在2019年10月7至2019年11月22日施工計劃任務書表中有證明。
而事實上:洞距少補21600元,人防段少補59000元,帶水施工6900元。合計少補107500元,加張某輝結算單74655元。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藍鼎華公司支付我工程欠款182155元,中鐵三局四公司在未支付的款項內(nèi)承擔直接給付責任;2、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藍鼎華公司辯稱,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因為勞務費用全部結算完了,并且都有簽字表,我公司和中鐵三局四公司的錢還沒付清。
中鐵三局四公司辯稱,不同意張某對我方訴訟請求,我方與張某沒有關系,我公司只和藍鼎華公司有合同關系。我公司和藍鼎華公司之間的款項沒有結清,具體差多少不清楚,需要查賬,庭后提交說明。

【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中鐵三局四公司系北京地鐵12號線03標項目的總承包單位,藍鼎華公司系該項目的勞務分包單位。藍鼎華公司將其中部分勞務分包給張某等幾個班組進行施工,張某組織其班組進場施工。根據(jù)張某的陳述,其本人既進行施工獲取勞務報酬,亦在班組人工材料等成本之外抽取部分施工利潤。
2018年4月21日,藍鼎華公司與張某簽訂《區(qū)間正線綜合單價確認單》,列明了各項目的單價。其中區(qū)間標準斷面綜合單價為120元/m。
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間,張某與藍鼎華公司之間多次簽訂《施工計劃任務書》,該任務書逐項列明工程項目及計費情況,并最終核算各份施工計劃任務書中所涉及項目的總價情況,后分別由項目經(jīng)理張某輝、隊組長張某及勞務管理員王某召等人簽字。
該期間的《施工計劃任務書》雙方對于真實性均予以認可。1、根據(jù)暗挖隧道工程量計算,核算工程款為2105579.52元,張某主張已支付金額2056324元,剩余未結清合同項內(nèi)工程款49255元。
2、張某主張另一部分為,因施工量不足以支付施工人員費用,在結清工人工資時,2018年施工余米抽取其15米利潤計63000元,補償4000元,尚欠59000元;2019年抽取9.5米33900元,補償7000元,尚欠26900元。
經(jīng)本院核對《施工計劃任務書》,確有張某所述內(nèi)容,分別在2019年7月24日及2019年11月25日《施工計劃任務書》予以載明。
其中2019年7月24日《施工計劃任務書》表述為:因人工費用不足,從去年施工余米抽出15米正線,15*35*120元/m=63000,2019年11月25日《施工計劃任務書》表述為:正線補充驗量,由于合同產(chǎn)值小于施工人員產(chǎn)值,從余量中抽9.5米正線(從總量中扣除)9.5米*35*120元/m=33900元。對此抽取余量,藍鼎華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釋。
張某提交2020年5月5日《施工計劃任務書》復印件,并主張該《施工計劃任務書》為張某與藍鼎華公司的結算,主要內(nèi)容為:①合同內(nèi)剩余工程款49255元;②合同外事項:右南帶水施工3000元;左南人防及帶水施工4000元;左南正線帶水施工4000元;洞距補助14400元。合計剩余74655元。剩余工程款由藍鼎華公司支付。
該施工計劃任務書由隊組長張某及項目經(jīng)理張某輝簽字。張某稱該材料來自張某輝,系因2020年疫情原因案涉工程無法開工故其返京后,因只有張某輝在場,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在調(diào)減合同項外工程款情況下,由張某輝書寫并出具的總的結算表。
藍鼎華公司主張該證據(jù)無原件,真實性不予認可,張某稱在進行核對工程量結算時,系張某輝出具的該最終結算的《施工計劃任務書》,其本人當時只認可合同外剩余工程款49255元,并不認可合同外事項,但鑒于為盡快解決尾款事宜作出讓步,同意了該最終數(shù)額74655元并簽字,當時另一班組承包人邊某元也在場。
訴訟中,邊某元出庭作證,證明張某所述屬實,但藍鼎華公司稱邊某元亦另案起訴該公司索要工程款,與張某有利害關系,不認可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訴訟中,因張某主張的剩余工程款金額182155元與其提交的2020年5月5日《施工計劃任務書》74655元并不一致,其庭后提交《情況說明》,明確同意按照其提交證據(jù)的2020年5月5日《施工計劃任務書》74655元范圍內(nèi),主張工程欠款。

【人民法院認為】:
勞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應屬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本案中,雙方在勞務合同中并未列明合同標的金額,需結合雙方實際履行合同情況綜合判斷?,F(xiàn)根據(jù)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間由雙方簽訂的《施工計劃任務書》可知,該期間的《施工計劃任務書》所載明的金額系預結算金額,即藍鼎華公司實際已支付款項亦為雙方預結算金額,并非最終的結算金額。
藍鼎華公司未對《施工計劃任務書》扣除余量部分作出合理解釋,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于張某主張該部分為其應得利潤,被扣除用于墊付人工費支出的主張,予以采信,藍鼎華公司應支付張某該部分款項。
因上述金額加上張某主張的合同內(nèi)余額的剩余工程款總和,已經(jīng)超出了張某提交的2020年5月5日其主張與藍鼎華公司結算時簽訂的《施工計劃任務書》,雖藍鼎華公司因張某未提交該《施工計劃任務書》的原件不予認可,但鑒于該《施工計劃任務書》系張某提交并認可真實性,而該《施工計劃任務書》從內(nèi)容上已經(jīng)具備結算文件的性質(zhì),因此其所主張的金額應不超過該《施工計劃任務書》結算金額即74655元,對于該部分工程款,藍鼎華公司應予支付。
張某作為沒有資質(zhì)的施工人,不具備向其合同相對方以外的總包方中鐵三局四公司主張權利的依據(jù),對于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保定市藍鼎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支付張某剩余工程款74655元;
駁回張某對保定市藍鼎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張某對中鐵三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43元,由張某負擔227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交納;由保定市藍鼎華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66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