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毒駕,關幾年?
危險駕駛罪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醉酒狀態(tài),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罪名。
《上海高院、市檢印發(f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中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如何規(guī)定?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以其他車輛為追逐對象,或者以較短時間通行某段道路為追逐目標,采取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相互追逐、曲線穿行等方式,競時競速競技行駛,情節(jié)惡劣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行為危險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個月刑期:
(1)追逐競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小時,時速每增加25%的,增加一個月刑期;
(2)在城市道路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般應當在三個月拘役以上確定基準刑:
(1)組織聚眾追逐競駛的首要分子;
(2)多次參加追逐競駛的;
(3)飲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的;
(4)逃避、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5)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7)駕駛非法改裝、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8)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或者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9)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10)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2. 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般應當在三個月拘役以上確定基準刑: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5)逃避、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的,可以認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危害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1、 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十五人以上的,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五人,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2、 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十人以上的,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三人,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3、 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七人以上,每增加額定乘員10%或者每增加二人,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4、 駕駛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違反規(guī)定載客,實際載員達到十人以上,每超過二人,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5、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9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6、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60%且行駛速度超過6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通過鐵路道口或者設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zhuǎn)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xù)下坡、連續(xù)彎路、注意路面結冰等標志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在50米以內(nèi)的不利氣象條件時,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且行駛速度超過40公里/小時的,時速每增加20%,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般應當在三個月拘役以上確定基準刑:
1、 吸食、注射毒品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2、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環(huán)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輕傷、公私財產(chǎn)損失五萬元以上,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3、 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車輛核載量50%以上的;
4、 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
5、 曾因違反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在二年內(nèi)被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6、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上述危險駕駛罪的宣告刑期可具體到十五日,經(jīng)基準刑調(diào)節(jié)后不滿整月刑期的,可按照整月或十五日就低確定刑期,最低不少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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