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調解規(guī)則
CAS Mediation Rules
CAS?調解規(guī)則
(2013年9月1日開始實施,2016年1月1日修訂)
根據《體育相關仲裁條例》第S2?和S6的第1和第10款,ICAS適用當前的調解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
定義
第1條
CAS調解是按照誠實守信原則在當事人協商達成體育糾紛解決調解協議的基礎上進行的非綁定、非正式程序。各方當事人通過CAS調解員協助協商。
原則上,CAS調解主要解決合同性糾紛,排除體育紀律相關糾紛,如興奮劑問題、假賽和腐敗問題。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各方當事人明確同意,體育紀律糾紛可以提交到CAS調解。
第2條
調解協議是指雙方同意向調解人提出與他們之間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的與體育有關的糾紛。
調解協議可以采取合同或單獨協議中的調解條款的形式。
適用規(guī)則的范圍
第3條
調解協議在CAS調解規(guī)則的指導下調解,這些規(guī)則應被視為此類調解協議的組成部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應適用在提出調解請求之日有效版本的規(guī)則。但雙方可以同意適用其他程序規(guī)則。
調解的開始
第4條
有調解意愿的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CAS辦公室提出調解請求。
請求應包含:當事人及其代表的身份(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調解協議副本和有關爭議的簡要說明。
CAS辦公室收到調解請求的日期被視為調解程序開始的日期。
CAS辦公室應立即通知當事人調解開始的日期,并應確定當事人按照本規(guī)則第14條和附錄Ⅰ的規(guī)定必須各自分擔支付行政費用和預支費用的時限。
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將提交普通/上訴仲裁程序的案件轉至調解程序,索賠人/上訴人在仲裁程序中支付給CAS辦公室的1000瑞士法郎費用應轉入調解程序,用于支付調解的行政費用。
如果雙方未支付預付款費用,且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支付另一方(或多方)應分擔的費用,則調解程序立即終止。
D.?調解員的任命
第5條
ICAS擬定可在CAS調解程序中任命的調解員名單。
ICAS委任的出現在調解員名單上的調解員,任期為四年,之后有資格重選。
第6條
除非各方當事人共同從調解員名單中選出一名調解員,調解員應當由CAS主席在與當事人協商之后,從調解員名單中委任一名調解員。
在接受這種委任時,調解員應承諾為調解程序提供足夠的時間,以便能迅速進行調解程序。
調解員應當且必須保持公正,并獨立于當事人,并且應當披露任何可能在任何在當事人看來會對他或她的獨立性提出質疑的事實或情況。盡管有任何此類披露,雙方可以書面同意授權調解員繼續(xù)其任務。
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如果他/她認為自己不能成功完成調解,則調解員應停止其任務并通知CAS主席。因此,后者將在與各方協商后提供替換他/她的安排,并為他們提供任命另一名調解員的可能性。
E.?當事人的代表
第7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代理人或助理與調解員會見,如果一方當事人通過代理,則必須事先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調解員和CAS確認代理人身份。
代理人必須經書面授權,具有單獨解決爭端的權利,而不需要咨詢他/他的代理的當事人。
F.?調解行為
第8條
除非各方當事人同意以特定的方式進行調解,調解員應在與各方協商并適當考慮CAS調解指南后,確定調解進行的方式。
在任命他/她時,調解員應確定每一方當事人提交一份總結爭端的申明條款和時間表,包括以下細節(jié):
簡要說明事實和法律觀點,包括提交給調解員一份問題清單以及對解決方案的看法;
一份調解協議的副本
當雙方當事人同意提交普通/上訴仲裁案件轉至調解時,調解員可以將仲裁請求/上訴聲明書視為一方對其爭議的概述,并可僅邀請另一方提交其對爭議的概述。
每一方當事人應本著誠意原則與調解員進行合作,并應保證他/她能自由地履行其授權,盡快推進調解。調解員可以在這方面提出任何她/他認為合適的建議。如果調解員認為有必要,他/她可以隨時與各方當事人單獨溝通。
G.?調解員的作用
第9條
調解員以她/他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促進爭議中的問題的解決。為了實現這一點,調解員將:
1.?確定爭議中的問題;
2.?安排當事方討論這些問題;
3.?提出解決方案。
但是,調解員可能不會將爭端的解決方案強加于任何一方當事人。
H.?保密
第10條
調解員、當事人、其代表和顧問以及任何其他在雙方當事人會議期間出席的人都應簽署保密協議,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其在調解過程中獲得的信息,除非法律要求這樣做。
除非適用法律要求這樣并且沒有與之相反的任何協議,否則一方當事人不得強迫調解員泄露記錄,報告或其他文件,或在任何仲裁或司法訴訟中就調解方面作證。
某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任何信息,只有經過前者同意,才能由調解人披露給另一方。
除調解員或當事人做的個人筆記,不得以音頻或視頻、謄本或會議記錄等形式做記錄。
除非適用法律要求并且當事人沒有與之相反的任何協議,當事人不得在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依賴于以下內容或將以下內容作為證據:
一方對可能的解決爭端方案的意見或建議;
一方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所承認的事實;
調解程序期間獲得的文件,筆記或其他信息;
調解員提出的建議或意見;或者
一方當事人表示或未表示愿意接受某一提案的事實。
I.終止
第11條
任何一方或調解員可隨時終止調解。
調解可以以下方式終止:
1.?通過雙方當事人簽署一份和解書;
2.?通過調解員的書面聲明表述進一步的調解工作不再具有價值;
3.?通過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書面聲明表示調解程序終止;
4.?如果雙方中的一方或雙方拒絕在根據本規(guī)則第14條規(guī)定的時限內支付其應分擔的那部分調解費用。
J.?和解
第12條
調解書由調解人擬定,由當事人和調解人簽字。
每一方當事人應收到一份副本。在任何違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據此提出仲裁或司法訴訟。如果發(fā)生任何違約行為,雙方可以同意根據《體育相關仲裁條例》,
通過CAS仲裁解決此案。
一份調解書的副本提交給CAS辦公室處備案。
K.?調解失敗
第13條
當爭端未能通過調解解決時,當事人可以訴諸仲裁,但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可以包括在調解協議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體育相關仲裁條例》第R44條第4款中規(guī)定的加快程序。
如果未能通過調解解決爭議,調解人員不得在涉及同一爭端的同一當事人的仲裁程序中擔任仲裁員。但是,如果所有各方在調解程序終止后都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則調解員有可能根據CAS仲裁規(guī)則在隨后仲裁程序中擔任同一爭端的仲裁員(“Med-Arb?程序”)。如果他/她也在CAS仲裁員名冊,他/她有可能成為仲裁員。
L.?費用
第14條
各方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則第4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支付CAS行政費用。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調解程序將不會啟動。
當事人應自行支付各自的調解費和費用。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調解的最終費用,包括CAS行政費用1,000瑞士法郎,根據附錄一所列的CAS費用表計算出的調解員的花費和費用,以及對CAS費用的補償,將由當事人平均分擔。在調解程序開始時,CAS辦公室將要求各方存入等額的款項作為調解費用的預付款。
在調解結束時,未使用的費用預付款的任何部分,應按平等份額或當事各方支付預付費用的比例償還給當事人。
附錄I
調解費用目錄
(2016年1月1日生效)
CAS?行政費用
調解的CAS?行政費用固定為1,000瑞士法郎。
參與提交給CAS以待調解的爭議的各方必須支付平均分擔的500瑞士法郎的CAS行政費用,以便啟動調解。
如果雙方未支付費用預付款,并且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支付另一方應承擔的部分費用,則調解程序立即終止。
如果雙方同意提交普通/上訴仲裁程序以待調解,則索賠人/上訴人在仲裁程序中支付的1,000瑞士法郎的法院費用應記入調解程序,并用作調解的行政開支。
調解員的費用和成本
應支付給調解員的費用金額由CAS秘書長根據調解員提供的工作并根據他/她用于該任務的合理的時間確定。應向CAS調解員每小時支付200瑞士法郎,不包括增值稅。
對于價值最高50,000瑞士法郎的爭議案件,調解員的費用應限制在最高2,000瑞士法郎,不含增值稅。
對于價值最高150,000瑞士法郎的爭議案件,調解員的費用最高限額為4,000瑞士法郎,不包括增值稅。
除了支付費用之外,調解員有理由出示收據并要求償還她/他的費用,具體如下:
-?飛機旅行:?每次旅行最高2500?公里以內的:按經濟艙的票價(由CAS確定);超過2500?公里的:?按商務艙的票價(由CAS確定);
-?火車旅行:?按照一等座的票價;
-?汽車旅行:按照鐵路一等座票價;
-?旅館住宿:?一間酒店房間價,高檔類型,最高每晚350瑞士法郎;
-?餐飲:?最多每天150瑞士法郎;
-在沒有收據的情況下,任何電話,傳真,郵費,影印或其他秘書費用均可報銷,但200瑞士法郎封頂。
如果調解員沒有在調解終止后30天內提交她/她的工作和花費在案件上的時間的匯總,或費用報銷的收據,則調解員被認為已經放棄她/他的費用和支出的報銷,ICAS / CAS有權不向她/他支付任何補償。
與CAS支付的金額相關的國家稅收,如增值稅(如果有),應由根據調解員的請求由雙方平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