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未成年在學校受傷,校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近日,一位家長在網絡上發(fā)帖稱,2020年11月,其8歲的兒子郭某在福州市鼓樓區(qū)某小學上課期間,感到身體不適,10分鐘內舉手示意7次,但任課老師沒有帶他離開教室。下課后,孩子由老師攙扶著走下樓梯。孩子下樓梯時摔倒在樓梯拐角處。隨后,孩子的父親趕到現場撥打了120,將其送往醫(yī)院。在醫(yī)院里,孩子深度昏迷后不幸離世,目前具體調查結果尚未公布。如果未成年在學校受傷,是因為學校及老師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那么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9日某小學課間休息過程中張某(7歲)不慎將孫某推倒,造成孫某右側橈骨干骨折,右側尺骨干骨折。原告當日被送往遼源市人民醫(yī)院就診,后原告入吉林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2天。
根據司法鑒定,孫某此次損傷護理期以60日、營養(yǎng)期以90日、護理人數以1人護理為宜;孫某此次損傷二次手術費(取髓內針)為10000.00元人民幣;孫某此次損傷二次手術(取髓內針)住院天數以14日,護理期以14日、營養(yǎng)期以21日,護理人數以1人護理為宜。另查明,事發(fā)后張某2、(張某監(jiān)護人)蘆某墊付費用10600.00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遼源市某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孫某37345.68元。
二、被告張某2、蘆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孫某16005.29元(扣除已經墊付的10600.00元,實際給付5405.29元)。
三、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案發(fā)時,張某、孫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家長將監(jiān)護責任相應的轉移給學校,無民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應當盡到監(jiān)護義務,如果學校不能舉證證明已經盡到監(jiān)護義務,那么學校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不同案件中,學校作為學生在校期間的監(jiān)護人,學生在校期間受傷的話,需要根據學校盡到的監(jiān)護義務大小來劃分侵權責任,不能完全認定學校單方承擔責任,像本案中張某家長也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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