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律師


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后,
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guī)定,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在上述兩種情形之外,由公安執(zhí)行取保候審時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羈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人書面擔保的。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的;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八種嚴重暴力犯罪中的一種或幾種;累犯;再犯;共同故意犯罪的;3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后精神失常或者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對已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進行追訴的;應當予以沒收財產的其他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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