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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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還款可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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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還款”與本次借款無關,是借貸雙方的其他經濟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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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還本次借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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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還本次借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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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次借款中,除本金和利息外,借款人還可能向出借人付還如手續(xù)費、綜合費等其他款項,但法院一般還是將其認定為付還本金或利息,故本文不作討論,具體可見《民間借貸的“本息之外”》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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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實施)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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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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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區(qū)分和認定上述情形時一般會著重考慮以下問題:
①借貸雙方除了本案的借貸關系外是否還有其他經濟往來;
②借貸雙方是否約定了利息;
③是否能證明或推斷出付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
④付還的利息是否超過實際約定或法律保護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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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借貸雙方在本案之外還存在其他經濟往來,借款人又無法證明“還款”是付還本案借款的,法院一般認定“還款”與本案無關,“還款”不會算進借款人已還的本金或利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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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能夠證明或推斷出付還的是本案借款的,還需要再進一步區(qū)分付還的是本案的本金還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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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法院一般認定付還的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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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貸雙方約定了利息,但無法證明或推斷出付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法院一般認定付還的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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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盡管借貸雙方約定了利息,且一致認可付還的是利息的,法院一般只認定實際約定和法律保護上限內的利息部分,超出實際約定和法律保護上限的部分,認定為付還本金。
(利息/利率的法律保護上限,參見下表,具體見《民間借貸的“利率”》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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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 號)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span>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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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民法典》(2021年實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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