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剛離婚也是離婚,性歷史會影響性侵的成立嗎?

婚姻關系不穩(wěn)定時,正在離婚期間或情感破裂長期分居,強行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
問題2:性生活的歷史能作為免除罪責的依據(jù)嗎?
司法審判中,被告人常常以對方曾經(jīng)和自己發(fā)生過性關系為由(比如曾經(jīng)是夫妻),聲辯對方肯定同意,自己是無罪的
然而這只是男性的一種偏見,往往只是一些男性的性幻想,而法律便要糾正偏見,因為是和基本人權保障矛盾的
“性同意”是指當前性行為的同意,受害人過往的性歷史不能作為推定現(xiàn)在或以后性同意的依據(jù)
即使性工作者也可能成為性侵受害者,必須尊重其本人意愿,即使在性行為過程中也有隨時撤銷同意的權利
因此以先前的性歷史為由來證明誤解的,即使誤解是真實的也是一種不合理的認知錯誤,需要糾正的
但是司法實踐中,雖然性歷史不能作為免除強奸罪責的原因,但對于性歷史能不能作為證據(jù)一直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此許多律師經(jīng)常利用大量女方性歷史的相關證據(jù),利用傳統(tǒng)貞操觀念對女方進行人格侮辱。而且女方要在公檢法機關面前一遍遍反復揭開傷疤
導致女方受害人報案成本過高,導致性侵案報案率投案率極低
因此進行了庇護法改革,在倡議不采用性歷史作為出庭證據(jù),以保護受害人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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