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律師


借款合同律師: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時,應提供什么證件?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因此對于出借人來講,具有下列財產(chǎn)權利:
(一)可以支配自己所有權的房屋、車輛等動產(chǎn);
(二)可以自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個人其他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四)可以出租且固定收益的租賃權;
(五)以法定孳息方式取得的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對于上述第(四)、(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
這些財產(chǎn)權利的取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權人已經(jīng)履行了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有清償能力;
(四)如果債務人到期沒有償還本息或無力清償時,
(五)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物抵債。
在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情況是:有的出借人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時只提供了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作為身份證明文件而不提供其他任何有效證明資料來證明自己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這種不提供的做法是不妥當?shù)?。因為按照法律?guī)定,公民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年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作原告時不適用特別程序"。因此我國法律對自然人是有限制的保護原則而不是保護原則?!稉7ㄋ痉ń忉尅芬裁鞔_規(guī)定,"期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期間自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因此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定要審查對方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以及有無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的情況下才能決定是否簽訂合同并交付款項給借款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