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物品丟失如何賠償?快遞收貨人以物品實際價值索賠未獲支持
快遞收貨人以物品實際價值索賠未獲支持,北京石景山區(qū)法院判決快遞公司依照托寄人填寫的運單保價金額予以賠償。
手機下單、上門取件等形式的出現(xiàn)讓快遞郵寄變得越來越便捷,但其中的保價服務有時會因為覺得用不到而選擇不付保價費。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快件在投遞過程中丟失而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寧某訴稱,2021年10月,其委托廣州朋友黃某代為收購了一份具有史料文獻價值的“1907年直隸大名府南樂縣:初等小學堂文憑”(以下簡稱初等小學堂文憑),并向黃某轉賬支付1.6萬元。此后,黃某于2021年10月30日以快遞方式將物品從廣州市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并對快遞物品作了保價(保價金額3000元)。速運系統(tǒng)顯示2021年10月31日13點14分至13點59分,快件已派送至目的地快遞員手中,正在派送中。但是直至2021年11月1日,快遞物品依然未送達且系統(tǒng)仍顯示為正在派送中。寧某與快遞員聯(lián)系并經(jīng)由快遞員查找后證實快遞物品已丟失。經(jīng)警方調(diào)取附近的視頻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快件在小區(qū)外馬路邊分揀交接過程中掉到快遞車底下,且快遞員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警方也沒有追蹤到物品下落??爝f公司在本次快遞物品承運中存在過錯,從快遞物品丟失的整個過程中可以充分體現(xiàn)出快遞公司在業(yè)務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對于導致快遞物品丟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北京某快遞公司與某速運有限公司應承擔寧某的全部財產(chǎn)損害賠償責任。寧某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損失1.6萬元。
被告北京某快遞公司辯稱,其公司所在地是收件方的派件地,寄件人在寄件時支付保價費12元,沒有按照其起訴的金額保價,說明其實際的價值沒有達到其所聲明的價值,且寧某沒有證據(jù)證明該物品的價值金額,對于超出聲明之外的價值不予認可。本案應當是快遞服務合同糾紛,如果不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糾紛解決,可能會導致其公司承擔雙重的損失。寄件人在郵寄時告知物品價值3000元,其公司按照3000元保價金額進行運輸,超出的損失,由于寄件人隱瞞物品價值,導致物品沒有獲得更高等級的保價金額運輸服務,其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某速運有限公司辯稱,其公司所在地既不在收件地,也不在寄件地,亦不負責經(jīng)營快遞業(yè)務,只是北京某快遞公司的投資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黃某作為寄件人,通過微信小程序填寫運單,即與快遞公司簽署了貨運電子合同。根據(jù)黃某及寧某確認的事實可以看出,初等小學堂文憑在黃某交寄之前的所有權人為寧某,黃某實為接受寧某委托購買、交寄初等小學堂文憑的受托人。因此,寧某可以替代黃某向承運的快遞公司主張合同責任。民法典規(guī)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寧某可以選擇以侵權之訴提起本案。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北京某快遞公司對于遺失案涉物品負有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對于寧某要求北京某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而某速運有限公司并非收件、投遞等物流的經(jīng)營管理者,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某速運有限公司應當對于遺失案涉物品負有過錯,故寧某要求某速運有限公司連帶承擔賠償?shù)脑V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對于賠償金額,法院認為,快遞公司承運貨物,尤其是特定物品,完全依賴寄件人填寫的運單。黃某在填寫運單時自認物品為文件,保價金額3000元??爝f公司收件員不具有專業(yè)知識,無法判斷托寄物屬性以及實際價值,其只能依據(jù)運單填寫的內(nèi)容斷定物品運輸過程中的謹慎程度以及托寄物丟失的風險責任。換言之,寄件人在填寫運單時確認了托寄物價值在保價金額之內(nèi),快遞公司能夠預期的損失范圍亦在保價金額之內(nèi)。因此,北京某快遞公司應當按照運單保價金額予以賠償,寧某以其向黃某支付的款項作為賠償?shù)囊罁?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北京某快遞公司向原告寧某賠償托寄物損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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