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期末重點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民法的基本原則(原則及其運用)
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貫穿于民法始終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根本準則
基本特點:1.指導民事行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準則
2.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
3.強行性規(guī)范,當事人不得以約定方式來排除適用
基本原則:
A.平等原則 人格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保護平等
B.意思自治原則
指民事主體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與他人自主形成法律關系,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核心:民事主體意思和行為的自由
兩個層面理解:一是自由、二是限制
內容:a.契約自由(締約自由 選擇當事人的自由 合同類型自由 方式自由)
b.所有權自由 (享用的自由、處分的自由)
c.婚姻自由
d.遺囑自由
限制:1.合同領域 家長制的遺風
格式合同
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
通過限制合同自由來實現(xiàn)合同正義
2.在物權法上,所有權自由亦受到限制
3.通過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進行必要限制
C.公平原則
具體表現(xiàn):1.合同法領域 (雙務合同 等價有償原則)
2.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領域
3.侵權法領域(公平責任 損害的可預見性原則等)
D.誠實信用原則
最基本的目的: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本質特征:善意
價值取向: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p>
E.公序良俗原則
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 善良風俗“社會公德”
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1.危害國家公序(如避稅)
2.危害家庭關系(如家庭暴力)
3.違反性道德(婚姻法,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賠償責任)
4.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
5.限制經濟自由
6.違反公平競爭(不正當競爭、商業(yè)賄賂)
7.射幸行為(外圍六合彩)
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
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
10.暴利行為
3.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中物的概念、特征、分類(且會判斷);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事件與行為的區(qū)分判斷、法律事實內容中的權利分類;
客體中物的概念:民法中的物,是指能夠滿足民事主體的需要并且能夠為民事主體所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
特征:客觀物質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存在于人體的外部
分類:1.有體物和無體物(如股票)
2.動產和不動產
3.原物和孳息(雞生的蛋;房租金、彩票獎金等)
4.主物和從物(鎖和鑰匙、電視機和遙控器)
5.單一物(一幢房)和集合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7.特定物(某幅畫)和種類物
8.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9.消費物(特殊的消費物:貨幣)和不可消費物
10.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
事件與行為:
民法中的行為是指人的受意志支配的、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活動。分為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和合法行為(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事件是指人的行為以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分為自然事件(地震、臺風等;人的生死、生死不明、精神障礙、成年等,知與不知、善意與否等內心事實,法律關系之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的“行為”)和社會事件(戰(zhàn)爭等)
權利分類:1.財產權和人身權(特殊: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但以身份關系為前提;社員權金額知識產權具有雙重屬性)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3.絕對權(所有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和相對權(債權)
4.主權利和從權利
5.專屬權(人身權)和非專屬權(財產權)
6.既得權和期待權(分期付款、保險合同、繼承人的權利)
4.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中的條件、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活著怎么處理;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地參加民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
1.純獲利益的行為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 3.在法定代理人確定的目的范圍內,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 4.依法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其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有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1. 純獲利益的行為 2.日常生活必需的細小的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1. 被宣告人確為精神病人2.須經厲害關系人申請3.須經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失蹤的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如果是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算)
2. 下落不明必須滿2年
3. 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4. 經過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宣告(受理案件后,應當發(fā)出三個月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法律后果:1.為失蹤人是財產設定代管人
2.代管人代失蹤人履行義務、實現(xiàn)權力
宣告失蹤的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宣告死亡的條件:
1.下落不明
2. 經過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方可以宣告死亡)
3. 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有申請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后者不能先于前者申請)
4. 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為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為期3個月)
法律后果:1.被宣告人在其住所地已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2.確定死亡時間(宣告死亡之日)
宣告死亡的撤銷:
1. 撤銷死亡宣告后,財產關系應當恢復原狀。(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2.人身關系不能自動恢復。(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能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統(tǒng)一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3.如果是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5.法人的概念、責任能力、清算組的職權、合伙;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責任能力: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要求法人對其代表人從事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事連帶賠償責任。
即便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但只要相對人善
意不知情,則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組
知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的,則合同無效,除非法人對此作出追認。
清算組的職權(網絡):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通知、公告?zhèn)鶛嗳?/p>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產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合伙的概念:指自然人、5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盈利性組織。
特征:
1.以合伙協(xié)議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2. 須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3. 須全體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4. 是一種獨立的民事主體
合伙事務執(zhí)行方面:盈余和債務承擔
合伙協(xié)議——事后協(xié)定——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份額)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財產優(yōu)先用于清償合伙債務
個人財產優(yōu)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組織內部關系:
1. 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合伙協(xié)議;企業(yè)分工
2. 合伙人的權利:合伙經營的決策權;合伙事務的監(jiān)督權;合伙收益的分配權和獲得補償權;合伙人的優(yōu)先權
3. 合伙人的義務:繳納出資的義務;忠實的義務;合理注意的義務;承擔合伙企業(yè)債務的義務
合伙組織外部關系:
1.每個合伙人在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中所做出的行為,對合伙企業(yè)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約束力。
2.合伙企業(yè)內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及其對外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在從事正常業(yè)務過程中所做出的侵權行為,由合伙企業(yè)承擔責任。
4.合伙人因合伙而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內部約定不得對外對抗合伙企業(yè)的債權人。
5.當合伙企業(yè)的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時,合伙企業(yè)的債權人優(yōu)先于合伙人的債權人從合伙企業(yè)的財產中受償。
6.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特征、分類(判斷)、民事行為的效力評價(效力待定、無效、可撤銷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以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合法行為。
特征:1.是一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事實
2.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產生一定的司法效果的行為
4.是合法行為
分類:
1.單方行為(免除債務、行使抵消權、遺囑、捐助行為、所有權的拋棄等)、雙方行為(合同)與多方行為(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董事會的決議行為)
2.要式行為(結婚、遺囑等)與不要式行為
3.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買賣、租賃、贈與;簽合同)和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土地使用權變更;交貨付款)
4.有因行為(金錢支付)和無因行為(票據的發(fā)行)
5.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
6.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7.諾成法律行為與實踐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的效力評價:
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行為主體、意思表示、行為標的 特別成立要件:實踐行為、要式行為
生效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特別生效條件:附條件、附期限
效力評價: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未定
無效: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因嚴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的意思內容賦予效力。
特性:當然性、自始性、確定性
分類:1.全部無效與一部無效 2.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
原因:1.主體資格 2.意思表示 3.違法(規(guī)范體系、強制性規(guī)定與任意性規(guī)定、規(guī)范目的與解釋適用) 4.欠缺社會妥當性
可撤銷:
性質及特征: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期初是有效的,如果它沒有被撤銷,它仍保持有效的狀態(tài);如果它被撤銷權人適時地并以適當的方式撤消了的話,那么它就被視為無效的。
原因:1.意思表示原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保馑急硎静蛔杂桑?2.公平正義原因(顯失公平)
被撤銷的效果:1.返還財產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與恢復原狀 3.賠償損失 4.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也無須其配合。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的合同有三種典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以及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追認:是一種事后作出的同意。是追認權人使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性質上屬于補助行為。
追認類型:第三人的追認和本人的追認
7.代理的概念、類型(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濫用代理權的情形、代理與居間的區(qū)分、表見代理的概念、構成要件及其運用、附代理人的概念、條件、產生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
類型: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fā)生代理權的代理。(又稱授權代理或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
2.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兩者區(qū)別:從事法律行為的名義不同;法律的效果是否直接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方面不同;法律依據不同
3.本代理和復代理
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2.自己代理(除經過本人的許諾或專為履行債務的行為)
3.雙方代理
代理與居間的區(qū)分:居間人無獨立意思表示
(網絡)1.居間人不得代被委托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 2.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表見代理的概念:指基于相對人對代理權外部特征的理解,雖然從代理內部關系上看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時,該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fā)生法律效果的代理情形。
構成要件:1.無權代理人并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權利外觀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
4.相對人必須是無過失的
5.無權代理的行為發(fā)生與本人有關
復代理人的概念:又稱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其代理權限內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
條件:1.本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設定的,有效代理的條件是,本代理人的代理權有效,復代理人的代理權也有效。復代理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歸屬本人,而非代理人。 2.本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設定復代理人,讓復代理人為自己實施代理行為,而復代理人以本代理人名義實施行為,將本代理人看作是本人的代理人的,其行為后果“通過本代理人”而間接歸屬于本人。此時,復代理人對其復代理權不存在不承擔責任,他也不必對本代理權的瑕疵承擔責任。
法律后果:1.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的復代理,本代理不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責。2.雖未事先征得本人同意,但屬于“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后果同前。 3.事先未取得同意,但事后得到本人追認的復代理,后果同前。
4. 事先未取得同意,且事后也未被本人追認的復代理,“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
8.訴訟時效的概念、類型、起算點、屆滿后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的概念:是權利人可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無權以時效抗辯的期間。
類型: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1)90天,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場合
(2)180天,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獲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
(3)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4)3年,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
(5)4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6)5年,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收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起算點: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兩要素:一是客觀的,即權利受到侵害;二是主觀的,即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
具體分析:
履行期限明確的債權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該期限屆滿的次日;
無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從明確表示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屆滿后的法律效果: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義務人的自愿履行、時效利益的拋棄
法111重點補充:
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通則》第2條規(guī)定,我國民法調整平等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 主體的平等性
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
意思自治:1.權利能力平等
2.參與法律關系時的地位平等
3.法律保護平等
PS:具體從行為性質判斷而非從主體原先的身份判斷是否為民事行為。
(二) 人身關系
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體現(xiàn)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
(1) 人格權
是指以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人格是自然人主體要素的總稱。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拋棄、不得轉讓并不得非法剝奪。
(2) 身份權
是指基于主體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特點:1.主體地位平等
2.非財產性
3.與人身不可分離
(三)財產關系
(1)財產
法律上的財產不等于經濟學上的財產
分為有行財產和無形財產
(2)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生產與生活中形成的有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支配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1. 縱向——民法不調整
2. 橫向——民法調整 財產支配關系(物權法) 財產流轉關系(債權法)
民法的本質
(1)民法的本位 “權利本位” (“個人本位”——“社會本位”)
(2)民法的性質:1.民法是私法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法(商品生產和交換)
3.民事實體法
4.國內法
民法的淵源 (我國)
A.制定法:憲法中的民法規(guī)范、民事法律、國務院的民事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國家有權機關對民法規(guī)范的解釋、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B.習慣法
C. 法理
D.判例
PS:習慣法成立要件:須持續(xù)不息,反復遵行;須確信為法律 其存在與否,除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之外,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判例和法理法律沒有直接明確規(guī)定其拘束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有指導意義,故有些教材稱之為間接淵源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在一定的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以權力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特征
1. 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2. 當事人一直起重要作用,是自主性、任意性的社會關系
3. 民事法律關系對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并重
4. 保障措施的補償性和強制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關系分類
1. 依據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內容分:人身法律關系、財產法律關系
2. 根據義務主體是否特定分:絕對法律關系——人身權法律關系、物權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律關系; 相對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
3. 根據法律關系的結構分:單一法律關系、符合法律關系
義務
義務主體:自然人或法人
義務形態(tài):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義務分類:
1.第一次義務與第二次義務(因債務不履行或義務違反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義務)
2.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3.積極義務(交付財物)和消極義務(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權義務)
4.主義務和從義務(返還借款是主義務,其保證義務則為從義務)
5.主義務與附隨義務、不真正義務
民事責任(142沒講過此內容,P77)
概念:指的事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產生的的強制性法律后果
特征:
1. 民事責任以義務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為前提
2. 民事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
3. 民事責任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4. 民事責任體現(xiàn)了國家的強制性
分類:
1. 合同責任、侵權責任和其他責任
2. 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
3. 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4. 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
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非基于義務違反的“責任”:1.有限責任 2.擔保責任
民事權利能力
含義:指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地位或資格,即成為權利主體的能力。
特點: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剝奪性、不可轉讓性(自愿為奴或賣身契約是無效的)
開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嬰兒的身體必須完全與母親的身體相分離,活產嬰兒);出生時間應當以《出生醫(yī)學證明書》為準,沒有的才應當以戶籍證明為準。
我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持絕對主義,即絕對否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知識在繼承上為胎兒保留一定的份額。
終止:自然死亡(腦死亡)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事件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
監(jiān)護
概念:是為了照顧不在親權之下的未成年人或具有精神障礙的成年人的身體和財產而設立的私法制度。
意義: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從本質上來說監(jiān)護是一種職責而不是權利。)
類型:法定監(jiān)護、指定監(jiān)護、遺囑監(jiān)護、約定監(jiān)護
職責:
1. 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jiān)護人的生活
2. 管理和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3. 代理被監(jiān)護人實施法律行為
4. 管教被監(jiān)護人
5. 代理被監(jiān)護人進行訴訟
終止:
1. 被監(jiān)護人成為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被人民法院撤銷監(jiān)護(因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而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撤銷指定的監(jiān)護;取消法定監(jiān)護權)
3. 監(jiān)護人喪失行為能力
4. 監(jiān)護人有正當理由辭去指定監(jiān)護
住所
含義:指公民長期居住生活的地點,自然人參與的各種法律關系集中發(fā)生的中心地域
意義:1.是決定失蹤的空間標準 2是決定婚姻登記管轄的空間標準 3.是決定債務清償地的標準 4.是決定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標準 5.是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的空間標準
5.其他公法(如國際法、選舉法、稅法等)上的效力。
住所的確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被視為住所。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y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指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特點: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同始終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一致 3.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由法人機關來實現(xiàn)
法人的設立條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變更:指在法人的存續(xù)期間,法人在組織機構、性質、活動范圍、財產或者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重要事項上發(fā)生的變動。
類型:
1. 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法人合并、分立
2. 法人責任形式的變更
3. 法人性質、活動范圍、財產、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的變更
終止:指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一種狀態(tài)。
原因:1.依法被撤銷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原因
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 返還財產 2.損害賠償 3.其他法律后果
附條件、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條件類型:1.生效條件(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消滅條件)
2. 偶成條件、隨意條件與混成條件
3. 真正條件與不真正條件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基于公益不許附條件(婚姻、收養(yǎng)、離婚、認領等身份行為,出于維護公序良俗的考慮,不許附條件)
2.基于私益不許附條件(抵消)
3.基于法律秩序、單方表示而形成的法律行為
4.基于交易安全(票據權、形成權)
期限類型:1.生效期限與終止期限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不許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同條件
代理的通用范圍(適用范圍?)
代理的適用,限于為意思表示及受領意思表示,僅于法律行為方能成立。
無權代理
含義:無權代理的人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
不具備表見代理要件的無權代理,即為狹義無權代理,是真正的無權代理,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類型:代理人根本無代理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代理權終止以后的無權代理;在授權的意思表示未到達代理人時,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從事了代理行為。
特點:1.它是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2.無權代理和無效代理是不同的3.狹義的無權代理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效力:
1. 本人的追認權和否定權
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負責。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本人享有否認權。所謂否認權,是指拒絕承認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的權利。
2. 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p>
催告權要件:(1)無權代理對相對人是否發(fā)生效力尚未確定,才有必要由相對人提出催告。(2)要求本人在1個月內作出答復。(3)催告的意思必須明確地向本人作出。
撤銷權,指相對人在本人未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撤銷權行使要件:(1)必須在本人沒有作出追認之前撤銷。(2)撤銷權只能由善意的相對人行使。
責任:在狹義無權代理人實施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后,如果該行為未獲得本人的追認,則該行為對本人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權代理人應對其無權代理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此種責任的性質,理論上有侵權責任說、合同責任說、默示擔保契約說、締約過失責任說。本書認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而確立無權代理的責任。
代理權的終止
代理權的消滅,又稱為代理權的終止,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消滅。
代理關系一旦終止,代理人應當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如下義務:
1. 及時報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財產的義務
2. 及時交回代理證書的義務
3. 履行忠實、保護等附隨義務
代理關系終止以后,第三人可能并不知道代理終止的事由發(fā)生,如果代理人仍然從事代理行為,善意第三人仍與代理人從事民事行為,則依據表見代理,此種代理行為依然有效。
時效的概念:在法律上,它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經過一定的時間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時效是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
種類: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為占有時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事實狀態(tài)經過一定的期限以后,將取得該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僅僅適用于物權法領域;
訴訟時效,又稱為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廣泛適用于所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一般認為,完整的時效制度包括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兩部分。
我國的訴訟時效,僅僅是權利人尋求司法保護的時間限制,其效果是權利人難以獲得司法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概念: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撤訴不算)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法律效果:中途停止,接續(xù)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概念: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出現(xiàn)了法定的客觀事由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法律為保護權利人而使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該法定事由消失后繼續(xù)計算的制度。
適用條件:
其一,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是不可抗力或者類似的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客觀障礙。
其二,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發(fā)生的時機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的6個月內。
法律效果:中間斷開,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概念: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經人民法院調查確有正當理由而將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
適用條件:所依據的理由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
適用于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