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被母親脅迫與相親對象結婚,法院已撤銷其婚姻關系
南都訊 記者何生廷 實習生楊家琰?近日,江蘇省高院一則“女兒被母親以死脅迫與相親對象結婚”消息引起關注。在母親的言語脅迫下,周某與丈夫付某登記結婚,可兩人之間毫無感情,從未有過夫妻生活,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哪些婚姻情形可以撤銷?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對撤銷婚姻情形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母親以死相逼女兒結婚
法院宣判撤銷婚姻關系
據(jù)江蘇省高院發(fā)布的消息,周某在其母親安排下與付某相親,因付某家庭條件較好,兩家又系遠房親戚,周某母親非常希望周某能與付某結婚。
在周某拒絕與付某交往后,周某母親強行將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語脅迫周某與付某結婚,比如周某不同意結婚就將周某趕出家門、周某不同意結婚就死給周某看等等。
周某害怕家庭關系破裂,又擔心母親尋短見,不得不與付某登記結婚。婚后,周某與付某之間毫無感情,兩人從未有過夫妻生活,但周某母親仍不準許周某與付某離婚,母女倆因此多次爭吵并發(fā)生肢體沖突。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在周某多次明確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談戀愛、結婚的情況下,周某母親以將周某趕出家門、死給周某看等作為要挾,導致周某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與付某結婚。
婚后雙方一直未有過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某母親仍對周某的意愿加以阻撓,雙方多次爭吵并發(fā)生肢體沖突。由此可見,周某母親的行為嚴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違背自由意志而與付某結婚,故周某母親的行為構成脅迫。
現(xiàn)周某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判決撤銷原告周某與被告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撤銷婚姻關系除了受脅迫之外
一方患重大病情隱瞞也可申請
《民法典》第1046條規(guī)定,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脅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這一條款表明,雙方在決定是否結婚時,禁止結婚一方強迫另一方,也同樣禁止婚姻雙方之外的其他組織、家庭成員以及任何人對婚姻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進行干涉。
廣東省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五美律師事務所歐美欣律師表示,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存在以下兩類情形都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第一種是因為受到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與異性登記結婚的情形。第二種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對方的,另一方婚后知道的也可以要求撤銷婚姻。
“脅迫的表現(xiàn)形式有很多種,比如通過暴力方式脅迫、通過以對一方的名譽、榮譽等造成損害作為要挾或者對一方進行恐嚇等都屬于脅迫?!睔W美欣分析稱,對于第二種情況提到的重大疾病,目前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一些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傳染病、重型精神病以及生殖系統(tǒng)疾?。ㄈ缬绊懮δ艿模┑榷伎赡鼙徽J定為法律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范圍。
南都此前報道,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關于男方婚前隱瞞性功能障礙疾病,女方訴至法庭,要求撤銷雙方婚姻的案件。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勃起功能障礙屬于性功能障礙的一類,該疾病屬于婚前應當告知對方的重大疾病,遂判決撤銷兩人的婚姻,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案件顯示,張三與小麗經人介紹相識,登記結婚后發(fā)現(xiàn)小麗在婚前就患有精神性疾病,于是張三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法院認為,小麗在婚前即患有精神性疾病,該疾病足以影響張三決定結婚的自由及雙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范疇,遂判決撤銷張三與小麗的婚姻關系。
申請撤銷婚姻有時間限制
一經撤銷則為未婚狀態(tài)
當遇到上述可撤銷婚姻的兩種情況時,在什么時候都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嗎?
“申請撤銷婚姻有時間限制,并不是什么時候要求撤銷都會得到法院支持?!睔W美欣介紹稱,如果當事人是因為遭受脅迫而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從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是因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而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歐美欣提醒,由此可見申請撤銷婚姻是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的,如果發(fā)現(xiàn)婚姻具備申請撤銷的情形,并且不希望繼續(xù)維持婚姻關系的,建議盡早行動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此外,婚姻關系被撤銷之后,其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男女雙方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婚姻狀態(tài)顯示為未婚而不是離異或喪偶,“撤銷婚姻后若未來與他人結婚,則屬于初婚?!睔W美欣告訴南都記者,由于婚姻被撤銷后自始不存在婚姻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由男女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法院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而根據(jù)《民法典》第1054條規(guī)定,婚姻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被脅迫的一方或者受欺騙的一方在自己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