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必看:員工簽了《新員工入廠須知》,能視為已簽勞動合同嗎?

《新員工入廠須知》僅系公司對新入廠員工的注意事項告知書,屬于公司單方面作出的通知,不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構成要件,不屬于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員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
【基本案情】
申請人深圳市鑫信和電子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申請稱,深圳市龍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7月30日做出的深龍勞人仲(龍城)案(2014)486號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X公司與覃某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仲裁裁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裁決X公司支付覃某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X公司與覃某簽訂了《新員工入廠須知》,雖然形式上為《新員工入廠須知》,但實質上已具備了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屬于書面勞動合同。
?
【裁判要點】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關于X公司是否與覃某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問題,本院認為,首先,《新員工入廠須知》僅系X公司對新入廠員工的注意事項告知書,屬于X公司單方面作出的通知,不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構成要件,不屬于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其次,X公司與覃某之間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屬于事實認定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關于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范圍,本院對此不予審查。仲裁裁決在認定該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裁決X公司支付覃某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適用法律正確。
不管工友們是從事哪個崗位的,都能在工友會APP上找到合適的工作!現(xiàn)在正是找工作的好時機,許多項目都開工了,如果你現(xiàn)在正在找工作的話,趕快用微信掃下方圖片跳轉【藍領工友會】小程序查看吧~

www.gongyouhu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