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糾紛


貨物買賣糾紛:
一、案情介紹:
某日甲(以下簡稱甲方)與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方以元的價格購買乙方一批貨物,并支付了貨款。后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
二、處理過程:
甲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
1、解除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返還已付貨款及利息;
2、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4、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5、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6、本案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上述款項。
律師建議:
(一)、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期間為主債權存續(xù)期間"。由此可見,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自訂立之時即對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人應當在主債權履行期屆滿前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債權的變動情況",因此在本案中雖然甲乙雙方的交易尚未完成交付貨物的事實發(fā)生之前就已經成立了買賣合同關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主債權消滅的,人在債權人提出要求時有權拒絕履行義務",因此在該情況下甲乙雙方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已經終止。
(二)、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及其數額的計算問題:
在本案例中由于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付款時間以及逾期付款的具體標準導致無法按照一般商業(yè)慣例進行判斷。但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來看對于逾期付款的情形可以參照以下兩種情形分別進行處理:如果未按約定期限或約定的期限將全部貨款的50%以上交付給買方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根本違約;如果在約定期限內交付全部貨款的20%以上但尚有剩余款額的屬于遲延履行金;如果沒有按約定期限或約定的期限交貨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認定為部分違反合同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