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律師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律師: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對于這種案件的處理,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結果。
那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有哪些呢?接下來將為大家介紹關于這方面的相關知識。
一、訴訟程序:
1.提起民事訴訟:
(1)原告起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之訴時,應提交下列證據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證明材料;2借據;3利息清單和支付憑證;4債權轉讓書;5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等;
(2)被告答辯:被告收到上述法律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原告起訴權的放棄;
(3)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由審判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或駁回訴訟請求)。
2.仲裁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一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照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二、調解與和解:
在實踐中經常會發(fā)生因借貸雙方發(fā)生分歧而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解決的時候需要借助民間組織來幫助解決問題的情況出現。根據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因此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矛盾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小額商品買賣合同的若干規(guī)定》(下稱《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借人將標的金額轉入借款人賬戶后的次日至滿二年的期間內可自由支取",第二款規(guī)定:"出借人超過兩年期限不還本金的按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逾期利息";第三款又規(guī)定了"經催告不還本的除返還本金外同時參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三、行政及刑事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由此可見,《民法通則》中有關債的一般條款均屬效力待定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方式主要有人和第三人兩種","國家不得為人";第六條又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以法人財產作擔保的經法人的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核準登記才能作為人"。因此,《擔保法》中的這些原則性規(guī)定實際上已排除了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融資活動可能產生的債務清償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