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院集中宣判9起破壞環(huán)境資源刑事案
日前,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轄區(qū)內(nèi)兩環(huán)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法院集中宣判9起破壞環(huán)境案件資源刑事案,涉及污染環(huán)境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濫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傳授犯罪方法罪8個罪名,對13名被告人中9人判處實刑,對另外4名被告人適用緩刑或單處罰金刑。

被告人袁某在網(wǎng)上售賣狩獵工具并在多個微信群中傳授狩獵方法。袁某還伙同被告人劉某、被告人丁某在禁獵期、禁獵區(qū)多次狩獵。后袁某將非法獵捕、收購的野生動物售賣至多地。被告人袁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狩獵罪,單處罰金1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三被告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失費14萬余元。
被告人湯某為獲利將約80噸玻璃鋼廢料傾倒掩埋在圍場縣某河道附近,造成環(huán)境污染。被告人湯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王某于緩刑考驗期內(nèi)在圍場縣某村無證采伐楊樹270株,蓄積48余立方米。被告人王某犯濫伐林木罪,判決撤銷其緩刑,與前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2萬元。
被告人朱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承包興隆縣某采礦點并擅自開采石料出售,共開采石料8萬余噸,銷售得款40萬余元。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告人高某未辦理審批手續(xù)擅自在圍場縣某村占林采石,造成20.7畝林地被破壞。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占用農(nóng)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二被告共同承擔林地恢復費用27.6萬元。
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焦某雇傭他人在灤平縣某國有林場采挖油松27株出售給他人。被告人張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焦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陳某未辦理采礦許可證在灤平縣某村采挖石料8000余噸,銷售得款20萬余元。被告人陳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張某等人在寬城某村附近使用氣槍射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雉雞7只。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李某在網(wǎng)上購買25克“驅鳥劑”后投放于自家房后山坡毒殺野雞,未捕獲。經(jīng)鑒定,“驅鳥劑”主要成分為克百威,屬劇毒危險化學品。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3000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