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造浮橋案,越吵越兇了
最近羅翔發(fā)了一篇文章,上了熱搜。

據(jù)他說,為方便村民過河,吉林有人私自搭建浮橋。橋是違建的,后來被拆除了。
可沒想到,建橋者一家還被判尋釁滋事。羅翔覺得這個判罰有問題。
做了好事,倒了大霉,對此很多網(wǎng)友也怒不可遏。
這時候不同的聲音出現(xiàn)了,他們指責黃德義是黑惡勢力。

真相究竟如何呢?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這件事。

支持黃德義的人,因為看到他做了便民好事。
黃德義是一位小學教師,祖上以擺渡為業(yè),他說為了方便村民生活,自己從2014年開始造橋。
他把13條鐵皮船焊接起來,再在上面鋪些面板,一座長7.5米、寬1.5米的固定浮橋形成了。

浮橋位于瓦房鎮(zhèn)振林村二社東,連接了洮南市瓦房鎮(zhèn)振林村和白城市洮北區(qū)平安鎮(zhèn)安全村,橋下就是洮兒河。
衛(wèi)星地圖下兩村位置關系是這樣的:


浮橋并不需要全年固定著,汛期大或者冬天上凍了,就被撤下,所以一年中只需要搭半年。
當時也不只黃德義在私造,河流附近有26座私造浮橋,他們收費10元以上。
黃德義覺得鄉(xiāng)里鄉(xiāng)親彼此熟,就不收錢;他們要給,他就讓大車給10元,小車給5元。
然而這些錢根本彌補不了造橋的費用。
一個是日常維護費。
2014年黃德義自己掏了幾萬元,再借錢,共籌集13萬元造了浮橋。
車來車往對浮橋的損傷很大,為此每年都需要幾千元以上的維修費進行修固??p縫補補后,據(jù)說浮橋成了這樣子。

另一個是罰款。
私造浮橋違法,也沒什么安全保障,橋建成一年后,洮南市水利局發(fā)來通知,讓他每年繳納5萬元罰款。

交錢可以不拆橋,但五萬塊實在太多。
數(shù)目降到一萬元后,黃德義一家子決定去繳付,連續(xù)付了3年。

之后事情又急轉(zhuǎn)直下。2018年,水利局告訴他,這次無論如何都得拆橋了,你交了錢也得拆。

拆了橋后又過了四個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幾位親人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這種違法行為一般都是行政處罰,怎么還被判刑了呢?
法院給出了兩條理由:一是強制收費;二是黃德義受到多次行政處罰仍拒不改正,情節(jié)惡劣。
最后,黃德義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分別被判處不等有期徒刑及緩刑。

他對自己違法一事沒有異議,但覺得自己并不犯罪。
理由是自己主觀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所以沒有犯尋釁滋事罪。
但他第一次向洮南市法院的上訴被駁回了。

第二次上訴,是在今年6月,被媒體報道后輿論發(fā)酵,他也很快收到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

輿論能發(fā)酵,因為網(wǎng)友看到他造的橋便民。
有四位村民表示收錢是真的,方便也是真的。
其中一位村民還表示現(xiàn)在拆橋后,村里姑娘想回河對岸的娘家要繞一大圈。

還有一位村民說拆橋后的通行很不方便,沒橋后,老黃有一次用船送自己過河。

她理解不了這種舉報行為。
舉報者很坦誠,說自己沒被收幾回,但就是要舉報他。

瓦房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也看到了村民過河的強烈需求,他說黃德義的浮橋收費是收費的,但不強制。

從便民角度呼吁當?shù)亟鉀Q過河問題的官媒也不少。
黃河評論覺得當?shù)貞撝匦聦徱曔@起案件。農(nóng)民日報更是指出當?shù)卣嬖趹姓季S。

看到官媒的發(fā)聲,支持者形成了一個觀點:
他為村民做了好事,當?shù)貐s不做好事,還不讓好人做好事,還讓好人的親戚被牽連。
這叫什么事,只會欺負老實人嘛。

那些反對黃德義的網(wǎng)友又怎么看呢?
知乎上有當?shù)厝恕艾F(xiàn)身說法”,說他挖了路,逼迫路人只過浮橋。還爆料他阻礙執(zhí)法過程,被判尋釁滋事一點也不冤枉。

又有當?shù)厝税l(fā)聲,指責他為賺錢不斷挖坑,是個不折不扣的村霸。

現(xiàn)在,這條微博發(fā)言的用戶已經(jīng)不可訪問,上面的知乎回答也找不到了。
但村霸路霸之說沒有絕跡。比如有人說他造的橋質(zhì)量很差,在偷工減料。

有人覺得五萬元的贓款核定有問題,他肯定賺了很多很多。

也有說他造的橋很方便,但強制收費和暴力催收也確實存在。

后來大河報報道,一位受訪司機吐槽黃德義一次收費200元,一個冬天他就要交過橋費7000元。

對于黃德義最強烈的質(zhì)疑來自對岸的村書記。
他說,安全村和黃德義發(fā)生過土地糾紛,黃德義打了自己,害的自己耳朵封了20多針,為此黃德義賠了5萬元。

他嘲諷黃德義滿口謊話。所以黃德義還有不為人知的罪惡?
隨著報道深入,事件好像并沒有清楚一些,反而更加模糊。
那不如讓我們逐一梳理那些關鍵問題。

黃德義涉黑涉惡之說由來已久。
但把“黃德義 黑惡勢力”“黃德義 掃黑”等字眼放入搜索框,得不到什么有用信息。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專訪黃德義,被問到是不是因為到了掃黑除惡之后才拆橋的,黃德義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是不是又沒頭緒了?倒也不是。
黃德義覺得自己遭到不公待遇,舉報了主審法官孫某。
在他之前也有人舉報過,而那個案子(被告人丁茜)涉及到了掃黑除惡行動。

有的報道會簡寫,一些讀者就誤以為黃德義的案子是掃黑除惡的案子。

當時的主審法官孫某被舉報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
查后發(fā)現(xiàn)確實如此,他也因次被免職,不過他現(xiàn)在還在法院工作,成了沒有職務的普通工作人員。
事實上一些博主比較謹慎,他們說黃德義是被舉報到掃黑辦了。

2019年一份刑事判決書里說,“洮南市公安局掃黑辦線索批轉(zhuǎn)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這條信息只能說他被群眾舉報到了掃黑辦,但依然沒有他成為黑惡勢力的證據(jù)。

法院認定黃德義共收了52950元過橋費。

除了當?shù)毓俜剑瑹o論是黃德義,還是他的反對者,都不認可這個數(shù)字。
黃德義反對自己賺了那么多的錢,他的理由是李某某根本不可能付2萬元。
2萬元按照一天十元的車費來算足足可以跑5年之多,但在橋拆前李某某開超市才開了2年。

另一邊,很多網(wǎng)友覺得黃德義賺到的錢不止5萬元,黃德義的同行也覺得肯定賺得更多。

一定是讓人給現(xiàn)金的,加上年代久遠就不好查了。
不過52950這個數(shù)字是法院和檢察院雙雙統(tǒng)計出來的結(jié)果,一開始當?shù)貦z察院核實的是44000元。
目前缺乏其他證據(jù)的情況下,暫時就這么認為吧。

一些網(wǎng)友打開地圖APP算了算,感覺不對,不理解村民為什么要跑70多公里去種地,還要到隔壁其他城市去種地。是不是黃德義又在撒謊?

首先,在土地劃分問題上。
洮南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說,因為歷史原因,安全村在振林村有少量耕地。

這里就有一個小疑問。
黃德義說在對岸有90畝田地要種,實際上黃德義的浮橋在振林村,他二輪承包土地也在振林村,對面是安全村。

工作人員的說法似乎在暗示,他的土地不太可能在安全村。那所謂的對岸90畝土地指的是什么呢?
其次,繞道距離問題上,兩村看著近,直線距離3公里。那么就很容易過河嗎?
齊魯晚報記者進行了航拍,確認河面寬廣,周圍無橋梁設施。

沒有橋情況下,對于村民來說,繞道常常是不得不進行的事。
央視記者探訪過一位小賣部店主,他說自己去河對岸的白城市進貨,因為白城市進貨價格更低。
沒有浮橋就要繞道,來回繞道140多公里,他每周要多花500~700塊錢。

這下又從70公里,變成了140公里,又加了一倍。
所以不得不繞道的話,那究竟有多遠呢?

據(jù)黃德義和村干部說,浮橋的另一個功能是幫助減小溺亡現(xiàn)象。

黃德義在視頻里更是給出一個數(shù)據(jù):“洮兒河在他建橋之前,曾溺水22人,最多的一次就溺水5人?!?br>


淹死22人,這么夸張嗎?
當?shù)鼐交貞?,說近15年浮橋附近就沒人溺亡過。


一些網(wǎng)友認為黃德義是村霸,通過挖河槽,逼迫他人只能走自己的橋過河。
黃德義否認,他還提到:
(挖河槽)那是不存在的,(河道)只有2008年和2007年的幾天沒水,剩下時間河里都有水,不存在挖開不挖開的。
瓦房鎮(zhèn)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證實了這種說法。

照工作人員的說法,黃德義沒法通過挖河或岸邊挖路的方式,逼迫別人只走他的橋。
但民警又說他們當年把河床挖壞了。仔細看的話,這個說法是來自于村民的。

黃德義有沒有挖河槽依然是個謎。

一些網(wǎng)友看判決書里提到彩鋼房和地磅,就猜測是他讓車輛過地磅,多少重的車輛付多少過路費。

水利局工作人員也說,他設置地磅就是為了給車輛稱重。
當年參與此案的民警證實了這個說法,他還說,黃德義的橋常年存在,家族成員24小時排班,就是為了給過往車輛過磅收費。

一些網(wǎng)友則把彩鋼房、地磅和非法采砂聯(lián)系起來。
黃德義說自己沒有非法采砂,是非法采砂的人在報復他。
至于彩鋼房,他說是自己用來放農(nóng)具的,而地磅就是給用來稱糧食的。


黃德義說只收到過1次行政處罰的通知,水利局說發(fā)了三次。
如果不存在拒不改正的問題,那么對他的犯罪判刑依據(jù)就會打折扣。
更微妙的是水利局的執(zhí)法問題。
黃德義說前幾次只要交罰款,橋就保留不動。
但水利局的說法是每次罰完款的同時,都拆了他的橋。事后他陽奉陰違又重新搭建。
所以,黃德義是明知故犯、拒不改正,還是說沒有適應“新規(guī)則”呢?

整個事件里不得不忽視的是,當?shù)卮迕褚约斑^路司機的過河需求。
從鎮(zhèn)到市,也注意到了。
央視網(wǎng)采訪了洮南市副市長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長,他們提到兩點。
一是規(guī)劃建設一座公路橋,它距離振林村20公里;二是近期建設一座便民橋,它就在振林村附近,力爭在秋收前建設完成。
也許村民過河的問題真要破題了。

橋的問題看著要解決了,罪名問題也會在黃德義審訴結(jié)果中被處理。
但他的角色沒有起初那么好看了。和他一樣形象變化的恐怕要算羅翔了。
無論是反對黃德義的人,還是支持黃德義的人,都會看到羅翔依據(jù)的一些事實并不是事實。
那么回到開頭,當時在事情并不清楚的情況下,羅翔為什么要為他喊冤呢?
恐怕是為了反對尋釁滋事罪這個口袋罪吧。
1997年取消流氓罪,流氓罪分解為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jié)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有四種情形: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包括: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可是尋釁滋事罪的入罪標準比較模糊,比如怎么定義情節(jié)惡劣呢?比如裝鬼嚇小孩子若被算作是尋釁滋事,那同樣的戲法去嚇年輕人算不算呢?
不可否認尋釁滋事罪有兜底作用,如果一個人做的事實在惡劣,但找不到犯罪罪名,那就給他定尋釁滋事罪,有助于穩(wěn)定了社會秩序。
但長此以往這么操作,就演變出了“遇事不決,尋釁滋事”的選擇性執(zhí)法現(xiàn)象。
再加上上面四種情形分別都能在其他罪名中找到相同或類似的行為。
所以這個口袋罪在羅翔看來是違法現(xiàn)代法治精神的。他和很多專家一道呼吁過取消這項罪名。

回到黃德義的案件上,如果黃德義一家是黑惡勢力,那直接以相關罪名審判他們就行,而不是給他們定一個口袋罪。
口袋罪是很難服眾的。
現(xiàn)在輿情發(fā)酵,當?shù)乜赡軙o出一個通報,說明情況。法院也受理了黃德義的上訴,到時候看看申訴結(jié)果。
有句話是,我們不冤枉好人,不放過壞人。
說得很對,但要做到位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