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坑 你 蹲了嗎

合伙人的坑,你踩了嗎?
如何選擇合伙人?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今天說個案例,給大家提個醒,遇到類似問題時,不妨謹慎考慮下法律風險。
這個案例發(fā)生的城市我就不說了,一個熟悉的城市,留點面子,再說,這樣的事情肯定不是個案,在不少城市可能都發(fā)生過,或正在、將要發(fā)生。
關某想找人合伙開辦一個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看重徐某有資源,在機關內熟人多好辦事,看重蔣某有資金,于是就把徐某、蔣某拉進來做了合伙人。
過了兩年,蔣某想退出,徐某從中撮合,蔣某把股份轉給了關某。關某因資金緊張,到期未能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徐某先向關某表示幫忙協(xié)調,后找到蔣某,讓蔣某起訴關某,凍結執(zhí)行關某的股權。
關某股權被凍結后,徐某和關某建議把股權低價轉讓給自己,轉移執(zhí)行風險。關某和徐某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徐某支付了轉讓款。
因股權被凍結,關某無法把股權登記在徐某名下。
徐某熟人多好辦事,報警稱關某合同詐騙。在報警之前,警方已傳喚關某作了訊問筆錄,因此在接到徐某報案后馬上立案,很快檢察院對關某提起公訴,法院判決關某犯合同詐騙罪。關某不服提出上訴,中院認為股權凍結的效力是限制股權變動,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且徐某作為股東應當對股權被凍結一事明知,不會陷入錯誤認識,因此本案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案件發(fā)回后,檢察院變更起訴關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當然關某也不構成這個犯罪,因為股權被凍結不能轉讓,既未妨礙強制執(zhí)行股權等訴訟活動,也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不符合該罪“情節(jié)嚴重”的構罪條件。
這個案件中,徐某的如意算盤是:以低價收購關某被凍結的股份,制造出關某合同詐騙和轉移被查封、凍結財產的事實,為其報案制造條件。如果關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徐某可以通過追贓程序將已支付的轉讓款追回;即使關某最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徐某也可以在關某被逮捕期間,利用自己實際控制公司的便利,虛構債務、做空公司,達到其占有公司全部財產的目的。

李振斌,專職律師,經濟學學士,鄭州大學法律碩士,現(xiàn)執(zhí)業(yè)于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擅長領域:刑事辯護、民商合同。執(zhí)業(yè)以來,秉持誠實信用,盡職盡責的服務理念,辦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糾紛案件,取得多起無罪、不起訴案例。個人座右銘:任何案件都有可以爭取的空間,關鍵在于發(fā)現(xiàn)問題的眼光。更多信息請關注個人詞條李振斌律師、微信公眾號李振斌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