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吳亦凡被判13年加驅逐出境”中的幾個問題展開
編者按:
本文圍繞熱點話題展開,雖然論述不深,但集中、清晰地回答了很多人尤其是非專業(yè)人士的諸多疑問,值得肯定。圍繞相關問題,歡迎大家來稿討論,賜稿郵箱:qmfmbjb@163.com
作者簡介
橘子同學,一名法學“局外人”,擁有一只叫做“橘子”的肥貓。
吳亦凡再次瞬間登上熱搜,因為:判了!
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對被告人吳亦凡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驅逐出境。
一時間,網絡上“恭喜凡凡如愿以償”“期待13年后頂級裁縫師傅橫空出獄”等聲音不絕于耳。伴隨著判決結果的公布,許多人也產生了一些疑問亟待解答:中國法律對外籍華人如何適用?犯強奸罪和聚眾淫亂罪,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說明了什么?13年刑期附加驅逐出境,哪個在先哪個在后?會提前出獄嗎?
一是,外國人在華犯罪的管轄問題
首先,要看犯罪的外國人是否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根據刑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吳亦凡雖受萬人追捧,但顯然無法適用第十一條。
其次,直接考慮屬地原則進行管轄。刑法第六條規(guī)定,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根據查明的事實,吳亦凡所犯的強奸罪、聚眾淫亂罪,地點在國內,當然適用我國刑法。
二是,13年刑罰附加驅逐出境的背后
需要注意的是,吳亦凡所面臨的“13年有期徒刑”并非法院對其所犯罪行的直接判處結果。實際上,法院一審對吳亦凡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在數罪并罰的基礎上,最終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吳亦凡觸犯的不是簡單的“強奸罪”,而是存在加重情節(jié)。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法院公開,吳亦凡在2020年11月至12月間,先后強奸3名醉酒女性,符合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中“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的加重情節(jié),最終因強奸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數罪并罰并非刑期的簡單相加。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吳亦凡案件中,雖然同時被定強奸罪與聚眾淫亂罪,但也應在11年6個月以上,13年4個月以下酌情決定執(zhí)行刑期,所以最終吳亦凡需要被執(zhí)行的總刑期為13年。
第三,先執(zhí)行有期徒刑,還是先驅逐出境?判決的消息一出,大家最關注的焦點是:該不會直接被驅逐出境吧?
刑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有兩種適用方式:一是獨立適用,針對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針對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也就是說,在刑期內,吳亦凡都會待在中國監(jiān)獄內服刑。
“驅逐出境”具體應該如何執(zhí)行,六部門于1992年聯合發(fā)布的《關于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zhí)行辦法的規(guī)定》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如果外籍公民在中國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和驅逐出境,那他需要在有期徒刑刑期屆滿的1個月前,由原羈押監(jiān)獄的主管部門將他的原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書副本或者復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zhí)行。順便提一句,被驅逐出境時,離境的機票、車票、船票等費用,需要由本人負擔哦。網友又有疑問:因為偷逃稅被追繳并罰款6億元的吳亦凡,刑滿后還能買得起出境機票嗎?
三是,最早何時能出獄?
另外一個被熱議的問題是:吳亦凡最早什么時候能出獄?
第一,目前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只是一審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吳亦凡有10天的上訴期。如果其在10日內選擇上訴,最終的刑罰還要看上訴的結果。如果10天之內吳亦凡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判決方才生效。
第二,吳亦凡在看守所的一年多會白蹲嗎?在判決生效的基礎上,先行羈押的時間可以在13年刑期中折抵。根據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自2021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至判決執(zhí)行之日這一年多的時間,將在總刑期內被折抵。
第三,至少需要服刑幾年?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但減刑并非無限制的,根據規(guī)定,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同時,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因強奸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獲無期徒刑的,不得假釋。綜合下來,在表現最好的情況下,吳亦凡也至少服刑6年半以上,加上先行羈押,至少是2028年春天后才能出獄。
最后,引用中新網對本案的評價:“學藝先學德,做戲先做人。在高收入、無數的掌聲與鮮花背后,“流量”們更應以身作則,只有發(fā)自內心敬畏法律,敬畏工作,敬畏觀眾,演藝事業(yè)才能一帆風順。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必將換來慘痛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