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員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認定工傷?(二審判決)
孫梅,女,1964年10月11日,于2014年10月11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自2018年1月1日起,孫梅與上海天地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后勞務協議續(xù)簽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1月25日7時30分,孫梅在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大貨車發(fā)生碰撞,孫梅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梅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2022年6月16日,孫梅丈夫張三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將其妻孫梅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傷害致死認定為工傷。2022年6月2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主要內容為:經審查,孫梅于2021年11月25日發(fā)生事故時已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其與公司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受理范圍,現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了救濟途徑。張三收悉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受理決定。一審判決:孫梅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人社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合法一審法院認為,經人社局調查,孫梅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自2018年1月起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且張三也無法提供足以證明孫梅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故人社局據此認定張三的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所作的被訴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綜上,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張三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孫梅未享受過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其他養(yǎng)老保險待遇。人社局認定系勞務關系違反法律規(guī)定。請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二審判決:人社局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認為,《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明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繼續(xù)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北景钢校瑢O梅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孫梅在2014年以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或者公司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為孫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事實,其亦不符合《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社局決定對上訴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