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的結果一定是從它物的原因中而來的
人的存在包括那些與人有密切聯系的各種事物,在與它物的聯系中,就認識行為而言,人以自為存在的方式來建構自身。
一切事物都在我思的狀態(tài)下被意識,從它物到我思的過程就是自為能動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自身的主體存在結構隨著這種轉變而轉變。
我們可以通過認識它物來完成我思,也可以通過認識自我來完成我思,每一種認識形式都會形成我思的不同結構。
它物作為我思的對象,它物的一切存在形式都是我思的存在條件。
例如我思中的高興,是由它物對我思的刺激作用而形成的,或者是由自我知性中的存在對我思的刺激作用引起的。
我思作為高興的自我意識面向于我自身,從我的感性直觀中感受著它物對我思的建構,由此我在我自身中感受到了高興的存在。
不論它物在我思的建構中能夠起到什么作用,我們都有充分的理由確信,它物對于我思的建構是作為基礎而存在的。
可想而知,一個沒有被它物刺激作用過的我思是不可能存在的,我思的存在緊密地勾連在它物的存在之上。
因此,就
因果律
而言,我們可以大膽地認為,在它物與我思的關系中,我思的結果一定是從它物的原因中而來的,并且我們可以確信這一過程的現實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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