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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四案09】史料匯集

2023-05-14 17:53 作者:胡風(fēng)南渡  | 我要投稿

《明史》:

孫丕揚,字叔孝,富平人。嘉靖三十五年進士。授行人。擢御史。歷按畿輔、淮、揚,矯然有風(fēng)裁。

隆慶中,擢大理丞。以嘗劾高拱,拱門生給事中程文誣劾丕揚,落職候勘。拱罷,事白,起故官。

《明穆宗莊皇帝實錄》,隆慶五年七月初六:

革大理寺寺丞孫丕揚職,回籍聽勘。

先是,蒲城知縣呂宗儒坐贓免,疑丕揚受鄉(xiāng)官王表賄嗾,御史王君賞論之,詣闕自言。給事中程文以丕揚嘗劾大學(xué)士高拱,乘機白發(fā)其事,丕揚遂坐黜。

《東林列傳陳鼎卷十五,孫丕揚傳:

孫丕揚,字叔孝,陜西富平人,舉嘉靖三十五年進士,授行人,擢浙江道監(jiān)察御史,出視居庸關(guān),復(fù)巡按順天……

再起原官,掌河南道,主朝覲考察,再掌京畿道刷卷,時大學(xué)士高拱復(fù)起,當(dāng)國專而橫,疏糾之,拱怒擬旨切責(zé),時丕揚已遷大理右丞矣。

給事中程文摘其巡按順天時事,誣以罪,回籍聽勘。

丕揚慷慨語曰:“世無百年不死之宰相,亦無一日不白之是非,何須乃爾羅織。”然希拱意,竟奪官。

《明史》:

汪文輝,字德充,婺源人。嘉靖四十四年進士。授工部主事。隆慶四年,改御史。高拱以內(nèi)閣掌吏部,權(quán)勢烜赫。其門生韓楫、宋之韓、程文、涂夢桂等并居言路,日夜走其門,專務(wù)搏擊。文輝亦拱門生,心獨非之……

拱惡其刺己,甫三日,出為寧夏僉事。修屯政,蠲浮糧,建水閘,流亡漸歸。御史富平孫丕揚忤拱,為希指者所劾。方行勘,文輝抗言曰:“毛舉細(xì)故,齮晷正人,以快當(dāng)路之私,我固不肯為,諸君亦不可也?!庇谑蔷徠涫?/span>。未幾,劾者先得罪去,丕揚竟獲免。

《國榷(談遷)》,隆慶六年七月初六:

吏部京察。斥吏部員外郞穆文熙都給事中宋之謙、程文等三十三人。

吏部主事許孚遠(yuǎn)御史李純樸、杜化中、胡峻德盛時選、劉曰睿、張集左右給事中涂夢桂、楊鎔周美、張博等五十三人調(diào)外。

又光祿寺丞張齊、何以尚、尚寶司卿成鐘聲調(diào)外、司丞陳懿德住。高拱之黨略盡

《東林列傳陳鼎卷十五,孫丕揚傳:

萬歷元年,起原官,尋以右僉都御史巡撫保定。齮齕丕揚者,時猶為井陘兵備,跼蹐無以自容。丕揚笑曰:“無恐,有善政,吾仍薦汝。”其人感激自奮,后竟薦之。丕揚以拱故瀕死,然見拱所行大政,未嘗不心折,與諸屬吏言稱“髙先生”而不字也,其虛平若此。

《明史》:

萬歷元年擢右僉都御史,巡撫保守諸府。以嚴(yán)為治,屬吏皆惴惴。按行關(guān)隘,增置敵樓三百余所,筑邊墻萬余丈。錄功,進右副都御史。

《明史》:

中官馮保家在畿內(nèi),張居正屬為建坊,丕揚拒不應(yīng)。知二人必怒,五年春引疾歸。

其冬大計京官,言路希居正指劾之。詔起官時,調(diào)南京用。

《東林列傳陳鼎卷十五,孫丕揚傳:

先是,張居正欲使丕揚為大璫馮保建坊,丕揚曰:“內(nèi)官有何功德?”因峻拒之,由是忤居正意給事中陳三謨劾之,旨:南京別衙門用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五年二月初三:

巡撫保定、都御史孫丕揚以病乞歸,許之。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五年十一月廿四:

科道官陳三謨、張道等糾拾工部尚書郭朝賓、南京太常寺卿王應(yīng)顯、原任山西巡撫崔鏞、南京太常寺卿屠羲英、太常寺少卿嚴(yán)用和、原任太常寺少卿方九功、原任保定巡撫孫丕揚各不職狀。

得旨:朝賓、應(yīng)顯致仕;鏞、用和降一級、調(diào)外任;丕揚、九功改南京別衙門;羲英留用。

【后】《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五年十月廿二:

穆孝同疏,謂:自居正奪情,彗星突見,臣等意在廷之臣必有能指陳綱常大義以感悟圣衷者。詎期附炎鄙夫如御史曾士楚、都給事中陳三謨,干犯清議,望風(fēng)保留,致使人心長死。國是若狂,綱紀(jì)風(fēng)俗將大壞而不可止矣。

《名公書判清明集(張四維)》,子妄以姦妻事誣父(胡石壁):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黃十為黃乙之子,縱使果有新臺之事,在黃十亦只當(dāng)為父隱惡,遣逐其妻足矣,豈可播揚于外,況事屬曖昧乎!符同厥妻之言,興成婦翁之訟,惟恐不勝其父,而遂以天下之大惡加之,天理人倫,滅絶盡矣,此風(fēng)豈可長乎?決脊黥配,要不為過,且以愚蠢無知,從輕杖一百,編管鄰州,勒歸本宗。阿李悖慢舅姑,亦不可恕,杖六十。馀人并放。

《明史》:

御史按陜西者,知保等憾不已,密諷西安知府羅織其贓。知府遣吏報御史,吏為虎噬。及再報,則居正已死,事乃解。起應(yīng)天府尹。召拜大理卿,進戶部右侍郎。

皇明續(xù)紀(jì)三朝法傳全錄(高汝栻)》,卷五

栻按丕楊為大理寺卿,不附江陵,回籍出京時單騎一騾,行禮蕭然不慍不怍,居然有大臣風(fēng)。及還里,某知府與按院迎合權(quán)奸,必坐丕楊以贓,知府捏其受幣數(shù)端,當(dāng)以重譴,投文之吏路虎所啖及廉得狀,再申丕揚罪,而江陵去矣。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十三年十一月初二:

以原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孫丕揚為應(yīng)天府府尹。

先是,奉旨改南京別衙門用,故有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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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十五年,河北大饑。丕揚鄉(xiāng)邑及鄰縣蒲城、同官至采石為食。丕揚傷之,進石數(shù)升于帝,因言:“今海內(nèi)困加派,其窮非止啖石之民也。宜寬賦節(jié)用,罷額外徵派有諸不急務(wù),損上益下,以培蒼生大命?!钡鄹衅溲裕H有所減罷。

尋由左侍郎擢南京右都御史,以病歸。召拜刑部尚書。丕揚以獄多滯囚,由公移牽制。議刑部、大理各置籍,凡獄上刑部,次日即詳讞大理,大理審允,次日即還刑部,自是囚無淹系。尋奏:“五歲方恤刑,恐冤獄無所訴。請敕天下?lián)岚?,方春時和,令監(jiān)司按行州縣,大錄系囚,按察使則錄會城囚。死罪矜疑及流徒以下可原者,撫按以達于朝,期毋過夏月。輕者立遣,重者仍聽部裁,歲以為常?!钡蹐髲闹?。已,條上省刑省罰各三十二事。帝稱善,優(yōu)詔褒納。自是刑獄大減。有內(nèi)堅殺人,逃匿禁中。丕揚奏捕,卒論戍。改左都御史。陳臺規(guī)三事,請專掌印、重巡方、久巡城,著為令。已,又言:“閭閻民瘼非郡邑莫濟,郡邑吏治非撫按監(jiān)司莫清。撫按監(jiān)司風(fēng)化,非部院莫飭。請立約束頒天下,獎廉抑貪,共勵官箴。”帝咸優(yōu)詔報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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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野獲編(沈德符)》,冢宰避內(nèi)閣

按江陵在事時,冢宰不過一主書吏而已。及吳門(申時行)則通商榷、相可否,其權(quán)大半尚在閣。至陸平湖(光祖)秉銓,雖從政府取位,而自持太阿,王山陰(家屏)亦委心聽之,故閣部號相歡。王太倉(錫爵)自家來居首揆,時孫余姚(鑨)已先位太宰,為諸君子所脅持,屢與太倉抗,因而有癸巳京察重處功郎之事。

《明史》:

陸光祖,字與繩,平湖人……

及會推閣臣,廷臣循故事,首光祖名。詔報曰:卿前請廷推,推固宜首卿。光祖知不能容,日懷去志。

《萬歷野獲編(沈德符)》,閣部重輕

陸平湖故與揆地相知,時王太倉繼當(dāng)國,臥籍未至,尤陸心膂石交,而暫攝政府者為王山陰,與陸傾蓋相善,銓政幾還舊觀,甫期而二公俱去國矣。

太倉還朝,孫、陳二公相繼為吏部,同為浙人又同邑也,修平湖故事,稍稍見忤端。蓋王非撓部者,而不能不惜閣體之日見輕;孫、陳非侵閣者,而不能不恨部權(quán)之未盡復(fù)。其黠而喜事者,復(fù)從旁挑之遂有異同之說,然王亦自此急引退矣

趙蘭溪名曰首相,以庸碌見輕。張新建代庖,遂與太宰孫富平植黨相攻,先后并去,禍變蔓延,至今未已。

《明史》:

二十二年,拜吏部尚書。丕揚挺勁不撓,百僚無敢以私干者,獨患中貴請謁。乃創(chuàng)為掣簽法,大選急選,悉聽其人自掣,請寄無所容。一時選人盛稱無私,然銓政自是一大變矣。

清白堂稿(蔡獻臣)》,與蔣蘭居奉常:

富平公(孫丕揚)一岀甚重,此老固正人不知作用何如?忘恩怨任才賢,如陸平湖(陸光祖)之于渠,則雅量益光,此時比平湖時更難也。掣簽一節(jié),名既不雅而流亦多弊。

皇明續(xù)紀(jì)三朝法傳全錄(高汝栻)》,卷五

栻按丕楊……此其人甚足為重,但其典選患內(nèi)人請托難于從違,大選外官立為掣簽法,宮中相傳以為至公,小民亦翕然稱頌至今尚踵行其法,而君子以為非體也古人見除吏條格,卻而不似以為一吏足矣。奈何衡鑒之地自處于一吏之職而無所秉成,亦甚陋矣。

《谷山筆麈(于慎行)》卷五,臣品:

又患內(nèi)人請托,難以從違,大選外官,立為掣簽之法,一時宮中相傳以為至公,下逮小民閭巷翕然稱誦,而不知其非體也。古人見除吏條格,卻而不視,以為一吏足矣,奈何衡鑒之地,自處于一吏之職而無所秉成,亦以陋矣!

至于人才長短,各有所宜,員格高下,各有所便,地方煩簡,各有所合,道里遠(yuǎn)近,各有所準(zhǔn),而以探丸之智為挈瓶之守,是掩鏡可以索照,而折衡可以懸決也。從古以來,不聞此法。

《萬歷野獲編(沈德符)》,掣簽授官:

吏部制簽之法,始自邇年孫富平太宰,古今所未有也。孫以夙望起,與新建張相,尋端相攻,慮銓攻鼠穴難塞,為張所持,乃建此議,盡諉其責(zé)于枯竹。初行時,主者既以權(quán)衡弛擔(dān),幸謝揣摩;得者亦以義命自安,稍減怨悲,亦便計也。然其時有一陜西老明經(jīng),以推官掣得浙江杭州府,震栗求免。富平公大怒謂:“若敢以鄉(xiāng)曲私情,首撓吾法?”叱令送法司治罪,其人抆淚而出。比抵任,則首郡刑官,百責(zé)所萃,果不克展布。撫按為題一浙東甲科,互相更調(diào),富平心知其故,佯不而允之。

《萬歷野獲編(沈德符)》,掣簽授官:

此后則記認(rèn)分別,陽則曰南北有分,遠(yuǎn)近有分,原籍有分,各為一筒。簡無徑竇者,任其自取。而陰匿其佳者以待后來。其授絕域瘴鄉(xiāng)之人,涕泣哀訴,筒已他授矣。初猶同胥吏輩共作此伎倆耳,至其后也,選司官每遇大選前二三日,輒局其火房,手自粘帖地方,暗標(biāo)高下,以至簽之長短、大小、厚薄,靡不各藏隱謎,書辦輩亦不得與聞,名曰做簽。公然告人,不以為諱。于是作奸犯科,反不在曹掾矣。其或先有成約,而授受偶誤者,則一換、二換、三換、必得所欲而止。他有欲言,則叱詈扶出矣,曰統(tǒng),曰均,如斯而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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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正月初三:

敕吏部、都察院:今當(dāng)朝覲考察之期,爾部院甄別賢否,明示黜陟,此我祖宗法古圖治之盛典也。比年考察后,群言籍籍,有廉直自持、任怨任勞者或被屈抑,貪黷無恥、浮躁飾非者附和結(jié)納,以致是非淆亂,紀(jì)綱日頹,士風(fēng)日壞。又有等不循法守,專挾制人之術(shù),囑托營私,甚廢公直。爾部院再行申飭,如有庸劣之徒昏夜乞哀,如許茂橓之肆行饋遺的,爾部院體訪得實,即時指名,奏來重治。

吏部尚書孫丕揚等奉敕上言:臣等今次考察,誓秉至公,加意廉訪。卑官下吏,或稍茹納以示兼容,方面大僚,必嚴(yán)責(zé)備以重督率。素營三窟者,必不惑于善巧之彌縫,憑依百足者,必不惕于詞鋒之恐喝。臣等如有不公不法,悉聽公評,自甘伏锧。其有救援黨羽、假公濟私、請托不行、肆言流謗及饋遺納交、昏夜乞哀等輩,容臣等訪實參奏重治。

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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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正月十七:

吏部尚書孫丕揚等題:考察事竣,員缺數(shù)多。

臣等思頻年罪廢諸臣奉有明旨不許朦朧推用,然亦惡夫朦朧,非靳其推用也。邇者議論煩多,致厭圣心,諸臣罪譴淪落蓋以百計,逐放日久,間有二三凋謝者,臣甚惜之。夫諸臣獲罪,心跡不同,推用亦自有辨忠心,為國者不次超擢,因人成事者循咨量移,至假公濟私、原未言及國事而改刻本章,非欽降以為欽降,因年久無所稽考,欺人以圖起廢者,不與錄用。庶言者獲用,用者不淆。臣等不勝大幸。

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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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正月二十:

大學(xué)士趙志皋等題請二十三日考察既竣,皇上御朝,舉大班糾劾之典。

札諭:是日力疾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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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起居注》萬歷二十三年二月廿二:

二十二日乙未,諭內(nèi)閣:“朕覽卿等奏,請朕御門。朕知道了。且朕意欲以糾劾朝覲諸司之日御門。但朕近來動火,兩耳重聽,頭眩不奈久勞。既卿等懇請,朕于是日力疾御門。卿等可傳示鴻臚寺,起數(shù)照昨者減省,諭卿等知?!?/span>

《萬歷起居注》,萬歷二十三年二月廿三:

二十三日丙申,上視朝。三法司、科道糾劾朝覲官員。

上曰:“你每説的是,且都饒這遭。著回去用心供職。未來的行文與他每知道?!?/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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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三月初八:

吏部推兵科都給事中吳文梓升太常寺少卿,以工科都給事中吳應(yīng)明陪。

上點用應(yīng)明。

大學(xué)士趙志皋等以兩臣資俸次序不合,請改從部擬。

有旨如故。

吏部孫丕揚亦具疏請改。

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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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廿三

吏部孫丕揚選法用掣簽頗稱無私,河南歲貢生曹上吉以揀中選陜西高陵縣知縣先為范洋、江少峰所賣,遂索重賄。

,郎中蔣時馨聞之令兵馬司緝獲洋等,研審盡得其情。尚書丕揚遂疏言上吉躁競干進,請褫其職洋等乞下法司嚴(yán)究。時巡視御史周家棟亦請窮治。

皆報可。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初八

上諭內(nèi)閣朕屢旨懲貪戒污,通未見改圖。御史論蔣時馨鬻官受賄不啻數(shù)千金,朕又覽丕揚本,全無指實,銓司吏弊多端。廉竭者固有,貪婪者不無。卿等可傳示該部,今后務(wù)各精白乃心。

是日大學(xué)士趙志皋等上言御史趙文炳論郎中蔣時馨受賄至數(shù)千金。而尚書孫丕揚則言部中面試抽簽立法甚嚴(yán),似無前項情弊。臣等竊思丕揚素志澄清,正己率屬,一時人心翕然歸服。若司官有此不肖之事,豈肯姑息縱容?事出風(fēng)聞不下廷臣從公評論,無以明銓臣之誣而服言官之心。

遂下丕揚本擬票進。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七月初十:

吏部文選司郎中蔣時馨請與趙文炳面質(zhì)是非,留中。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七月十五:

御史趙文炳疏論蔣時馨,已有旨令廷議,而臺臣高舉等有言官論人會議非體之奏。時馨遂上疏力求評議,言:文炳受沈思孝主使,因陳思孝于大計時求庇護丁此呂不得,又自求少宰不得,遂結(jié)江東之、劉應(yīng)秋等合謀造款,托李三才授之文炳,實欲乘此陷太宰而代之。

疏聞,上以時馨強辯瀆擾,削其籍。

文炳隨疏辯寧死不肯就質(zhì),御史嚴(yán)一鵬等復(fù)請罷評議。

上皆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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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七月十九:

協(xié)理戎政、都御史沈思孝上疏辯論嗾趙文炳劾蔣時馨事,且云時馨以賣官實其橐裝,文炳以彈事劾其職業(yè),各有所為,于臣何與?因引疾乞身。

上不允。

日講官右諭德劉應(yīng)秋亦疏辯,且盛氣詆時馨。

上以時馨已逐,諭不必論辯。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七月廿二:

大理寺右少卿江東之自陳與沈思孝、劉應(yīng)秋、李三才、高桂等相友善,期于忠君愛國,而為蔣時馨所詆,因乞歸以評其忌。

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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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續(xù)紀(jì)三朝法傳全錄(高汝栻)》,卷五

直隸巡按趙文炳疏彈銓司蔣時馨:贓證甚明亟宜罷斥。

時已奉旨著九卿科道會勘。而時馨伏岀疏辯,波及京營都御史思孝浙江政丁此呂事。

上以強凟擾黜之為民,思孝與孫丕揚成水火。

思孝謂:“此呂建言立功不宜被察。”

丕揚謂:“此呂貪婪,豈得以建言輕恕?”并以此呂訪單一十四紙隨本進呈。

上命迨此呂下獄訊問,丕楊稱疾乞歸,上溫旨。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廿三

上諭內(nèi)閣昨日官被論,不候旨處分,逞臆強辯又牽引多事,已經(jīng)斥逐。今孫丕揚注考丁此呂貪縱,朕一一覽單該部院公同考察,請自上裁,焉有不當(dāng)?沈思孝深獎此呂,淆亂公論,朕黜蔣時馨原非為此。卿等票旨,著丕揚即出安心供職以副眷委。隨諭錦衣衛(wèi)逮此呂來京究問。

時丕揚有疏辯論此呂贓跡,故有此諭。

皇明續(xù)紀(jì)三朝法傳全錄(高汝栻)》,卷五

于慎行丕楊謹(jǐn)品也平生建樹、表儀取信海內(nèi)及掌天曹、副人望而一二舉動頗失大體,如以訪單揭帖按丁此呂之贓,罷免其官,此未為過。及見丁黨交攻急于自白,遂將原開揭帖進呈御覽,以明不妄,揭帖所開至數(shù)萬致激圣怒,丁適戍江右之士羣然交攻,而孫不能安其位矣。

以揭帖察吏已公平至將私揭呈覽,尤非體例。且揭中至數(shù)萬如果得實,豈止罷官?是自實其縱也。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九月廿七:

大學(xué)士趙志皋等奏:丁此呂考察被黜,訪單暗投,或出于讎口,或得于風(fēng)聞。吏部雖據(jù)以注考,從未上聞。且此呂頗有才名,自負(fù)意氣,廓落不羈,容或有之。貪污不法,未必肯為。前此下詔獄者,皆有實跡可查,非若訪單匿名暗投可據(jù)以為罪。

伏望將此呂逕送法司,從公究問。

吏部尚書孫丕揚亦奏:三年考察,贓私狼籍確有實據(jù)者注貪,罷為民。議論雖煩、情涉影響者止以不謹(jǐn)革職,并未有拿問之條。丁此呂罪止冠帶閑住,而被扭解,非所以為平。

乞念成法已定,仍照不謹(jǐn)論黜,免其逮問。且綸渙已頒,愿解到之日敕下法司究問覆請。

皆以已有旨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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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廿五

大學(xué)士趙志皋等言丁此呂不謹(jǐn)閑住已為盡法,且考察大典久奉處分,偶一時爭辯之言再有逮問之旨恐事體紛紜,人心惶惑。況孫丕揚因時馨罹罪,局縮不安,加罪此呂愈速其去,乞收成命以安丕揚之心。

不答。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初七

時御史強思疏劾大理寺少卿江東之傾陷蔣時馨。

東之遂疏辯,且言:吏部近因推補員缺,間有未蒙點用者,遂以躁急之心逞無忌憚之詞。以皇上所未點者為正人,以皇上所點用者為邪人,呂坤陰主之,強思等羽翼之臣,義不當(dāng)言去,然非去無以明臣蒙恩點用之。無他,愿賜罷斥。上諭令供職。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十三

御史馮從吾劾江東之囑托不遂,傾陷蔣時馨。奏留中。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十七

戎政右都御史沈思孝三疏乞罷。

先是,科臣楊東明以吏部左侍郎員缺,會推李禎、呂坤,則奉旨:另推。

戎政員缺,會推李禎、思孝,則欽點思孝,疑其中有奧援。而河臣舒應(yīng)龍與勘科陳洪烈、劉弘寶及常居敬一時奪職,又疑其喜事挑釁出自思孝,故因辯求去,語頗激上。

詔:思孝,朕自點用,著供職如故。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廿三

吏部尚書孫丕揚乞休,優(yōu)詔不允。

戎政都御史沈思孝上疏乞免,因言孫丕揚庇屬負(fù)國御史馬經(jīng)綸阿丕揚,祖述楊東明之語而誣蔑之讒口嗷嗷,難以展布。乞賜罷免,以遂讒邪傾危之計。

上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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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八月廿八:

吏部尚書孫丕揚乞休,優(yōu)詔不允。

戶科給事中黃運泰疏論江東之結(jié)納陰邪,陷害良善,陰險敗露,不引罪求去,而搖唇鼓舌,密口甘言以希留用,復(fù)妄扯禍因點用之說以傾諫官,且奸且邪,兇狠無賴。滿朝臣工,見者側(cè)目,聞?wù)咔旋X。

趙文炳以法官誤受指使,即無顏就列,然風(fēng)聞言事猶可自解。高桂早年負(fù)氣,不畏豪強,發(fā)覺科場一疏,風(fēng)采凜然,今乃投足權(quán)門,甘心蠅拊,助邪為虐,盡失生平。所宜并斥。

疏入,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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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八月廿八:

江東之復(fù)疏辯言:蔣時馨之貪既經(jīng)論劾,奉旨處分,馮從吾、黃運泰欲為時馨報復(fù),諸臣皆置時馨之贓于不問,而專論文炳之論時馨,為臣主使,則皇上之斥時馨也,將謂誰使之?

且論貪官與護貪官,人品孰優(yōu)孰劣?忤吏部與媚吏部,心術(shù)孰正孰邪?因乞罷。

詔:已有旨,不必辯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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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九月初八:

吏部尚書孫丕揚引疾乞歸,詞甚迫切。優(yōu)詔不允。

禮科給事中楊天民疏論沈思孝恃眷肆訐、昧心戀位。不報。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九月廿一:

協(xié)理戎政、右都御史沈思孝,刑部左侍郎呂坤皆因疾乞休。不允。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九月廿四:

吏部尚書孫丕揚稱病乞休。

詔答以卿秉公持正,為朕掌銓,仕路肅清,豈可屢以疾辭不允。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十月十六:

南京吏科給事中祝世祿請去沈思孝以安孫丕揚。

不報。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六:

吏部尚書孫丕揚稱痼病廢事,請以右侍郎孫繼皋暫理印務(wù)。

上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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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九:

工部虞衡司員外岳元聲疏:蔣時馨既以貪斥,而強思、黃運泰、祝世祿等相附和而曲庇之,遂波及沈思孝、江東之等,于是以言官攻言官,而言官之體傷;以大臣攻大臣,而大臣之體傷;言官、大臣更相攻擊,而朝廷之體傷。今孫丕揚等既辭之不勝辭,而留之不勝留,不若因而皆罷之以全臣節(jié)。

疏上,不報。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九月初一:

御史趙文炳言強思、馮從吾稱蔣時馨之廉為失實,因言臺省諭事必訪之他人,臣疏論時馨、范洋一事,江東之知狀,曾一訪之,亦未受稿于東之也。

奏上,詔以已有旨,下所司知之。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十:

江西道御史趙文炳言:岳元聲、江東之皆暮夜叩其戶,勸令救丁此呂,且言出沈思孝意,因悟曩時蔣時馨之著貪聲也,東之、元聲相繼為臣言其事者,果為丁此呂報復(fù)也。元聲疏論孫丕揚等四人當(dāng)去,而于思孝、東之寓褒于貶,其為朋比,不言可知。

乞即罷斥以安天下。

不報。

《魏叔子文集(魏禧)》·外篇卷十七,明右僉都御史江公傳:

大醫(yī)屬范洋嘗為文選蔣時馨通賄,事覺繫獄。時馨欲殺洋滅口。公以當(dāng)過錢,律不應(yīng)死。會御史趙文炳劾時馨鬻官削籍,而權(quán)要大臣迫文炳反覆以謝時馨,文炳乃誣稱誤受公指。

公(江東之)疏辨乞免,上屢旨慰留。然時馨黨人以公在終不能殺洋,遂以公右僉都御史,出撫貴州,名為推奉,實放逐之。公自知忠直不容于時,卒不悔。將行,復(fù)上《備陳冤獄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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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十一月廿一:

大學(xué)士趙志皋等言:近年朝中議論太多,士人意向角立非一日矣。蔓延至今日,益熾其端,皆起丁此呂一事。孫丕揚以此呂訪單之多而黜之,公心也。沈思孝以此呂素望而救之,亦公心也。心本無他,嫌隙遂起,各上疏求去,杜門不出已半年矣。遠(yuǎn)近之臣據(jù)所聞見形之章奏,各是其是,各非其非,皇上又留中不下。臣等若隱默無言,則是非終于不解,而大臣欲出無期,國體所傷不小。

伏望宣諭二臣即出供職,各釋偏私。進言諸亦乞嚴(yán)旨禁誡,毋恣意徇私,互相排擠,淆亂國是。

疏上,不報。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九:

吏部尚書孫丕揚疏乞休。

不允。

《萬歷野獲編(沈德符)》,秦中丞

秦舜峰(燿),無錫人,以辛未庶常出為瑣垣,驟遷右都御史,撫南贛;再遷右副都,撫湖廣,被論調(diào)用,瀕行取鍰羨余以歸。其屬吏閩人沈介庵(鈇)者,為衡州府同知,抗章臚列其狀,上震怒,遣緹騎逮下詔獄,追贓謫戍。

沈登甲戌進士,授粵之順德令,以清峻稱,入為郎,出為守,俱有聲,尋謫是官。既訐上官得志,意氣益發(fā)舒,人多畏惡之。再擢九江守,入(乙)未外計,用不謹(jǐn)條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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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野獲編(沈德符)》,秦中丞

時孫富平秉銓政,說者疑考功郎蔣蘭若(時馨)有意修郄,故沈與丁芍原(此呂)二人,俱以名流枉黜。沈為蔣同鄉(xiāng)人,素相仇;丁,江西人,故蔣同年,為其鄉(xiāng)漳州推官,曾痛裁抑蔣者。于是議論群起,秀水沈司馬(沈思孝)亦有后言,孫盡以丁訪單呈御覽,丁逮訊幾死,僅得戍去。而富平與沈秀水互訐兩罷,蔣亦廢為編氓。

嘉靖以來注略(許重熙)》,卷九萬略:

大計覲吏有衡州府同知,前紏發(fā)撫貪狀,逮問遣戍仕林以鈇屬吏噬上官,共嫉之

至是,蔣時馨考功郞遂黜鈇。

《明史》:

二十三年,大計外吏。

九江知府沈鈇嘗為衡州同知,發(fā)巡撫秦耀罪,江西提學(xué)僉事馬猶龍嘗為刑部主事,定御史祝大舟贓賄,遂為庇者所惡。考功郎蔣時馨黜之,丕揚不能察。

及時馨為趙文炳所劾,丕揚力與辨雪。謂釁由丁此呂,此呂坐逮。丕揚又力詆沈思孝,于是思孝及員外郎岳元聲連章訐丕揚。丕揚請去甚力……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四年二月十三:

南京河南道御史林培題審好尚、辯忠邪、節(jié)采織三事:……臣謂忠邪之當(dāng)辯者,蓋有感于沈思孝因諸臣罷斥而揚揚見朝也。

沈思孝、江東之、李植,剛狠小人,傾危變詐,天下之人皆知之。臺諫交章彈之,十不下一。思孝、東之反唇而論,十疏十下。陛下得非以思孝、東之可用而欲重用之耶?夫正人必與正人為朋,以丁此呂之大奸大貪,而思孝、東之曲為庇護,至與尚書孫丕揚相許也,則思孝、東之固奸之魁而貪之首也,又不觀進退之難易,易退者,必君子也。蒙面厚顏、甘進不止者,必小人也。今丕揚杜門半年,辭疏十上,必得去而后己。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四年二月十三:

南京河南道御史林培題審好尚、辯忠邪、節(jié)采織三事:……思孝則欣欣于愈介強思、鄒廷彥、黃運泰、馮從吾之去,謂“皇上不難罷言官五六人以安我心,朝廷之上惟吾所為,無不如意矣”。于是揚揚見朝,廣侈得意,使此輩柄用,必將去其所憎而拔其所愛,去其恬靜而方正者,拔其凌鑠而荼毒者。凡逆理亂常、不利社稷、不利生民之事,皆導(dǎo)皇上為之,以鬻威權(quán)而固祿位。只今議論煩多,國是靡定,惟是忠邪未辯耳。

愿陛下超然朗照,獨斷宸衷,以別忠邪而定國是,以自為社稷計。無兩言而兩全之,以釀無窮之害。臣以觸犯獲罪,雖死不憾……

疏入,上怒,留中不發(fā)。

至次日,以其假借建白報復(fù),奸逆私恩,黨救同類,降三級、調(diào)外任。馬經(jīng)綸亦革職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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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歷野獲編(沈德符)》,讀卷官取狀元

自嘉隆以來,春榜會元,大都出詞臣之門。蓋館閣本文章之府,而大主考又詞林起家,亦理勢使然……若狀元卷,則必出揆地所讀,方得居首,間有出上意更置前后者,十不一二也。惟今上乙未狀元朱之蕃,則工部右侍郎沈繼山(思孝)所讀,沈居六曹貳卿之末,而以人望新起,時政府四人,為趙蘭溪、張新建、陳南充、沈四明,俱與沈同年,夙稱氣類。

孫富平(丕揚)雖為太宰,與沈隙未開,亦相厚善,故沈所取,竟得大魁,莫取與爭,亦累朝以來僅見事也。至考館選,從來非相公屬意,則本房分考力薦,未有外寮得與者。是科秦人南師重,故沈撫陜時得意門人,至是薦入,亦列庶常,皆以前所未有。

、南二詞臣,感知己之恩,修門墻禮甚恪。未數(shù)月沈轉(zhuǎn)官協(xié)理京營,漸與孫太宰有違言,彈文四起,沈杜門求去,二詞臣蹤跡亦頓疏矣。

《萬歷野獲編(沈德符)》,贗書:

史冊中,如鐘會作偽書以賺寶劍,及宋女奴習(xí)石介書諸事,皆意未真。乃近年如庚戌冬,有傳浙江巡按御史鄭環(huán)樞(繼芳),寄一書于王給事宏庭(紹徽)者,云次年大計,欲處某某不下數(shù)十人,皆富平太宰心膂也。胡給事慕東(忻)持以示孫富平,其末又綴一行云:“嘉禾先生近生一子,想丈所欲聞?wù)?/span>,并報?!奔魏讨干蚶^山也,蓋孫、沈深仇,而俱無嗣,故作此語激之。孫閱之果大怒,即欲重處鄭、王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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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弇山堂別集(王世貞)》卷八十四,科試考四:

十四年丙戌,命禮部尚書文淵閣大學(xué)士王錫爵、掌詹事府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xué)士周子義充考試官,取中袁宗道等。是歲以言官請,取三百五十人,著為令。廷試,賜唐文獻、楊道賓、舒弘志及第。

先是,內(nèi)閣大臣申時行等擬袁宗道第二人,道賓第三人,而宗道卷屬大學(xué)士許國讀,音楚,上意不懌,置之二甲第一,而拔進呈最末卷弘志第三

《明史》:

至四月,溫諭勉留,乃復(fù)起視事。主事趙學(xué)仕者,大學(xué)士志皋族弟也,坐事議調(diào),文選郎唐伯元輒注饒州通判。俄學(xué)仕復(fù)以前事被訐,給事中劉道亨因劾吏部附勢,語侵丕揚。博士周獻臣有所陳論,亦頗侵之。丕揚疑道亨受同官周孔教指,獻臣又孔教宗人,益疑之,復(fù)三疏乞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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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最后貽書大學(xué)士張位,懇其擬旨允放。位如其言。

丕揚聞,則大恚,謂位逐,上疏詆位及道亨、孔教、獻臣、思孝甚力。

帝得疏,不直丕揚。位亦疏辯求退,帝復(fù)詔慰留,而位同官陳于陛、沈一貫亦為位解。丕揚再被責(zé)讓,許馳傳去。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廿七

大學(xué)士張位奏孫丕揚辭疏票擬招尤,乞罷免以謝冢臣。

先是,丕揚求去之疏已二十上閣票擬放,而丕揚實無去意,故銜之。

上溫旨諭位曰卿輔弼重臣,忠誠清慎,朕所鑒知。奏辯朕已甚悉,卿不必以此介懷。宜即出安心輔政用副眷倚,不允所辭。

《萬歷野獲編(沈德符)》,冢宰避內(nèi)閣

自來六卿皆避內(nèi)閣,惟太宰則否。自分宜勢張,冢宰亦引避,遂為故事。陸平湖始改正之,然預(yù)囑輿夫,宛轉(zhuǎn)迂道,不使與內(nèi)閣相值,以故終其任,閣部無爭禮之嫌。

后來孫富平但循陸故事,不能授意于舁卒,卒遇張新建,下輿欲揖,張擁扇蔽面,不顧而去,遂成仇隙。蓋兩家構(gòu)兵,自有大局,然此亦其切齒之一端也……

按江陵在事時,冢宰不過一主書吏而已。及吳門(申時行)則通商榷,相可否,其權(quán)大半尚在閣。至陸平湖(光祖)秉銓,雖從政府取位,而自持太阿,王山陰(家屏)亦委心聽之,故閣部號相歡。王太倉(錫爵)自家來居首揆,時孫余姚(鑨)已先位太宰,為諸君子所脅持,屢與太倉抗,因而有癸巳京察重處功郎之事。此后則孫富平(丕楊)與新建(張位)各結(jié)強援,相攻若胡越,而閣部成兩訟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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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廿八

吏部尚書孫丕揚奏輔臣張位黨沈思孝救丁此呂,依御史周孔教、給事中劉道亨為謀主,共逐時賢。

時賢丕揚自予也。其以票擬允放,輒爾發(fā)憤。

上諭奏內(nèi)事情多涉鄙屑影響非朕倚任之意。今后宜協(xié)恭和衷,毋得自相抵牾,以傷國體,著照舊供職不允辭。

《國史唯疑(黃景昉)》,卷十萬歷:

孫丕揚太宰以乞休允放,發(fā)憤詆閣臣張位黨沈思孝等,共逐時賢。蓋自詡也,中多鄙戾語,閣部故積嫌,至顯然出疏相攻,為從來未有怪事,所傷非淺。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廿八

大學(xué)士陳于陛、沈一貫題尚書孫丕揚揭帖為權(quán)臣主謀鷹犬,效力其中,疑詆大學(xué)士張位,事多出一時粗鄙狠戾之語乞加體察保護,以全閣臣之體。仍賜綸音溫留臣位將丕揚去留親賜裁奪。

上諭內(nèi)閣覽卿等所奏,朕已洞知。昨見丕揚之本,因疑使氣逞忿誣篾,甚失體面正所謂含血噴人,全無大臣風(fēng)度而效憸夫之術(shù)可見。前屢疏乞休,乃矯情飾譽,原非本心。且次輔位久侍講幃,小心廉慎,朕所素知。況近政務(wù)皆朕獨斷,敢誰簧鼓,何所倚借丕揚以瑣瑣小事形于褚札其與小臣憸邪之計、徇私逞臆不言可知。至于本內(nèi)所言三月未踵臣門,已失古人遠(yuǎn)嫌之意,而欲攬權(quán)招附明矣。

元輔亦以無根之言頻欲求去,卿等可傳示二輔,方今國家多事之秋,正賴匡襄贊理,及朕屢留之意。不必以誣詆浮言,疑畏介意,可即遵旨入閣同寅協(xié)恭,效古大臣休容之美,共保太平之業(yè),諭卿等知。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閏八初一

大學(xué)士張位奏陳謝悃,并乞放還。臣奉職無狀,近被尚書孫丕揚恣言誣蔑,有玷恩私。連日省愆自艾,席藁侍罪。仰荷日月無私,照臨至隱。不特斧鉞寬貸,更被華兗寵榮。

昨日閣臣沈一貫遵奉上命,詣臣私寓傳示圣主勉留大恩,相與誦譯,皇綸汪洋大訓(xùn)協(xié)寅恭而胥匡上,理效休容以共保太平。叩首欽承銘心佩服,有君如此,奚忍負(fù)之獨念?臣孤根自憐一介寡合,處實被誑,抱愚不靈以潔身正已,相規(guī)不虞直道招怨,是積誠不足以孚人一無補也。以忠君愛國相勖不期巽言啟疑是素行不足以信友,二無補也。矯情飾譽者嘵嘵,尚利口之賢足征其轉(zhuǎn)移無術(shù),三無補也。攬權(quán)招附者悻悻違革心之化,足征其表率不效,四無補也明主不蓄無用之臣,愧也久矣。尚可貪榮戀祿,辱鼎鉉而羞當(dāng)世也與哉

自祖宗設(shè)立內(nèi)閣以來,體貌稍崇朝著懷妒。今內(nèi)閣清肅自守避跡遠(yuǎn)嫌。乃吏部用舍任情蟻趨蠅附,況蒙乾斷處分,愈滋不悅,頤指氣使,孰敢抗違,恐閣臣難乎其居矣。伏望皇上矜臣自料自審之真,憫臣知足知止之愿,放歸山林,免墮免機俾全晚節(jié)。

上溫諭覽奏,卿既體朕倦倦眷注之懷,何得尚言求去。機務(wù)繁重,宜即遵諭入閣佐理。

《國史唯疑(黃景昉)》,卷十萬歷:

開礦事,察亦自是年始,上明云:“繇輔臣張位請?!?/span>

張懼,不敢辨。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閏八初三

吏部尚書孫丕揚以切責(zé)不自安,疏再上乞休。

上命其馳驛回籍,痊可起用。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閏八初三

準(zhǔn)協(xié)理京營、都御史沈思孝馳驛回籍,病痊起用。

孫丕揚既去,沈思孝、劉道亨、周孔教、周獻臣相繼求罷,謂趙學(xué)仕一郎署以墨敗,事經(jīng)即訊,何以不俟到部而即為外補善地?丕揚實主之。既經(jīng)南北交章論剌,乃無端而指閣臣去,己蔽罪諸人,乞并罷斥以釋險陂之憾。

上允思孝去而道亨等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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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唯疑(黃景昉)》,卷十萬歷:

山西巡撫魏允貞疏歷指輔臣罪狀,上以允貞為屢推不點,撒潑故纏,諭輔臣不必深辨。時以撫臣攻政府,直若尋常,然亦異事也。

內(nèi)云:張位恨尚書孫鑨、孫丕楊,傾之去,并逐鑨弟鑛、丕揚友呂坤。說甚長,位辨亦甚悉。

謝杰十漸、張養(yǎng)蒙四好、呂坤十二收之疏,盡稱危切,不省亦不怒,若罔聞然,那得許堅忍性情,空闊度量!昔云以規(guī)為瑱,真于此日見之耳!章奏體壞亦始是。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五年四月十六

刑部右侍郎呂坤以病乞歸。

許之。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五年四月初一:

刑部左侍郎呂坤疏言收拾人心數(shù)事:洮蘭之間,小民織造貨販以糊口。自傳造以來百姓苦于催逼,棄桑農(nóng)而捻線者數(shù)百萬人,提花染色,日夜無休。至于山西之紬、蘇松之紗羅、段絹歲額已自日盈,與其積于無用孰若定有以常。如四季袍服歲用千匹則造一年,預(yù)造一年,是宮中省收藏之累,天下無多取之憂,而江南、陜西之人心收。

以采木言之丈八之圍,非百年之物,或孤生仞崖,或叢長千里,毒霧常濃,人煙絕少,寒暑饑渴,瘟疫瘴癘而死者無論矣。乃一木初臥千夫難移,每行不過數(shù)步,遭險跌傷死者常至百人。至于磕撞之處,豈無傷痕?官責(zé)謂“不合式”依然重伐。每木一根官價雖云千兩,比來都下費不止萬金。倘少其數(shù)目,減其尺寸而川貴湖廣之人心收。

嘉靖年開河南礦洞,敕該省撫按誰敢侵剝殃民。自一切在官供,應(yīng)礦夫工食、官兵口糧皆倚辦于殷實戶而民多累死。自都御史李盛春嚴(yán)旨切責(zé)而撫按避嫌勛撫馬鳴鸞與臣書謂:文家洞近二千人,開之三月止見砂十六眼,銀之有無、費之多寡可概知矣。今礦稅無利,散民間納銀,民不能支,括庫銀代解。朝廷得一金,郡縣費千金,豈開礦之初意哉?乞敕各省使臣嚴(yán)禁散砂,不許借解而各省之人心收。

自趙承勛造四千之說而皇店開自朝廷有內(nèi)官之遺而事權(quán)重,且馮保八店,為屋幾何?而歲有四千金之課。解進數(shù)有四千,征收豈止數(shù)倍?不奪市民,將安取足乎?縱使內(nèi)臣廉靜長隨掛塔,吞噬群侵內(nèi)臣無由知,冤民何由訴?望將各店內(nèi)臣仍取回京,原坐租銀責(zé)令所在有司照數(shù)進解,而畿甸之人心收。

楚王毫無惡狀,神奸王守仁、王錦襲冒認(rèn)王弼子孫捏稱受寄財產(chǎn),假傳詔旨,暗陷親王,宜誅此兩賊而宗藩之心收。

崇信伯之貧十箱珠寶之誣,通國所知也,始誤于風(fēng)聞,今既真知其枉,又禁錮之何不直示聽言之誤,嚴(yán)緝揭害之奸,還費甲金革去之祿,復(fù)五城廠衛(wèi)降敕之官,釋王坤、覺大義之罪而勛戚之人心收。

臣待罪刑部三年矣,每見詔獄一下,持平者多拂上意,從重者皆當(dāng)圣心如往年陳恕等以隱瞞家產(chǎn)坐盜,王正等以知情藏匿擬徒,甄常照等以白晝搶奪擬遣,臣等已自廢法,陛下猶以為輕,俱加處死。如近日李吉等本非把持也,必欲擬軍。張澤等預(yù)支局料也,必欲追銀。天財庫本,無揭瓦也,少監(jiān)王進忠等必欲坐盜,此皆真屈真枉惟俯從司寇之平而囹圄之人心收。

釋監(jiān)候之曹學(xué)程,還一勾之科道簡建言得罪之逐臣,分別召用,應(yīng)復(fù)除者即與復(fù)除應(yīng)行取者即為行取,而士大夫之心收。

朝鮮請兵而二三其說,許兵而延緩其期,惟早決大計、并力東征而屬國之人心收。

解京糧料,一物十費,措辦既苦轉(zhuǎn)運尤難。今庫廠物料粗惡者固有,朽腐者亦多,可惜萬姓膏血化作一房塵土,倘每年查盤曬晾重典手之罪,變惡為美,但一年可備三年之資,則本色暫改折色既不匱乏國用亦未暴殘民財,而解納之人心收。

祖宗時徙富戶以實京師自商人有預(yù)納,有鋪墊一報在官,百年不替而上富貧。自暴民聚眾凌奪,奸民設(shè)機騙詐,游食者坐耗民財淫汰者夸奢民俗,而中富貧。自各衙門印結(jié)之雜,捕送之輕無批票而稱勾攝,本良弱而誣盜奸而下富貧。自房號重于優(yōu)免之濫,科派苦于各色之多一身眾役而貧者愈貧。自抄沒法重株連數(shù)多,又有刁惡乘機恐嚇,挾勢罔利,擾遍京師。伏望省不急之上納,禁監(jiān)守之鋪墊嚴(yán)騙奪之刑,重需索之罪清差役之煩,定優(yōu)免之則慎抄沒之舉,而都下之人心收。

列圣在御之時,宦官、宮妾死于垂楚者未之多聞。陛下年來疑深怒重,廣廷之內(nèi)血肉淋漓。宮禁之中,啼號悲慘。吉祥之地,豈宜如斯。且宮闈近地護愛圣躬,惟在此輩。今環(huán)門守戶之眾,皆傷心側(cè)目之人彼懷朝不保暮之懼,何愛九死一生之身,臣竊憂之。臣望法令不嫌于嚴(yán),鞭樸不至于死,而左右之人心收。

疏入,不報。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五年四月十七

吏科給事中戴士衡參論葉夢、呂坤、孫礦等。

給事中劉道亨言:“士衡為輔臣張位所嗾。蓋位疑舊歲孫丕揚論位疏出自坤手,授意報復(fù)也。

于是張位疏辯坤回籍之旨出自內(nèi)批,非臣所能參預(yù)。乞留呂坤并罷臣以謝天下。

得旨:言官懷疑妄言,不必與辯。呂坤之去乃朕心獨斷,卿即出輔政不允辭。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萬歷二十五年四月廿二

吏科給事中戴士衡因劉道亨疏留呂坤復(fù)上疏詆坤庇護石星、撥置孫礦。而道亨與星同鄉(xiāng)力護封事,以此恨臣。

得旨:呂坤已去,不必又說。今后大臣被論、科道建言俱聽朝廷公斷,不得偏護爭辯。

【明末四案09】史料匯集的評論 (共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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