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師|《實務》《經(jīng)濟法》精講班

1.1 法律基礎
1.1.1 法的本質與特征


1.1.2 法的分類
分類標準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抓關鍵詞記憶

1.1.3 法的淵源及形式

法的形式/淵源中不包括判決書/判例。
1.1.4 法的效力范圍及效力沖突的解決


屬人主義原則:看國籍,在外國殺人也要接受懲罰
屬地主義原則:看地域
保護主義原則:保護本國利益最大化(需要國力做支撐)
我國屬于結合主義原則

- 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guī)定與舊的特別規(guī)定如發(fā)生沖突,由制定機關來裁決。
- 根據(jù)授權制定的法規(guī)(相當于提級了)與法律不一致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部門規(guī)章之間、部門規(guī)章與地方政府規(guī)章(屬于同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1.1.5 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的主體(當事人)、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客體(指向的對象)

主體: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
內容:
權利可以放棄。

客體: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信息數(shù)據(jù)網(wǎng)絡虛擬財產(chǎn)、行為
1.1.6 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和法律行為(人可以控制)。分類不是重點。人的行為并非都是法律行為。

1.2 法律主體
1.2.1 法律主體的分類
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為特殊法律關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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