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
自由應該是什么?自由應該是我想要做什么事就可以去做那件事,沒有任何東西阻止我!我稱這樣的自由為“絕對自由”!除了“絕對自由”,還有一種自由叫做“相對自由”; “相對自由”,實際就是“絕對自由”被限制后的自由,對它的限制來源于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這個客觀世界對他的限制,根本不存在的,就是沒有辦法做到的!比如世界上不存在一雙可以讓人在天空中翱翔的翅膀,而我卻想要使用這樣的一雙翅膀在天空中翱翔,不存在這樣的一雙翅膀,這一客觀事實就是對絕對自由的限制! 第二個部分是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對我們的馴化,意識形態(tài)的表現形式是,無論是家庭,還是學校,還是社會,還是工作,他們都在規(guī)劃我們什么事情應該做,什么事情不應該做,什么事情必須做! 那些不應該做的事就是對絕對自由的限制,而那些沒有被限制的事就是相對自由了!為什么社會必須在絕對自由被客觀世界加以限制的情況下,必須再限制一次?因為如果不對它進行限制的話,那么就意味著人人都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從而導致一個人和人之間的無止境的戰(zhàn)爭!在這樣的條件下,就不可能形成秩序,沒有秩序就意味著這個社會是無法存在的! 一個社會存在的必要前提就意味著我們自己要對自己的自由加以限制,可社會為什么他還必須存在?因為一位社會的合作是打破客觀世界對我們絕對自由限制的途徑,也是最有效的途徑!他可以讓相對自由的邊界不斷擴大!但又由于社會存在的前提是秩序,遵循秩序的社會為了維護社會,因此本身就會對我們的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所以,會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們一些我們可以做的事,從而不讓我們做! 前面說過了,一個個體存在于一個群體當中,最大的好處是它的相對自由的范圍,比他自己脫離群體而獨立存在的范圍要大得多;同時又由于社會存在前提是秩序,秩序的要求就是控制社會成員的自由!同時,社會的成員有著極其巨大的差異,他們有身體強壯的個體,極其聰明的個體,掌握各種專業(yè)知識的個體,為了在這個社會中享受更大范圍的相對自由,他們就會充分的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讓自己盡可能的擺脫社會對他們自由的限制!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說過一個概念叫做自我馴化理論?自我馴化現象 指的是野生動物在人為條件下飼養(yǎng)后,其形態(tài)、生理功能、行為等方面都會發(fā)生大幅度的變化。人類在自己創(chuàng)造的文化中生活,同樣強烈地受這一文化的影響,這稱為自我馴化現象。 我想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他們都是個體的人為了實現最大程度的自由,而形成社會!為了維持社會這一存在,因此道德和法律這樣的社會公約就成為了人們自我馴化的結果吧? 在過去的時代中,那些肆意的追求自己的自由,而無視其他社會成員的自由,肆意的踐踏道德,無視法律,從而被社會組織所淘汰的人,他們留下后代的概率要遠遠的低于遵守道德的人,因此客觀上來說,達成了一種基因上的篩選。 道德是意識形態(tài)的規(guī)訓,是個體從內向外的“限制”,是自己對自己的限制,他讓你根深蒂固的認為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壞的!看見別人在做好的,應該鼓勵,應該給予獎勵;看見別人在做壞的,應該批評,應該給予懲罰!所以我們也就會知道,做好的會得到獎勵,做壞的會得到懲罰,因此,好的應該做,壞的不應該做,這種規(guī)矩完全是無聲無息的! 道德在大致的方向是一樣的,但他只能做出殺死一個無辜的人是壞的,這種道德判斷!而且大家用道德判斷無法統一的得出一個應該給于這樣的一個人什么樣的懲罰!因為有的人會認為殺人償命,這是天理!但是有的人卻又會認為,雖然這個人奪取了一個無辜的生命,但是我們也不能奪走他的生命呀! 因此,法律的作用就出現了!而法律就是最重要的那部分道德的標準化,一個人做錯了什么事,不在以道德為標準進行判斷了!而是以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作為標準!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的社會成員對于這方面的自由,消除了大家在這種事件上的差異!除了長期流傳的道德以外,還有一些沒有形成道德但是有助于社會穩(wěn)定的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同時,通過人們對法律這一種明文規(guī)定的認可,一部分人獲得了塑造秩序,掌握秩序!從而來規(guī)范人們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必須做的能力! 通過人們對法律的認可,從而塑造秩序,掌握秩序的方法從而規(guī)范人們必須做某一件事,從而將無數個個體做這一件事的自由匯集起來,從而形成一股極其強大的力量;在自己想要做某一件事的自由和另一個人做同一件事情的自由起沖突的時候,用這個龐大的力量將對方摧毀,這股力量就是合法暴力!而讓人們交出自己做某一件事的自由的東西就是權利! 人們對法律的認可,讓法律擁有了塑造秩序的力量,對法律的增加,刪除,修改,解釋來源于人們對法律的認可,同時,塑造秩序的方式便是對法律的增加,刪除,修改,解釋!一切在法律上被禁止的事,就是被限制的自由,而人們對法律的認可便是,認可這些自由應當被限制!因為他能直接破壞秩序! 在正常情況下,一切妄圖破壞秩序的人;都應當被肉體消滅!當然還存在一種情況例外,一部分人為了更大的享受自由把秩序塑造成了有利于自己而損害絕大多數人,使社會原本的大部分功能向他們服務了!這個時候,絕大多數人對秩序的破壞就是合理的,也是應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