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一、關于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的界定
(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方式
侵權法第85條規(guī)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指行為人負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其他權益予以保護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行為人的過失造成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或擴大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其具體承擔形式為: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物。
二、"過錯"的認定
在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張某醉酒的情況下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且事后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導致張某死亡",屬于典型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分別確定賠償責任"。該規(guī)定明確了受害人主觀上的過錯是構成侵權責任的必備要素之一。
而我國民法學界對于"主觀過錯"并無統(tǒng)一的認識和做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47條規(guī)定:"公民對自己的生命、身體有權依法支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認為: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時,如果被告人已經(jīng)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另行起訴請求的精神損失費可以不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樣遵循嚴格司法的原則和程序進行審理和處理?!杜鷱汀愤€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必須貫徹嚴肅認真的態(tài)度...不能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作一般的民事案件來對待..要切實防止刑事手段侵犯人權現(xiàn)象的發(fā)生"??梢姡缎谭ā?、《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最高院司法解釋》等均規(guī)定了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qū)分原則及處理原則。由此可見,"客觀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確立的法益侵害理論均無法適用于本案中的情形。(參見王利明:《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載《人民檢察》,2011年第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