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政考研每日一題熱點訓練 | 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

《震川考研每日一題/熱點速遞系列》
一
前言說明
華政考研考研趨勢是:背誦是基礎,背牢是關鍵!同時要關注熱點,學會答題!以上四點,缺一不可!背誦,背牢,熱點,答題!
針對這四項內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題/熱點速遞》系列文章,針對華政考研各科、各門熱點問題、關鍵知識點問題、重要基礎知識點問題等發(fā)布公眾號文章,為大家的復習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來看看今天的題目/熱點吧!
二
本期試題
【本熱點所涉科目】:華政考研
【建議用時】:15-30分鐘,建議拿出紙筆或者口頭進行,好好答題
【材料分析、論述、簡答(6-15分)】
1.談談你對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強迫認罪認罰的看法
2.談談你對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分道辯護問題的看法
3.談談你對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檢察院抗訴制約問題的看法
【分析和建議】
熱點,也是難點,一起來看看上海高院法官的觀點吧!
三
努力做題
加油哦!
四
參考答案
【參考答案和提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在司法機關的大力推動下,適用率已達到很高的水平。隨著大部分案件作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踐運行中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和爭議,較為典型的有強迫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與辯護人分道辯護以及檢察機關以抗訴制約被告人上訴等問題。這些爭議問題的存在無疑影響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際效果,因此有必要加以厘清,以便于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一、關于強迫認罪認罰的甄別
認罪認罰應遵循自愿性原則,因此,對于是否違背意愿作出的認罪認罰應予以甄別?!皟筛呷俊薄蛾P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規(guī)定要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要審查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等情況。當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意義上的強迫認罪認罰實際上已經極為少見,認罪認罰具結過程同步錄音錄像機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有效預防了此類強迫認罪認罰,而且即使偶有發(fā)生,也完全可以通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依法予以處理。實踐中較有爭議的問題在于,有的檢察官對意欲反悔或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以撤銷從寬量刑建議、提出更高的量刑建議為手段促使其接受認罪認罰具結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否屬于強迫認罪認罰,存在不同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量刑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了心理強制,迫使其違背意愿接受認罪認罰具結,屬于強迫認罪認罰。第二種觀點認為,從寬量刑建議本來就是基于認罪認罰而給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認罪認罰,當然應該撤銷,撤銷從寬后客觀上會導致量刑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此也是明知的,故檢察機關告知其依法不予從寬的后果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權衡繼續(xù)選擇認罪認罰的,是其自愿選擇,不屬于強迫認罪認罰。
筆者較為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自由意志具有相對性,在認罪認罰的從寬或者不認罪認罰的不從寬之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選擇自由,不認罪認罰的不從寬似乎沒有達到壓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使其不得不選擇認罪認罰的精神強制程度,所以尚不能構成強迫。
第二,不應給強迫認罪認罰設置過于寬泛的標準。在控辯協(xié)商機制下,過于寬泛地認定強迫認罪認罰并予以禁止,很可能會導向另一個極端,即量刑退讓。因為協(xié)商機制下,合意想要達成,要么就是給對方施加壓力,使得對方妥協(xié),要么就是己方退讓妥協(xié),給對方足夠好處。既然給對方施壓這條路受限,那么量刑上退讓妥協(xié)以換取合意就成為更容易走的一條路,這很可能會導致量刑的天平失衡。
但需要強調的是,第二種觀點中檢察機關告知的因不認罪認罰而不予從寬的后果應當是合理的,即大致符合類案的裁判標準,而不能是以報復性地不合理加重處罰為要挾,否則就可能構成強迫認罪認罰。此外,檢察官在開展認罪認罰工作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認罰或者反悔的情況,只需平靜釋明后果即可,把是否繼續(xù)認罪認罰的選擇權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后根據其選擇依法予以處置。
二、關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與辯護人分道辯護的合理性辨析
所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與辯護人的分道辯護問題,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認罰以獲取制度福利,辯護人獨立行使辯護權,為其作無罪或者罪輕等辯護。對于分道辯護是否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繼續(xù)給予其從寬,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全國律協(xié)《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范》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據此,辯護人有獨立的辯護權,其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其認罪認罰的限制,可以作無罪或者罪輕等辯護。辯護人的獨立辯護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
第二種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有實現(xiàn)案件繁簡分流、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目的。而分道辯護使得程序幾乎沒有得以簡化,妨害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目的的實現(xiàn),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精神,故不應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而且,如果分道辯護同樣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話,就很可能成為并非真心認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機的一種訴訟策略。
筆者認為,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如何取舍,關鍵還是在于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身的認識,其本質究竟是一種對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予以肯定的制度福利,還是一種為節(jié)約司法資源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協(xié)商的控辯交易?如果認為認罪認罰從寬是一場控辯交易,控方以從寬處罰換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而實現(xiàn)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目的,那么分道辯護妨礙這種制度目的的實現(xiàn),就有必要予以否定?;谶@樣的立場,制度設計上可以規(guī)定認罪認罰具結過程必須有辯護人參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釋明和輔助下選擇認罪認罰,效力及于辯護人,即禁止分道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換辯護人,新的辯護人對原認罪認罰具結有異議的,原認罪認罰具結失效,除非重新達成認罪認罰具結,否則視為沒有認罪認罰。如果認為認罪認罰從寬本質上是一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予以肯定的制度福利,那么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就應該適用。至于辯護人作無罪或者罪輕辯護,都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對于當前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具結的達成,不排除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釋明不甚清楚,甚至無罪之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也偶有發(fā)生;也不排除有的檢察官存在以不認罪認罰就提高量刑建議的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認罪認罰具結的現(xiàn)象,個別情況下甚至存在以量刑建議的大幅從寬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惜解除對意欲獨立辯護的辯護人之委托,也要接受認罪認罰具結的情況。鑒于此,辯護人獨立行使辯護權,即允許分道辯護,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障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關于檢察機關以抗訴制約被告人上訴的限制
實踐中,對于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后,又提起上訴的情況,檢察機關通常會以提起抗訴來實施制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的行為違背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案件失去了認罪認罰從寬的前提。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早在2020年時就在媒體撰文指出“對于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法院采納后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上訴的,檢察機關原則上應當提出抗訴”。該觀點在2021年又基本被吸納進入《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認罪認罰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裁定,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致從寬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彪m然該規(guī)定在以抗訴制約被告人上訴時,增設了“被告人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致從寬量刑明顯不當的”的限制條件,但實踐效果究竟如何,還是有待檢驗。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又上訴,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具結時對釋明未充分理解的原因,也有純粹為留所服刑的“技術性上訴”。即使是“技術性上訴”,上訴理由也不可能如實書寫,而是基本都以量刑過重為由,這就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反悔。至于是否導致從寬量刑明顯不當,認定上更是具有很強的主觀性,檢察機關完全可能認為被告人因反悔而不符合認罪認罰規(guī)定,原先以認罪認罰給予的從寬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如此,很可能又會逐步形成以抗訴全面制約認罪認罰被告人上訴的局面。
筆者認為,上訴權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亦是如此,應當予以保障,而不是想方設法予以制約。通過抗訴來制約認罪認罰被告人的上訴,條件上要嚴格把握,只有被告人的上訴實質上違背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范目的,才能通過抗訴予以制約。這里又涉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guī)范目的的認識和把握問題。如果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范目的主要是為了節(jié)約司法資源,那么被告人的上訴無疑不符合該規(guī)范目的的實現(xiàn),用抗訴全面加以制約似乎也無可厚非。但如果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范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被告人認罪悔罪,減少社會對立面,那么就應當實質性地審查被告人的上訴是否屬于不認罪悔罪、惡意對抗司法機關的表現(xiàn)。如果被告人的上訴確屬不認罪悔罪、惡意對抗司法機關的表現(xiàn),那么以抗訴對其實施制約便是合理的,其不應當再享受認罪認罰從寬的福利;但如果被告人的上訴是“技術性上訴”等情況,因為被告人對認罪認罰具結并未實質反悔,沒有不認罪悔罪,故不應當以抗訴來對其上訴權予以制約。對于認罪認罰具結時,由于沒有充分釋明的原因,導致被告人提起上訴的,一般也不應認為被告人不認罪悔罪、惡意對抗司法機關,不宜以抗訴來對其上訴權予以制約,二審法院通過書面審查駁回上訴即可。
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本質和規(guī)范目的,筆者認為,其不同于控辯交易,節(jié)約司法資源不是其主要目的,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并不降低,其主要的規(guī)范目的應是對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的制度性鼓勵,旨在促使被告人認罪悔罪,減少社會對立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誠性很重要,但實踐中的控辯協(xié)商卻很大程度上將認罪認罰的功利性展現(xiàn)得淋漓盡致,在這個意義上,筆者并不贊同大力推進認罪認罰的控辯協(xié)商。原則上,司法機關以及辯護人只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到充分釋明即可,甚至不用事先告知從寬處罰的幅度和量刑建議,避免功利性的討價還價,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自愿認罪認罰后,司法機關才據此給出量刑建議并說明從寬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接受,大致就可以說明其認罪認罰不是真誠認罪悔罪,而是帶有功利性的,因而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范目的,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考核機制上也應當松綁,不要片面強調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避免將認罪認罰從寬實質上演變?yōu)楣缘目剞q交易,讓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福利適用于真正的認罪悔罪者?;趯φJ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質和規(guī)范目的的認識,筆者傾向于支持分道辯護以及嚴格限制以抗訴制約認罪認罰被告人的上訴。
(作者分別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