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駁「私有制保護了人格平等」?
以最近的新聞或者說一件所謂的“大事”為例,現(xiàn)在如果有一個人跳入黃浦江,選擇溺死作為他的死亡或者說自殺,接下來會發(fā)什么呢?他(很大可能)會被國家、民間的救援隊打撈上來,警察根據(jù)遺體或遺留物品的線索來確定身份并尋找他/她的親屬,經過法醫(yī)鑒定/解剖,開具相關證明,送到殯儀館火化或直接入棺埋葬。
什么是死者?
死者就是指自己不能將任何有關自己尸體未來的決定付諸實施的人。死者的身體不再供自己支配,也不再“擁有身體”,擁有“對身體的權利”。
死者在生前通過留下遺囑,通過遺愿對其未來尸體的命運做出的決定,這種遺囑只有在“第三方”,即在國家或制度性強制力的保障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迫使繼承人服從其指示。死者“對(擁有)身體的權利”也因為這個“第三方”而具有“局限性”,甚至人們判斷所謂死亡的狀態(tài)也以“第三方”作為最終標準。
法定權利、財產權利是保護活人,這不是很正常嗎?
是很正常,讓我們假設曾經真的存在過對活人身體的“身體權利”——私有制的權利是不能與對具有勞動能力的身體的所有權相分離的——在死亡的那一刻,這種“權利”在法律上的出現(xiàn)只是設定了一種方法來思考或應對“無自主權利”以及難以克服的“無身體保護”的影響,就通過“無自主權-無保護”的尸體顯示了私有制的“身體”在一生中都經歷著的這種“無自主-無人身保護權”的真相。
而被利用防腐的技術手段制成的在地化的尸體,是由現(xiàn)代國家承擔的更加意味深遠的責任,即再次成為可見的和可以被注視的尸體,即“生命”以一種機械而自發(fā)、自動的方式,通過疾病摧毀了本應保護其免受疾病和保障其免疫力的東西,通過一種自我毀滅的沖動,而重獲主權-重建國家。
生者是無法缺乏主權(私有制-身體的所有權)的,而人,在這一切中,不也就被剝奪了缺乏本身嗎?
我不是任何人的最終目的,我也無法滿足這種欲望。我難道不正在瀕臨死亡嗎?
1654年11月23日,布萊士·帕斯卡。
2022/12/16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35576575/answer/280409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