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強:由懲罰到教化:英國19世紀的少年犯罪問題與教管機制改革

許志強:由懲罰到教化:英國19世紀的少年犯罪問題與教管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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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少年犯罪率的急增是英國工業(yè)化時期的一個嚴峻社會問題,這既與當時英國急劇的經(jīng)濟社會轉(zhuǎn)型密不可分,也與傳統(tǒng)懲戒體系所存在的缺陷相互關(guān)聯(lián)。在傳統(tǒng)的懲戒體系下,政府力圖通過嚴酷的懲罰來威懾犯罪,失足少年遭受過重的刑罰卻并未獲得良好的教化,進而使得難以教改的慣犯、累犯不斷增加。19世紀中后期,在瑪麗·卡彭特等社會改革家的努力下,英國建立了專門的少年教管機構(gòu),更側(cè)重通過感化教育的手段來矯正失足少年的行為,最終使大量少年犯順利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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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上半期,英國經(jīng)濟獲得迅猛發(fā)展,社會秩序卻并不穩(wěn)定,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犯罪史學家泰勒(David?Taylor)指出,僅高等法院所審理的偷盜與搶劫案件就由19世紀初的每年約4500起上升到40年代的每年約4萬起。其中,少年犯罪占有很大比重,以致于不少英國歷史學家認為,“少年犯”及其相關(guān)刑罰機制的概念正是19世紀“維多利亞時代的一項新發(fā)明”。如何建立適合改造失足少年的矯正機制,以便從根本上抑制犯罪問題,在英國引起廣泛的社會討論。當時的社會輿論將矛頭指向了英國傳統(tǒng)的懲罰體制,認為法律對少年犯判刑過重,監(jiān)獄管理混亂,實際上成為培養(yǎng)慣犯、累犯的學校。對傳統(tǒng)刑罰體制的反思促使一些慈善家和政治精英開始從機制改良層面來應對少年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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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英國少年犯罪問題開始進入史學家的研究視野。國內(nèi)有已有學者從觀念層面對19世紀英國少年犯的刑罰方式做了探討。本文力圖以少年犯罪問題為切人點,以少年教管機制的改革實踐為主線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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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犯罪問題及其社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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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19世紀上半期,英國的少年犯罪狀況不斷趨于惡化,引起社會普遍憂慮。1815年,由倫敦慈善家和改革者組成的“少年犯調(diào)查委員會”認為:“在倫敦,僅白天參與犯罪活動的男孩就有數(shù)千人,這種驚人的墮落正在貧困少年群體中迅速蔓延?!毕略鹤h員利特爾頓(littleton)在議會辯論中介紹了斯塔福德郡的犯罪狀況,根據(jù)該郡季審法庭記錄,1825—1827年間,15歲以下的少年犯數(shù)量平均每年的增長率都超過25%。1833年,議員厄德利·威爾莫特(Eardley?Wilmot)在議會中指出:“在北沃里克郡,年齡在21歲以下的少年犯可占犯人總數(shù)的一半以上。過去7年以來,被判刑的少年犯群體中,18歲以下的有1300人;15歲以下的有600多人。”1847年,議員尼森(Neison)在下院的報告中指出,過去9年中,英國12—17歲的少年犯平均每年都要增加近7000人。19世紀中期,利物浦17歲以下的少年犯約有5000人,占犯人總數(shù)的10%。少年犯罪形勢的加劇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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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絕大多數(shù)來自于底層貧困群體,主要包括學徒、仆人、雇工、流浪兒。他們的年齡特征和生活處境使之成為典型的“準犯罪群體”。犯罪史學家彼得·金教授(Peter?King)強調(diào),這些來自底層社會、未受過教育的青少年在外出學徒至結(jié)婚之前正處于一段危險年齡期(slippery?age),生活的拮據(jù)和物質(zhì)的誘惑很容易使之沾染偷盜、賭博、詐騙等惡習。法庭記錄顯示,這一時期年少的學徒、仆人或童工參與盜竊犯罪的案件明顯增多。流浪兒也是少年犯的主要來源,他們中的許多人要么是罪犯、乞丐或殘疾人的子女,要么是私生子、孤兒或棄嬰。由于缺乏照管,這些孩子很快成為“街頭野蠻人”。格林伍德在調(diào)查時發(fā)現(xiàn),他們經(jīng)常為爭奪垃圾堆中的一些東西打得不可開交,不少人一有機會就參與盜竊,逐漸變得積習難改。有些孩子在接受采訪時這樣為自己辯解:“不是我們的錯,因為世界上美好的東西都已被人占盡,我們只能以偷竊為生?!甭鼜厮固鼐炜傞L威利斯(Captain?Willis)在《晨報紀事》雜志上撰文指出:“曼徹斯特有一大批非專業(yè)的少年犯罪群體,他們在工作之余從事盜竊。許多少年將盜竊作為正式工作之外的一種副業(yè),他們從工廠偷盜棉花以及其他生產(chǎn)資料。”從經(jīng)濟回報來看,偷竊對底層青少年來說也具有一定誘惑力。社會活動家查德威克調(diào)查后認為,普通工人辛苦1天的平均收入也不過為3先令,而扒手所得可能是其2倍。因此,偷竊往往成為底層少年應對失業(yè)、貧困或其他窘境的權(quán)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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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為何成為當時英國一個普遍存在并日益加劇的社會問題?這還需要結(jié)合英國工業(yè)化轉(zhuǎn)型時期的具體歷史語境來分析??梢哉f,工業(yè)化時期英國社會所經(jīng)歷的巨大轉(zhuǎn)變在某種程度上為少年犯罪的滋長、擴大提供了各種促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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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就生存環(huán)境而言,英國工業(yè)化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貧民窟成為滋生犯罪的重要溫床,生活其中的少年或兒童深受其害。當時英國幾乎每個工業(yè)城市都有聞名遐邇的貧民區(qū),如倫敦的貝思納爾格林(Bethnal Green)與懷特查佩爾(White?chapel)街區(qū)、曼徹斯特的迪恩斯特奇(Deanstage)、薩福德的蓋瑟爾街(Gathorn?Street)、利物浦的滑鐵盧大道(Waterloo Road)、諾丁漢的馬什街(Marsh?Street)等都是被人熟知的貧民窟聚集區(qū)。貧民窟不僅破舊、簡陋、擁擠,而且居民成分非常復雜,小偷、騙子、娼妓、甚至殺人犯幾乎無所不包,生存其中工人子女處境堪憂。1846年,沙夫茲伯里勛爵親自走訪了倫敦的貧民窟,最讓他觸目驚心的是貧困兒童的境況,“這些孩子是不為世人所知的不幸群體,他們在街頭以乞討為生,有些無家可歸,有些連名字都沒有”。一位協(xié)助濟貧委員會進行調(diào)查的治安法官在報告中寫到:“貧民窟的居所太過擁擠,很難在這些居民中發(fā)現(xiàn)任何關(guān)乎道德和體面的東西……這進而導致不幸兒童群體的存在,為他們走向犯罪提供了諸種條件?!碑敃r的《泰晤士報》則直接將倫敦貧民窟形容為“竊賊的巢穴”。生活在貧民窟中的青少年自幼耳濡目染,自然很容易沾染各種不良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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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就社會關(guān)系而言,在急劇的社會轉(zhuǎn)型過程中,英國底層青少年群體越來越疏離于傳統(tǒng)體制的眷顧之外。19世紀初,絕大部分英國人生活在農(nóng)村“熟人社會”(face—to—face?society)的小圈子中;而到19世紀中期,隨著大量農(nóng)村人口向城市轉(zhuǎn)移,他們大部分人開始生活在陌生的城市環(huán)境中。以當時的倫敦為例,有近半數(shù)以上的人口是外地移民,而青少年占很大比例。對這一群體來講,離開家鄉(xiāng)意味著失去了傳統(tǒng)的家庭紐帶、鄉(xiāng)鄰關(guān)系和救助體系的庇護。因為當時英國的濟貧、醫(yī)療等服務(wù)主要以教區(qū)為單位,只為本教區(qū)成員提供,外來移民往往被排斥在這一救助體系之外。移民城市的青少年不僅無法獲得院外救濟,甚至申請帶有懲罰性的院內(nèi)救濟或強制學徒也困難重重。這一時期,英國學徒制度由“戶內(nèi)”模式向“戶外”模式的轉(zhuǎn)變對青少年也有諸多不利影響。“戶內(nèi)”學徒制是一種“準家庭式”的監(jiān)管方式,徒弟在師傅家中學工、做活,師傅扮演著“準家長”的角色;而“戶外”學徒制則使師徒關(guān)系轉(zhuǎn)變?yōu)橐环N純粹雇傭式的經(jīng)濟關(guān)系,許多少年學徒也因此失去了一股重要的監(jiān)督力量。例如,法官約翰·威爾莫特(John?Wilmot)將伯明翰少年犯的增加歸咎于雇主對年輕工人的監(jiān)督不力:“過去,學徒被視為雇主家庭中的一員,雇主為他們提供食宿,負責教育他們的品行……而現(xiàn)在一個雇主有十幾個學徒,或許根本照管不過來……結(jié)果他們個個都成了竊賊。”遠離鄉(xiāng)鄰的監(jiān)督,許多年輕人生活更為隨意,導致城市中的私生子、棄兒增多;工廠中漫長的工時和嚴苛的管理制度使工人無暇照管子女;城市中豐富的物質(zhì)生活和消費風氣對青少年群體也是一種誘惑。這些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失足少年問題為何集中于倫敦、曼徹斯特、伯明翰、巴斯等大城市而非鄉(xiāng)村地區(qū)(如迪文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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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就家庭教育而言,父母的慫恿或忽視教管也是少年犯罪活動擴大的一個重要因素。許多貧困兒童被父母放到街頭自生自滅,靠乞討、偷竊來維持生計,沒有人教育他們是非對錯的標準。1835年,英國監(jiān)獄刑罰協(xié)會在對600個少年犯罪案例的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87.5%的少年犯與父母(包括單親)生活在一起,僅有12.5%屬于孤兒或被父母遺棄。也就是說,犯罪少年并非大多數(shù)是孤兒或棄兒,而是父母監(jiān)護職責缺失給孩子造成了不良影響。1828年,倫敦治安委員會接到報告說,有數(shù)名男孩因無錢回家在考芬特花園(Covent?Garden)露宿,他們被父母趕出家門從事乞討或盜竊,若討(或偷)不到6便士就不能回家。該委員會還被告知,人們經(jīng)常會看到6、7歲的孩子直到半夜還在街頭流浪,他們手里攥著幾根火柴,當被問為什么還不回家時,他們會說害怕回家挨打,即便他們討得2便士,也不會有晚飯吃。1847年,利物浦的治安法官拉斯伯恩(Rathbone)在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一位母親將自己的5個孩子趕到街頭或碼頭,強迫他們從事乞討,一天下來若毫無所得將會受到懲罰。1846年2月4日,利物浦監(jiān)獄對當天關(guān)押的6名少年犯的信息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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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份監(jiān)獄記錄可以看出,英國底層父母的道德墮落或不幸經(jīng)歷給孩子帶來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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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統(tǒng)懲戒體系下的少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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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日益增多的少年犯罪案件,英國政府在19世紀上半期仍舊依賴傳統(tǒng)的懲戒體系,力圖通過嚴苛的懲罰方式來威懾少年犯罪,以達到減少罪案的效果。在這種懲戒體系之下,低齡少年所犯罪行之輕與其所受刑罰之重形成鮮明對照。然而,嚴酷的懲罰并未達到威懾犯罪的效果,反而使得許多失足少年變得更加難以教改。因此,傳統(tǒng)懲戒體系也日漸受到社會輿論的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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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刑酷法在工業(yè)化時期的英國仍然占據(jù)重要地位,這在少年犯所接受的具體懲罰上也有明顯體現(xiàn)。直到19世紀中期,少年犯因偷盜而被判絞刑(死刑)的案例仍然持續(xù)不斷。雖然大多數(shù)情況下,法官會予以緩刑,最終改判監(jiān)禁或流放,但仍有少數(shù)人僅僅因為偷盜最終被送上絞刑架。1801年,一名13歲少年因入室偷了一件湯勺而被執(zhí)行絞刑;1831年,一名9歲男孩因縱火而被執(zhí)行絞刑;1833年,一名9歲男孩因從一個家商店偷了價值2便士的涂料而被執(zhí)行絞刑。1801—1836年問,倫敦老貝利法庭有103名少年犯被判死刑,其中絕大多數(shù)人都得到緩刑,后被改判監(jiān)禁或流放。實際上,即便被關(guān)進監(jiān)獄或流放海外,對于那些偶爾犯錯的年少孩童來說也是量刑過重的懲罰。但當時英國社會的主流看法仍然強調(diào)懲罰的效用,認為嚴酷的懲罰可以促進罪犯的深刻懺悔和徹底改觀。例如,西德尼·史密斯(Sydney?Smith)教士在提交給監(jiān)獄刑罰協(xié)會的報告中指出:“只有讓犯人吃盡苦頭才能起到威懾作用,監(jiān)獄應該成為一處讓罪犯遭受折磨、忍受痛苦、留下恐懼的地方……無論男人、女人、男孩、女孩都要在此經(jīng)歷一番苦痛,這樣他們才能意識到,如果再次回到這里將是極大的不幸。”在這種刑罰觀念的指導下,少年犯罪與成人犯罪所遭受的懲罰幾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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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簡易審判程序,許多少年犯在審判之前已經(jīng)被羈押在監(jiān)獄中,等待季審法庭或巡回法庭開庭時予以處理。這期間,少年犯會與其他收監(jiān)或服刑的成年犯人混關(guān)在一起。約翰·帕金頓(J.Pakinton)曾在議會下院指出兩個案例:一個是偷了2便士的14歲男孩,他被關(guān)進監(jiān)獄7周后才接受審判;另一個是偷了1夸特牛奶的女孩,她也是在羈押數(shù)周后才接受審判。帕金頓認為,在收監(jiān)期間,這些低齡少年整天與成年慣犯、暴徒、酒鬼關(guān)在一起,必然會染上更多惡習。威爾莫特(Eardley?Wilmot)也認為,在審判之前就把少年犯關(guān)進監(jiān)獄長達2周至2個月,這種做法會使他們在與成年犯人接觸過程中變得更加習性難改。他建議少年犯應該通過簡易審判程序,由治安法官進行即決審判。1835年,一名因偷了兩雙靴子而被羈押1周的少年犯向法官交代他在獄中的見聞時說:成年犯人整天在獄中賭博,小伙伴們則炫耀自己的犯罪經(jīng)歷,分發(fā)的面包經(jīng)常被成年犯人沒收作為賭資,獄吏有時還會來兜售酒水。1836年,一名因其所工作的海船失事而無家可歸的少年被遣送到倫敦吉爾特斯珀爾街區(qū)(Gihspur?Street)的拘留所,與那些道德敗壞和行為不軌之徒關(guān)押在一起。這表明,不僅是問題少年,有時無辜者也會與成年犯人混關(guān)在一起,遭受他們虐待和教唆??梢?,當時英國的監(jiān)獄存在著嚴重的管理混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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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境最為糟糕的并非普通監(jiān)獄中的少年犯,而是泰晤士河畔舊船監(jiān)獄(Hulk)中的少年犯,這類監(jiān)獄主要用于關(guān)押那些被判流放的犯人。舊船監(jiān)獄在美國內(nèi)戰(zhàn)期間開始使用,當時北美作為英國重要的犯人流放地被迫中止,而國內(nèi)監(jiān)獄犯人爆滿,政府便將廢棄的舊船作為關(guān)押流放犯人的場所。舊船監(jiān)獄因環(huán)境惡劣和管理混亂而臭名昭著。歷史學家韋伯夫婦在考察后評價道:“就英國歷史上所有的監(jiān)禁形式而言,舊船監(jiān)禁是最野蠻、最不人道、最可怕的,里面的環(huán)境潮濕擁擠,近1/4的犯人死在甲板上?!背嗽趶娭苿趧訒r間內(nèi),基本上沒有管理員對這些犯人進行監(jiān)督。夜晚,形形色色的犯人被關(guān)在甲板底下,很多人在里面賭博、酗酒。19世紀20年代至40年代,大約有2500名14歲以下的少年犯被關(guān)進舊船監(jiān)獄。“有時他們被關(guān)在甲板底下長達23小時,不停地做工……近半數(shù)因饑餓而死去”,一些不足桌子高的孩子之間斗狠斗勇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有的孩子甚至為了逃離此地而不惜自殘。19世紀30年代,舊船監(jiān)獄的惡劣境況被《泰晤士報》披露,之后便遭致越來越多的輿論批評;40年代,英國內(nèi)政部開始禁止使用舊船監(jiān)獄來收容少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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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濟貧院雖然是救助貧民的收容機構(gòu),也帶有明顯的懲罰性質(zhì),在某種程度上發(fā)揮著管制社會“準犯罪群體”的功用。濟貧院中的貧困兒童和少年同樣過著監(jiān)獄般的生活。特別是19世紀30年代以后,濟貧方式由“院外救濟”轉(zhuǎn)向“院內(nèi)救濟”,許多街頭流浪兒、乞討兒被強迫關(guān)進濟貧院從事勞動并接受管制,實際上成為廉價勞動力。院中實行嚴苛的管理制度,如母子必須隔離、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日常活動受到嚴格控制。有些濟貧院為了營利甚至可以在不通知父母的情況下,將貧困兒轉(zhuǎn)售到工廠或強制其去當學徒。這種懲戒性的“院內(nèi)救濟”方式主要為了使接受救濟者的生活境況比普通勞工還要差,以防止投機取巧的懶漢也混進來。但對兒童或青少年也實行無異于成人的嚴苛管理方式,對他們的成長來說無疑是一種束縛和扭曲。結(jié)果是,下層貧民寧愿讓自己的兒女在街頭流浪、犯罪,也不愿意將其送進濟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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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國內(nèi)遭受監(jiān)禁的少年犯相比,那些被流放海外的少年犯的處境同樣令人憂慮。英國的流放制度開始于18世紀初,早期主要向北美殖民地輸送犯人,北美獨立戰(zhàn)爭后,則改為澳大利亞殖民地。流放制度建立后實際上成為代替絞刑和其他重刑懲罰的主要刑罰方式,被廣泛采用。根據(jù)法律,輕罪少年一般被判7年流放,重罪少年被判14年,與成人受刑幾乎沒有差別。1812—1817年間,英國有916名(780名男性,136名女性)21歲以下的犯人被流放到澳大利亞殖民地。其中,甚至不乏10歲左右的兒童。例如,10歲的海姆布萊登(Hannah?Hambleton),因在商店偷竊一塊手帕、一個衣領(lǐng)和幾條絲帶而被判7年流放;9歲的英斯基普(JohnInskip)則因偷竊2先令2便士現(xiàn)金而獲罪。失足少年在殖民地流放過程中的處境堪憂,他們要么經(jīng)常遭受成年犯人的打罵和羞辱,要么和那些粗鄙下流的成年犯人混成一片,最后成為一名屢教難改的慣犯。阿伯克龍比(Abercromby)在議會中指出,將如此之多的少年犯和成人一起流放,很容易使其沾染成年犯人的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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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19世紀上半期,無論是英國監(jiān)獄或濟貧院的管理體制,還是流放制度都體現(xiàn)出明顯的懲戒性,即便低齡少年犯也要遭受與成年犯人相同的刑罰。這種懲戒體系主要通過嚴苛的刑罰手段來威嚇和懲罰少年犯,而非通過教育和矯正的方式來徹底改造他們。這種殘忍的懲罰體制既未顯示出足夠的威懾作用,也未見其對于少年犯的改造之功,許多失足少年在服刑之后卻沾染了更多惡習,變得更加難以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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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教管機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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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懲罰為主要特征的傳統(tǒng)懲戒體系并未有效地抑制少年犯罪問題,并被指責為濫用刑罰、量刑過重,使輕罪少年或流浪兒遭受了過多不應承受的懲罰。因此,越來越多的慈善家或改革者開始倡導一種新的以教育和感化為主要手段的少年教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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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新的改革趨勢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從英國社會的年齡結(jié)構(gòu)來看,青少年群體已是社會的主體,他們的處境關(guān)乎整個社會的發(fā)展,因此開始受到廣泛重視。19世紀20年代,英國開始進入低齡化高峰期,14歲以下的兒童約占總?cè)丝诘?9%;兒童與青少年數(shù)量約占總?cè)丝诘囊话胍陨?。如此龐大的社會群體,其道德水平、行為方式、教育程度等各方面的狀況,無論對于社會穩(wěn)定還是對于國家興衰都會產(chǎn)生深遠的影響。其次,進入19世紀,人們對于少年犯罪的觀念有了新的轉(zhuǎn)變。未成年人犯罪不再僅僅被視為個體的道德墮落所致,社會層面的原因、社會監(jiān)管職責的缺失開始受到強調(diào)。正如丹尼爾·特納教所言:“少年群體與其說屬于他們的父母,不如說屬于社會大眾,他們是國家的希望和力量所在?!边@種觀念日漸深人人心自然會促使人們思考社會與國家在少年教管方面所理應承擔的責任。再者,在啟蒙思想、福音主義的影響下,殘忍的刑罰方式備受詬病,社會輿論更加強調(diào)寬容與人道。整個19世紀40年代,英國的報刊、雜志、公開講演以及小冊子中都充斥著對少年犯刑罰機制改革的探討?!短┪钍繄蟆穼⑦@股輿論熱情稱之為“現(xiàn)代寬容精神的交匯”。1846年,刑罰改革家希爾(Mathew?Hill)躊躇滿志地宣稱:“寬容精神已遍地開花……不論是政府官員還是社會團體,他們都力圖通過改造犯人而非懲罰犯人的方式來減少犯罪。”樞密院教育委員會建議為失足少年建立模范教養(yǎng)院,借助教育手段來感化和改造他們。在這一背景下,英國在19世紀中期出現(xiàn)了一場影響深遠的少年教管機制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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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改革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瑪麗·卡彭特(Mary?Carpenter),她是第一位在少年刑罰機制改革方面獲得國際聲譽的英國女性。她出生于布里斯托爾,成長于信仰虔誠的家庭環(huán)境中,長期以濟貧扶弱、拯救不幸群體為己任。1832年爆發(fā)的布里斯托爾暴亂和大霍亂給卡彭特帶來很大震動,她意識到忽視窮人的處境會給整個社會所帶來巨大災難。此后,她將主要精力傾注于改善貧困兒童和少年犯的悲慘境遇。她先在家鄉(xiāng)成立了一所貧民兒童免費學校(Ragged?School),為那些無力承擔正規(guī)教育的貧困兒童提供免費教育??ㄅ硖卦谧咴L許多監(jiān)獄以后認識到,還必須成立一種介于學校和監(jiān)獄之間的少年教管機構(gòu),改變傳統(tǒng)的懲戒模式,通過教育感化的方式來矯正少年犯。她對政府的角色缺失表示不滿,曾諷刺說英國政府為貧困少年所提供的僅有的一所國立學校就是國家監(jiān)獄,它卻成為培養(yǎng)罪犯的機構(gòu)??ㄅ硖爻闪⒘擞谝患疑倌杲坦芩?,開始將自己的改革思想付諸實踐。在她看來,少年兒童在濟貧院或監(jiān)獄中的經(jīng)歷會使他們變得更加邪惡,貧困兒童并非生來就是壞孩子,險惡的社會環(huán)境在其成長過程中產(chǎn)生了消極影響,即便是道德敗壞的失足少年經(jīng)過適當?shù)慕袒材軓氐谆诟摹K龔娏曳磳鹘y(tǒng)的刑罰方式,認為對低齡少年施以嚴苛的懲罰不僅殘忍和不道德,也沒有任何矯正效果,只是讓他們變得更具報復性、叛逆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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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彭特力求改善少年犯處境的觀點獲得許多人的贊同和認可,但也引起保守者的反擊。例如,登曼勛爵(lord?Denman)反駁說:“我對少年犯享有這些利益和特權(quán)表示深深的憂慮……我個人依然認為,只有通過法律的懲罰才能威懾犯罪,那些具有仁慈之心的人倘若以他們的方式來執(zhí)行刑罰的話,恐怕只能鼓勵犯罪而非威懾犯罪?!睂Υ?,卡彭特主要做了兩方面的工作。在宣傳論證方面,她先后寫了《少年教管所》、《少年犯》兩本調(diào)查報告來闡述自己的觀點和改革的必要性,二者都引起極大反響,這使她很快躍升為英國教管機制改革的權(quán)威專家。此外,為了將教管機制改革以議會立法的形式在全國推廣開來,她先后說服政治家阿什利勛爵(lord?Ashley)、霍頓勛爵(lord?Houghton)、恩德斯萊勛爵(lord?Endersleigh)等人加入改革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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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年,在卡彭特的推動下,支持改革的主要代表在伯明翰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性的研討會。這次會議對之后的改革實踐意義非凡,在這次會上,改革者們明確了立法目標,擬定了立法的主要框架。經(jīng)過討論,參會者一致認為,英國應該建立兩種少年教管機制:一種是少年教管所,主要負責收容、教化那些罪行較為嚴重的少年犯;另一種是少年勞教所,主要負責收容、教育那些流浪兒、乞討兒或輕罪少年犯。會議還決定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負責調(diào)查貧困少年或失足少年的境況,為議會辯論提供充實的證據(jù)。1853年,3000多名改革者召開了第二次伯明翰會議,進一步申明教管機制應由社會團體組織建立,英國政府負責授權(quán)、監(jiān)督并提供財政支持。這樣,在諸多知識精英、慈善家和政論者的努力之下,少年教管機制的革新已成必然之勢,接下來的議會立法僅僅是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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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年,《少年犯法案》(Youthful of?enders?Act)順利獲議會通過。根據(jù)這一法案,16歲以下的少年犯在監(jiān)禁一段時間(1—2周)后可被遣送至少年教管所接受改造,期限為2—5年;英國內(nèi)政部負責教管所的資格認證和監(jiān)督管理;治安法官負責向教管所遣送少年犯;少年犯父母每周須支付5先令以維持孩子基本費用,其余費用由國庫承擔。這一法案明確了少年犯在接受教管過程中的權(quán)責問題,政府開始為問題少年的教育改造承擔起一定責任。但是,該法案仍未涉及到流浪兒和赤貧少年群體,而他們的處境和遭遇與少年犯幾乎沒有差異,同樣忍受著過重的懲罰和不公的待遇。在議員阿德利(Adder?Ley)的督促下,英國議會于1857年通過了《勞教所法案》(The?IndustriaL Schoo?Ls?Act),希望通過這一法案來改善英國多達5萬名流浪兒的處境和未來。該法案規(guī)定,治安法官負責向勞教所遣送14歲以下的流浪兒;地方政府負責籌建勞教所,教育委員會予以資格認證;被勞教少年的父母每周須向勞教所支付3先令。同年,內(nèi)政部任命巡查官負責監(jiān)督以上兩類教管機構(gòu)的管理與執(zhí)行情況。后來通過的幾個法案對教管機制做了進一步完善:如1879年的《即決審判法案》允許治安法官通過簡易程序來審判少年犯;1893年的《教管所法案》允許少年犯不必經(jīng)過短期監(jiān)禁可直接被遣送至教管所;1899年的法案則徹底將教管機制與監(jiān)獄體系區(qū)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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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立法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英國少年教管模式的重要轉(zhuǎn)變。首先,無論是教管所還是勞教所都逐步脫離傳統(tǒng)的刑罰體系,向教育系統(tǒng)靠攏,后者一開始就直接由教育部門監(jiān)管。這說明管理者越來越傾向于通過教育感化手段來改造問題少年,而非借助傳統(tǒng)的懲罰方式。其次,治安法官的即決權(quán)力得到擴大,可以通過簡易審判程序及時處理少年犯罪案件并將其遣送至教管機構(gòu)。這大大減少了少年犯在羈押監(jiān)獄期間遭受成年犯人虐待和教唆的可能性。再有,法案雖然規(guī)定家長要提供一定費用,但大部分少年犯的家庭都難以承擔,在實際操作中,教管費用往往最終由政府來補貼??梢?,政府在少年犯的教育改造過程中日漸承擔起更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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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管所主要接收16歲以下無犯罪前科或輕罪的失足少年,其中近八成以上為此類少年犯。因為在管理者看來,輕罪少年犯更易于管教和棄邪歸正,而那些慣犯、頑固不化者很難被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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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所主要接收14歲以下的街頭流浪兒,也包括一些少年犯。如果這些孩子的家人不能提供足夠證據(jù)以說明其道德良好的話,治安法官可以將其遣送至勞教學校。許多失足少年經(jīng)過勞動培訓和教育改造后可習得一技之長,能在重返社會時自食其力。與原來的監(jiān)獄系統(tǒng)相比,教管機構(gòu)中少年犯的待遇有了很大改善。比如,在飲食方面,沃斯特郡的一家教管所每兩周可為孩子們提供一次肉食晚餐,其他時間主要是面包、乳酪、土豆、粥或油脂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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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年《少年犯法案》通過以后,教管所的數(shù)量迅速增加。1855年,英國有10家少年教管所建立,次年則又增加了17家。到1860年基本達到一個穩(wěn)定期,全國共有48家獲得資格認證的教管所,每年可接收大約1000名少年犯,這些教管所一共可容納4000人。其中,大約有60%的少年犯來自約克、蘭開夏、米德爾塞克斯、薩里和沃威克五大城市,來自鄉(xiāng)村地區(qū)的則非常少。這進一步說少年犯罪問題主要是一種城市現(xiàn)象。勞教所在1857年法案通過后才開始建立,60年代中期以后日益普及,但表現(xiàn)出較為持久的增長后勁。1863年,英國只有25家勞教所,1866年法案頒布后,數(shù)量在一年內(nèi)迅速翻番。1871年為59所,1884年增至99所。1864年,在勞教所接受教管的失足少年數(shù)量為1668人,1885年為20000人,1893年為24500人。到19世紀末,英國的教管所和勞教所共接收、改造少年犯和貧困少年多達3萬人,絕大部分年齡在5—15歲之間。兩類教管機構(gòu)的建設(shè)費用和日常開支不斷增加,例如,勞教所在1866年的開支費用為5.9萬英鎊,到1878年增加到36.2萬英鎊。初期,慈善捐款占很大比重,但隨著教管機構(gòu)規(guī)模的擴大和接收人員的增加,越來越倚重政府補貼。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兩類教管機構(gòu)都被納入教育體系,由英國內(nèi)政部統(tǒng)一撥款,地方政府承擔部分費用。當時的《泰晤士報》報道說:“最令人關(guān)注的變化就是國家已經(jīng)為許多孩子承擔起父母和監(jiān)護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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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教管所和勞教所的普及是英國建立現(xiàn)代教管機制的重要嘗試,體現(xiàn)英國社會在犯罪治理觀念上的重大轉(zhuǎn)變。新機制更強調(diào)通過教化、培訓、教授技能等手段實現(xiàn)改造少年犯的目的,表明與傳統(tǒng)懲戒體系的斷裂與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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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管機制革新的意義、問題及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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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以看出,19世紀中后期進行的少年教管機制改革力圖使家庭、社會與政府三者(特別是后者)擔負起改造失足少年的職責。在矯正模式上,開始由傳統(tǒng)的懲罰方式轉(zhuǎn)向感化教育,少年兒童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受到重視。經(jīng)過近半個世紀的改革嘗試,英國的教管機構(gòu)在有效改造少年犯和培訓流浪兒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使大量底層少年順利重返社會,走上正常的謀生之路;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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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管機制對少年犯的有效改造獲得了各界人士的贊揚。巴威克·貝克爾(Barwick?Baker)認為:“過去數(shù)倍于現(xiàn)在的少年犯——不論是普通盜竊犯還是慣偷、神偷,都已極為少見?!笨ㄅ硖卦?872年世界監(jiān)獄大會上發(fā)言時指出:“英國20年前的少年犯罪問題已得到根治……有組織、專業(yè)化的少年犯罪已經(jīng)不再發(fā)生,在接受教管的男女少年中,因再次犯罪被抓進監(jiān)獄的情況已經(jīng)非常少見?!庇槐O(jiān)禁的少年犯從1856年的14000人減少到1881年的5500人,被判勞教的成年犯人由1859年的2500人減少到1881年的1500人,皇家委員會將此歸功于少年教管機制的建立。1900年,約翰·沃特森(John?Watson)在提交給皇家數(shù)據(jù)協(xié)會的報告中指出,經(jīng)過教管所和勞教所對貧困少年和未成年犯人的收容、教化和改造,4O年前遍布街頭的乞丐、流浪兒和少年竊賊已被清除干凈。以哈德威克教管學校(Hardwicke)為例,截至1891年,該校近3年所改造的90名失足少年中,只有2人再次犯罪;在該校接受教管的827名失足少年中,只有5人再次犯罪。大眾媒介對教管機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也不乏溢美之詞,《泰晤士報》稱贊教管機構(gòu)“為我們的時代博得令人尊敬的聲望”??梢?,少年教管機制革新在抑制犯罪和預防犯罪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并博得整個社會的贊譽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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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分析下面的圖表可知,英國教管所和勞教所中絕大部分被釋放的失足少年能夠正常就業(yè)或恢復正規(guī)生活,真正難以教改、重操舊業(yè)的少年犯只占很小比例。與19世紀初的形勢相比,到19世紀末,原來猖獗的少年犯罪已經(jīng)基本得到了遏制,特別是慣犯、累犯日益減少,社會秩序得到明顯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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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英國少年教管機構(gòu)在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首先,絕大部分失足少年在教管機構(gòu)中接受改造的時間為最長時限4—5年,而非最短時限2—3年,這種“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低齡兒童來說非常不利。因此,有批評者指責這種做法無異于“慈善綁架”。其次,盡管與成人監(jiān)獄完全獨立開來,一些教管學校和勞教學校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倫敦霍華德監(jiān)獄改革協(xié)會認為,應該警惕教管機構(gòu)中的管理腐敗和罪惡行為,因為在此類學校中不乏這種現(xiàn)象。再者,教管機構(gòu)尚缺乏一種“后續(xù)照管機制”(after—caresystem),比如,一些失足少年接受改造后雖然謀得工作,但工作可能是臨時陛、不穩(wěn)定的,隨時面臨著失業(yè)危險,這很可能會使他們再次流浪街頭或訴諸犯罪。因此,在道德教化的同時,從社會環(huán)境層面為失足少年提供更多的謀生機遇也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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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少年教管機制的建立較之英國傳統(tǒng)的懲罰體系已有明顯進步。傳統(tǒng)監(jiān)獄體系主要借助懲罰方式來威懾犯罪,而教管機構(gòu)更側(cè)重感化教育的方式來矯正青少年的不良品行,使其在接受改造后能順利回歸社會。如果將少年犯視為整個社會有機體的病體部分,傳統(tǒng)懲戒體系強調(diào)通過清除或隔離的方式來避免其對社會造成危害,教管機制則嘗試通過治愈的方式來使其恢復健康。教管機構(gòu)的管理制度專門為矯正少年犯而設(shè)置,符合這一特殊年齡群體的行為特征和心理特征,不僅更為人性化,也更富有成效。從更為廣闊的社會背景來看,教管機制革新從側(cè)面反映出政府開始將青少年群體納人國家照管體系,標志著英國現(xiàn)代國家職能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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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強,揚州大學社會發(fā)展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