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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案例|一次評估三次賠償判決 是什么影響了賠償金額!

2023-10-27 18:07 作者:德譽評估  | 我要投稿



許多企業(yè)主有時不可避免的會遇到征收搬遷和拆遷事件,而如果在這一過程中遇到強拆,對企業(yè)主來說無論是物質還是精神都面臨著巨大壓力。此外,在遇到強拆之后,還面臨著如何爭取損失補償和賠償的問題。


這時候往往也面臨著法律訴訟,但是即使是到了法院,申請補償和賠償也需要有確切依據。這時最大的問題來了,強拆之后現(xiàn)場資產已經滅失,我們如何證明自己的損失呢?


這里也提醒大家,資產評估在征收拆遷/搬遷過程中往往是一個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時也是一個證據保存與價值鑒定的過程,而評估機構獨立、科學、客觀公正的第三方立場,也使得評估報告更加具有證據優(yōu)勢。


即便最終法院的判決與評估值可能會有出入,但是我們最起碼可以提供一份損失證明,來證明自己的損失價值,從而彌補自己損失。


今天我們就從海南的這個行政賠償案例中去分析評估報告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


案例


2012年1月海南三亞某區(qū)的老羅,與人合作成立了一個養(yǎng)豬合作社。誰成想,剛過3年,2015年8月,這個養(yǎng)豬合作社突然就被該地某區(qū)城管部門給強拆了,這不僅給老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還給老羅造成了較大的生活壓力和心理壓力。



為了討個說法,老羅將該區(qū)執(zhí)法部門告上了法院,讓人欣慰的是,一審判決中該區(qū)的強拆行為就被認定為了違法行為,但是賠償金額、賠償責任、賠償范圍等問題,卻給案件帶來了不小的波折。

最終案件經過了一審、二審、以及最高院再審之后,老羅終于拿到了近170萬左右的賠償。


那么這將近170萬賠償款如何而來呢?是否可以彌補老羅等人的損失呢?



▼一次評估三次賠償?金額差異根源在哪?



在一審期間,法院委托當地某資產評估機構對涉案養(yǎng)豬場及附屬設施價值進行了鑒定。隨后該評估事務所作出了《資產評估技術報告》(以下簡稱0001號《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顯示,涉案養(yǎng)豬場及附屬設施財產損失價值為1802439元,評估基準日2015年8月31日。


既然評估報告是180余萬元,怎么最終的賠償款是170萬元左右呢?


這中間又發(fā)生了什么故事呢?還要從三個法院的三次賠償判決說起。


根據相關的裁判資料,我們發(fā)現(xiàn)其實三次賠償判決中關于賠償金額的依據,均不同程度的采信了這份評估報告。


◆一審:按照該報告評估值賠償


一審法院最終依據此評估報告判決當地該區(qū)執(zhí)法局按照評估值賠償老羅等人180余萬。


◆二審:賠償應以“直接損失‘為限


那么二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是多少呢?僅有86萬余元。


◆最高院:根據評估報告,并結合全案證據


而最高院判決的賠償金額又再次提升至將近170萬余元。


我們發(fā)現(xiàn)一審法院與最高院的賠償金額之間其實相差不大,最值得我們關注的其實是二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這次的賠償金額與評估值之間相差竟有將近100萬。


為什么三次賠償均采信這份評估報告呢?為什么在三個法院均采信該評估報告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卻存在差異呢?



▼強拆后證據滅失評估報告成為關鍵證據!


其實在該案例中,還出現(xiàn)了一次不完整的評估。


在一審之后,該區(qū)執(zhí)法局以該《評估報告》存在基本事實認定錯誤、評估方法錯誤、未經現(xiàn)場勘查等理由,申請對涉案財產損失進行重新評估。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鑒定中并未對強拆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明確,依法重新啟動司法鑒定。隨后,經過老羅與該區(qū)執(zhí)法局同意后,二審法院重新委托了一家新的評估機構對該評估報告進行鑒定評估,鑒定內容為《評估報告》中所附的《固定資產評估明細表》中第一項“豬欄”和第三項“飼料倉庫”因拆除造成的直接損失。


但是由于老羅等人與該區(qū)執(zhí)法局均不能提供要求的“購買豬欄、建造飼料倉庫的協(xié)議及結算、付款單據”等材料,該評估機構最終退回了此次委托。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僅有這一份評估報告,盡管該區(qū)執(zhí)法局對該報告提出了異議,但是三個法院還是采信了這個評估報告。


這又是為什么呢?客觀來說,由于該區(qū)執(zhí)法局的強拆行為,老羅養(yǎng)豬場的建筑物等已經滅失。而該區(qū)執(zhí)法局在強拆過程中并沒有進行證據保護,導致很難進行再次進行評估了。


因此,即使該區(qū)執(zhí)法局對該評估結果提出異議,但是由于其自身強拆行為導致老羅養(yǎng)豬場的損失無法確定,其自身要承擔后果。


在最高院的相關裁判中我們也看到了這樣的表述: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審已查明,天涯區(qū)執(zhí)法局在實施強拆過程中,未依法清點被拆除養(yǎng)殖場財產并進行證據保護,造成目前無法準確認定羅秋明等五人被拆除建筑物及合法財產損失,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p>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原評估報告更加具有證據優(yōu)勢,也因此在三次審判中均被采信。

?


?▼一次評估?為何生出三份不同的賠償判決?


整理了三次賠償判決的相關資料后,我們發(fā)現(xiàn)問題其實出在對“直接損失”的認定上。


其中,二審法院的賠償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僅有86萬元左右。這也與其認定的直接損失范圍有直接關系。


二審法院的相關裁判中有如下內容:


所謂“直接損失”是指行政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當事人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和其他必得利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該區(qū)執(zhí)法局在強拆過程中僅拆除了“豬欄”,部分拆除了“飼料倉庫”,故“豬欄”和“飼料倉庫”被拆除部分屬于直接損失的范圍,而老羅等五人主張的《固定資產評估明細表》中所列的其他財產,并未因本案強拆行為直接產生價值上的減損,其無法使用的原因是養(yǎng)豬場被關停,故不屬于本案的賠償范圍。


按照以上內容去看,其實二審法院是希望將直接損失限定在“被拆除”的豬欄和飼料倉庫。


但是唯一的證據《評估報告》中并未對已拆除和未拆除的豬欄和倉庫進行區(qū)分,而現(xiàn)場已無法評估,且因為拆除行為剩余的未拆除部分也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因此二審把賠償的直接損失范圍包含了豬欄和飼料倉庫的全部價值。


最終,二審法院確認0001號《評估報告》中豬欄的凈值837824元,飼料倉庫的凈值27160元為涉案強拆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數額,據此,判決該區(qū)執(zhí)法局給付老羅等五人賠償款864984元。


那么僅僅賠償豬欄和飼料倉庫的全部價值就可以彌補老羅等人的全部損失嗎?因為拆除行為而造成的其他損失又有多少,應該由誰賠償呢?


從最高院的相關裁判中,我們可以看到最高院確定的損失賠償范圍不僅限于已被拆除的”豬欄“和”飼料倉庫“的損失,還包括了因此次拆除行為所造成的其他損失(包含:已被拆除的排污設施、機器設備等)。


最終老羅等人獲得了近170萬元的賠償款。



總結和分析


此外,我們也關注到這個案例中,還有一些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比如無證建筑與違法建筑的相關問題,這也正是這次強拆發(fā)生的導火索。


事情還要從4份整改通知書說起。


4份通知書接踵而至?整改為何變強拆?


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11日期間,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老羅的養(yǎng)豬場收到了4份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完成相應的整改。


老羅等五人接到以上通知后,就開始整改,建設了相關的水污染防治設施。


包括:建設無害化處理池1座、干清糞便堆場1處、三級化糞池2座、防滲儲存池1座、雨污分流管等水污染防治設施,并于同年7月(限期之內)投入使用。


原本想著很快就該驗收了,這件事也就可以告一段落了,誰也沒想到卻等到一場強拆。


同年的8月26日,在未經以上通知整改部門驗收的情況下,該區(qū)城管局以涉案養(yǎng)豬場屬違法建筑為由,未作出任何處理決定并告知羅秋明等五人相關權利,便對涉案養(yǎng)豬場及相關附屬設施實施了強制拆除。


不到半年(2016年1月11日),該合作社的注銷登記被核準。



沒有合法手續(xù)?養(yǎng)豬場是違法建筑嗎?


好好的合作社,明明也在限期內也整改了,怎么突然就成了違法建筑,還說拆就拆了呢。


從相關的裁判文中我們了解到,該區(qū)執(zhí)法局則表示:被強拆建筑并未取得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不屬于合法建筑。


那么這里涉及一個關鍵問題,老羅的養(yǎng)豬場是否具有合法合規(guī)的手續(xù)和證件呢?


這可讓老羅犯了難,因為老羅確實也是拿不出證件。


難道無證建筑就一定屬于違法建筑了嗎?


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最高院再審之后,可以確定的是,老羅的養(yǎng)豬場,雖然沒有辦理合法證件的確屬于是無證建筑,但是也并不能因此就認定為違法建筑。


為什么呢?這里我們需要提到兩個關鍵點:一是否需要辦證;二是政府信賴。


第一點: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之外進行農業(yè)設施建設雖然需要就用地辦理審核或備案手續(xù),但無須辦理建設用地轉用手續(xù)及取得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


第二點:本案中,豬欄和飼料倉庫等養(yǎng)殖設施屬于通知規(guī)定的農用設施,雖然涉案養(yǎng)豬場未能辦理相關的審批、備案手續(xù),確實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問題。


但是其用地是通過土地租賃的方式從集體經濟組織合法取得,而相關政府部門并未及時作出處罰或完善手續(xù)的決定,反而發(fā)放給該養(yǎng)豬合作社政府專項補貼以及資金,對其發(fā)展生豬養(yǎng)殖業(yè)予以鼓勵與支持,證明行政機關對該養(yǎng)豬場的認可,且該合作社系經老羅等五人合法登記成立的生豬養(yǎng)殖合作社,至強拆行為發(fā)生之時仍合法有效。


這些都證明了行政機關對該養(yǎng)豬場的認可,也是在此基礎上,基于對政府的信賴,老羅在涉案土地上興建養(yǎng)豬設施,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筑。


基于這兩個關鍵點三個法院均未將老羅的養(yǎng)殖場劃定為違法建筑,因此該區(qū)執(zhí)法局強拆行為屬于違法強拆,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網絡綜合整理/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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