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知識產權與標準化知識
1考情分析
根據(jù)對歷年的考試真題進行分析,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化方面,主要考查以下內容:
(1)法律法規(guī):合同法、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2)標準化:標準化基礎知識、軟件工程的國家標準(基礎標準、開發(fā)標準、文檔標準和管理標準)。
1.1本章重點

2考點精講
2.1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1)招標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2)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3)開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4)評標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5)中標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2)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3)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4)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shù)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jù)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谩P孤痘蛘卟徽數(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2軟件開發(fā)國家標準
根據(jù)考試大綱,本節(jié)需要考生掌握基礎標準、開發(fā)標準、文檔標準、管理標準。
1.基礎標準
在基礎標準方面,需要考生掌握以下3個標準。《信息技術軟件工程術語》(GB/T 11457-2006)、《信息處理——數(shù)據(jù)流程圖、程序流程圖、系統(tǒng)流程圖、程序網(wǎng)絡圖和系統(tǒng)資源圖的文件編輯符號及約定》(GB/T 1526-1989)和《信息處理系統(tǒng) 計算機系統(tǒng)配置圖符號及約定》(GB/T 14085-1993)等標準。
2.開發(fā)標準
根據(jù)考試大綱,在開發(fā)標準方面,需要考生掌握以下GB/T 8566-2007標準。
(1)GB/T 8566-2007
《信息技術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GB/T 8566-2007)標準為軟件生存周期過程建立了一個公共框架,可供軟件工業(yè)界參考。它包括在含有軟件的系統(tǒng)、獨立軟件產品和軟件服務(軟件包括固件的軟件部分)的獲取期間,以及在軟件產品的供應、開發(fā)、運作和維護期間需應用的過程、活動和任務。
軟件生存周期的過程、活動和任務如表4-5所示。
表4-5軟件生存周期的過程、活動和任務

3.文檔標準
根據(jù)考試大綱,在文檔標準方面,需要考生掌握以下3個標準。
《計算機軟件文檔編制規(guī)范》(GB/T 8567-2006)、《軟件文檔管理指南》(GB/T 16680-1996)、《計算機軟件需求說明編制指南》(GB/T 9385-2008)。
4.管理標準
(1)GB/T 16260-2006
《信息技術軟件產品評價質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GB/T 16260-2006)(IDTISO/IEC 9126-1991)標準定義了6個質量特性和21個質量子特性,它們以最小的重疊描述了軟件質量。質量特性和質量子特性如表4-6所示。
表4-6質量特性和質量子特性

(2)GB/T 14394-2008
《計算機軟件可靠性和可維護性管理》(GB/T 14394-2008)標準規(guī)定了軟件產品在其生存周期內如何選擇適當?shù)能浖煽啃院涂删S護性管理要素,并指導軟件可靠性和可維護性大綱的制定和實施。該標準適用于軟件產品生存周期的各個階段。
根據(jù)該標準,軟件可靠性是指:
(1)在規(guī)定環(huán)境下,在規(guī)定時間內軟件不引起系統(tǒng)失效的概率;
(2)在規(guī)定的時間周期內所述條件下程序執(zhí)行所要求的功能的能力。
軟件可維護性是指與進行規(guī)定的修改難易程度有關的一組屬性。
軟件可靠性和可維護性大綱是指為保證軟件滿足規(guī)定的可靠性和可維護性要求而制定的一套管理文件。
5.軟件工程新標準
(1)GB/T 11457-2006《信息技術 軟件工程術語》
(2)GB/T 16260.1-2006《軟件工程 產品質量 第1部分:質量模型》
該標準描述了關于軟件產品質量的兩部分模型,即內部質量與外部質量、使用質量。該標準定義的特性適用于每一類軟件,包括固件中的計算機程序和數(shù)據(jù)。這些特性為確定軟件的質量需求和權衡軟件產品的能力提供了一個框架。
該標準可供軟件產品的開發(fā)者、需方、質量保證人員和獨立評價者,特別是對確定和評價軟件產品質量負責的人員使用。
該標準詳細規(guī)定了:
質量模型的框架,包括質量途徑及生存周期中的質量、產品質量和生存周期、需要評價的項、質量模型的使用。
外部質量和內部質量的質量模型,包括功能性、可靠性、易用性、效率、維護性和可移植性六個特性,各種特性又分為若干子特性,詳細規(guī)定了各種子特性。
使用質量的質量模型,包括有效性、生產率、安全性、滿意度,使用質量是面向用戶的六個軟件產品質量特性的組合效用。
(3)GB/T 16260.2-2006《軟件工程 產品質量 第2部分:外部度量》
該標準定義了依據(jù)GB/T 16260.1定義的特性和子特性來定量測量軟件外部質量的外部度量,主要包括如何使用軟件質量度量的解釋、每個子特性的基本度量集、在軟件產品生存周期內如何使用這些度量的實例。
(4)GB/T 16260.3-2006《軟件工程 產品質量 第3部分:內部度量》
該標準定義了依據(jù)GB/T 16260.1定義的特性和子特性來定量測量軟件內部質量的內部度量,主要包括如何使用軟件質量度量的解釋、每個子特性的基本度量集、在軟件產品生存周期內如何使用這些度量的實例。
(5)GB/T 16260.4-2006《軟件工程 產品質量 第4部分:使用質量的度量》
該標準為GB/T 16260.1中所規(guī)定的質量特性定義了使用質量的度量,主要包括如何使用軟件質量度量的解釋、每個子特性的基本度量集、在軟件產品生存周期內如何使用這些度量的實例。
6. 《國家標準化發(fā)展綱要》
《國家標準化發(fā)展綱要》主要內容包括:標準是經(jīng)濟活動和社會發(fā)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基礎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中發(fā)揮著基礎性、引領性作用。新時代推動高質量發(fā)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標準化工作,為統(tǒng)籌推進標準化發(fā)展,制定本綱要。在“綱要”中提出發(fā)展目標為:到2025年,實現(xiàn)標準供給由政府主導向政府與市場并重轉變,標準運用由產業(yè)與貿易為主向經(jīng)濟社會全域轉變,標準化工作由國內驅動向國內國際相互促進轉變,標準化發(fā)展由數(shù)量規(guī)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到2035年,結構優(yōu)化、先進合理、國際兼容的標準體系更加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標準化管理體制更加完善,市場驅動、政府引導、企業(yè)為主、社會參與、開放融合的標準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3章節(jié)問答
1、詢價與競爭性談判的主要區(qū)別是?
答:
(一)詢價:采購人邀請?zhí)囟ǖ膶ο笠淮涡栽儍r確定簽約人的采購方式。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應滿足下述四個條件: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需求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三)競爭性談判允許二次報價,詢價方式采購僅能一次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
2、競爭性談判必須需要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3、采用綜合評標法選定最終供應商時,一般需要考慮哪些主要因素?
答:綜合評分應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yè)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
4、什么是聯(lián)合體投標?對聯(lián)合體投標有哪些具體的規(guī)定?
答:聯(lián)合體投標是一種特殊的投標人組織形式,一般適用于大型的或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lián)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5、一般來講,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具體是?
答: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一般如下:
(1)采購人編制計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批準;
(2)采購辦與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xù),確定招標方式;
(3)建設單位委托相關的咨詢公司進行市場調查,與采購人確認采購項目后,編制招標文件;
(4)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函;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標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8)由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評標;
(9)依據(jù)評標原則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fā)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6、什么是索賠?工程索賠的依據(jù)主要有哪些?
答: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jīng)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jīng)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索賠是一種正當?shù)臋嗬鸵螅呛贤斒氯酥g一項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業(yè)務,是一種以法律和合同為依據(jù)的合情合理的行為。
常見的工程索賠證據(jù)有:
(1)各種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xié)議書及其附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書、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圖紙等;
(2)工程各種往來函件、通知、答復;
(3)各種會談紀要;
(4)經(jīng)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批準的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現(xiàn)場實施情況記錄;
(5)工程各項會議紀要;
(6)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7、依據(jù)《軟件文檔管理指南》,屬于管理文檔的有哪些?
答:
(1)軟件文檔主要有三種類別:開發(fā)文檔、產品文檔和管理文檔。其中管理文檔主要用來記錄項目管理的信息。即這種文檔是建立在項目管理信息的基礎之上。
(2)屬于管理文檔的有:開發(fā)過程的每個階段的進度和進度變更的記錄;軟件變更情況的記錄;相對于開發(fā)的判定記錄;職責定義;項目計劃、項目階段報告、配置管理計劃。
8、依據(jù)《信息技術軟件工程術語》,變更控制的定義是?封裝的定義是?代碼評審的定義是?
答:依據(jù)《信息技術軟件工程術語》:
(1)變更控制的定義是:提議一項變更并對其進行估計、同意或拒絕、調度和跟蹤的過程。
(2)封裝的定義是:將系統(tǒng)功能、一組數(shù)據(jù)和在這些數(shù)據(jù)上的操作隔離在一個模塊中,并為該模塊提供精確的規(guī)格說明的軟件開發(fā)技術。
(3)代碼評審的定義是:把軟件代碼呈現(xiàn)給項目人員、管理人員、用戶、客戶或其他感興趣的人員用于評論或批準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