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價中標后反悔,法院觀點:不允
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中標人中標后,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都沒有主張,在結算時以低于成本價中標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起訴到法院。本文通過天同碼分析,首先需要界定如下概念:1、成本價;2、個別成本價;3、社會平均成本價;4、最高限價;5、標底。

施工合同有效,應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退一步講,即便合同無效,發(fā)包方依然有權按照合同價結算:

判決書以下論述可謂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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