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京云:團體標準中可以規(guī)范性引用哪些文件?
參考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6.2.3有關要求,原則上被引用的文件應當是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或國際標準。規(guī)范性引用的文件清單不應包含:
(1)不能公開獲得的文件;
(2)資料性引用文件;
(3)標準編制過程中參考過的文件。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經(jīng)過相關標準的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該標準的審查會議確認符合下列條件,
則允許以規(guī)范性方式加以引用:(1)具有廣泛可接受性和權威性,并且能夠公開獲得;(2)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時)已經(jīng)同意該文件被引用,并且當函索時,能從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這些文件;(3)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時)已經(jīng)同意,將他們修訂該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訂所涉及的要點及時通知相關標準的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標準中不宜引用的文件:(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政策性的文件;(2)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過程類文件;(3)含有專利或限制競爭的專用設計方案或只屬于某個企業(yè)所有而其他參與競爭的企業(yè)不宜獲得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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