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雇試用期員工,如何避免法律糾紛并保護公司利益?| 摩方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25日,R公司出具入職邀請函,朱某作為運營總監(jiān)。
2022年7月8日,R公司以朱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與朱某的勞動合同,后朱某請求仲裁,仲裁局認為R公司確實存在違法解除。
R公司收到裁決不服訴至法院,稱朱某未按照公司要求組織召開運營會議、未及時對下級匯報工作作出指示、在工作中存在辱罵員工、KPI考核不合格,因此不符合錄用條件。請求判令R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000元。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
(1)R公司并無書面規(guī)定運營分析會為固定兩周一次;
(2)朱某未在工作群中回復員工的工作匯報,但并不能因此認定朱某對團隊未進行有效管理;
(3)R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也并不能證明朱某存在辱罵的行為;
(4)KPI考核僅有總經(jīng)理一人進行評定,較為主觀,不能以此證明朱某不符合錄用條件。
綜上,R公司并不能證明朱某符合“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法院認定R公司違法解除與朱康華的勞動關系,應當支付賠償金18000元。

很多公司認為試用期內員工不合適,公司可以隨意解除,但忽視了證明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為了規(guī)避此類風險,我們建議:
1、制定具體、合法、合理的錄用條件。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可以根據(jù)員工考勤、工作態(tài)度、工作完成程度、遵紀守法、是否誠實守信等多個方面進行相應的評定。
2、告知員工公司的錄用條件。列明相關錄用條件,并在員工入職時由其簽名確認知曉,保留書面文件。
3、保存好員工考核的具體書面證據(jù)。如員工的出勤、工作完成情況的記錄等,盡量詳細可信。
總之,公司一定要慎重考慮員工的錄用或解聘。如果一定要解聘員工,應在試用期滿前明確通知員工,且遵循法定程序首先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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