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親訴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一審判決結果,你認為公平嗎?
第一、“江歌案”發(fā)展始末
(1)劉暖曦(劉鑫)是江歌在日本留學時的同鄉(xiāng)、好友。為了擺脫前男友陳世峰的糾纏,劉暖曦(劉鑫)向江歌求助,并與江歌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時左右,陳世峰上門繼續(xù)糾纏。
(2)劉暖曦(劉鑫)對江歌提出報警的建議拒絕了,并請求江歌將陳世峰勸離。江歌返回學校上課,陳世峰繼續(xù)尾隨劉暖曦,并發(fā)送恐嚇信息。
(3)劉暖曦(劉鑫)為擺脫其糾纏求助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恐嚇她。劉暖曦(劉鑫)求助江歌一起返回公寓。
(4)2016年11月3日,“江劉二人”一起返回公寓,陳世峰攜刀提前埋伏到公寓。劉暖曦(劉鑫)躲到江歌的房子里并反鎖房門,讓江歌阻擋陳世峰進屋。陳世峰用刀將江歌殺害。
(5)江秋蓮要為女兒江歌沉冤昭雪,劉暖曦(劉鑫)不配合且阻撓案件調查,甚至可能與陳世峰串供。還在網上發(fā)表刺激性言語,誣陷江歌是同性戀。
(6)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劉暖曦(劉鑫)敗訴,并賠償各項損失,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第二、法院的觀點
(1)劉暖曦(劉鑫)求助江歌,對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如實告知提醒。為求自保,不顧他人的生命健康。對于江歌被殺害,劉暖曦(劉鑫)有明顯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院判決劉暖曦(劉鑫)賠償經濟損失496000元。
(3)法院判決劉暖曦(劉鑫)進行精神損害賠償200000元。
(4)根據現有證據,作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險引入者的劉暖曦,對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盡到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5)江歌無私幫助他人的行為,應予褒揚。其受到不法侵害,理應得到法律救濟。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發(fā)之后,非但沒有心懷感恩并對逝者親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相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大碩律師將本案的案情簡單的梳理了,案子的一審判決結果已經出來了。有的人認為,一個年輕的生命逝去了,賠償才不到70萬,實在太少了。有的人認為不僅應該讓劉暖曦(劉鑫)承擔民事賠償,還應該判她幾年刑才合理。您是怎么看的呢?您覺得怎樣判決更公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