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小辭典·儒法斗爭史部分》3.2.9 申不害
【本文轉(zhuǎn)載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僅供學習參考】
9、申不害(?—公元前337年)
? 戰(zhàn)國時期的法家,鄭國人,后入韓國,任韓昭侯的相十五年,實行變法,強調(diào)用“術(shù)”來加強國君集權(quán),使韓國一度“國治兵強”。
? 申不害主張“明法察令”。他在韓國變法,頒布了改革政治、經(jīng)濟的新法令。他說有了明確的法令,猶如張開“天地之網(wǎng)”,這樣“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所以國君“任法而不任智”。他還提出“治不逾官”,官吏辦事不得超越本官的職權(quán)范圍,“君處其大,臣處其細”,國君掌大權(quán),人臣處理實際事務(wù),各有職守,不得逾越,這叫做“正名”。官吏“操契以責其名”,根據(jù)法令規(guī)定求其功效,天下就可以得到治理。申不害的“正名”和儒家的“正名”的階級內(nèi)容正相反,是要建立新興地主階級的統(tǒng)治秩序。
? 申不害將變法的希望寄托在國君身上,因此提倡尊君。強調(diào)“君設(shè)其本,臣操其末;君設(shè)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span id="s0sssss00s" class="font-size-16">[1],主張國君集中大權(quán)。為了防止大臣篡權(quán),“奪之政而專其令”,他提出國君應(yīng)講究“術(shù)”,掌握策略手段,注意考察群臣的動態(tài),“因任而授官”,根據(jù)才能授給適當?shù)墓俾殹约骸安赜跓o事,竄端匿疏,示天下無為”[2],不輕易發(fā)表主張,不露鋒芒,使奸邪之臣無從揣測自己的心理而逞其奸。
? 申不害在韓國變法并不徹底,他沒有摧毀奴隸主貴族的禮治路線,“故法未息”,奴隸主貴族的舊法沒有廢止,“新法又生”,他對禮治和法治的兩條路線采取了折衷調(diào)和的態(tài)度,反映了他的法治路線是不徹底的。他片面強調(diào)“術(shù)”的作用,搞一套用人的策略手段。他看不到人民群眾的力量,把希望寄托在國君的身上,想通過國君用“術(shù)”察奸,來保證政治路線的貫徹,這當然不能徹底鏟除奴隸主勢力的。奴隸主貴族便利用新法和舊法的矛盾從中漁利,保存自己的力量。申不害死后,舊的禮治路線重新抬頭,韓國逐漸走向衰亡。韓非批評他“未盡于法”,沒有徹底貫徹法治路線,這一看法是符合歷史實際的。申不害的著作,《漢書·藝文志》說有“六篇”,但保存下來的只有一篇“大體篇”和一些零星的資料。
注:
[1] 《群書治要·大體篇》。
[2] 《群書治要·大體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