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惡意補足年齡”是英美法系國家處理某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一項極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其具體內涵是:原則上推定處于某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如果控方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該未成年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惡意”,即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可以推翻原推定,補足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數(shù)量成上升態(tài)勢,諸多極端惡性案件頻發(fā),具體案情令人驚駭。 2019年發(fā)生的10·20大連故意殺人案就是鮮明的例子。10歲女孩被13歲小惡魔殺害,由于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根據(jù)刑法的最新規(guī)定,如果這件事情發(fā)生在刑修十一出臺后,該13歲男孩則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盡管刑事責任年齡下調,但發(fā)生在當年的這件事情也有可能以另一種方式發(fā)生在刑修十一時代,如果是11歲的小惡魔作案怎么辦?下調到11歲,那如果10歲呢?繼續(xù)下調?這樣是不現(xiàn)實的?,F(xiàn)實生活中總會發(fā)生一些極端的個例。那么我們是不是應當將“惡意補足年齡”這類制度應用到我國司法實踐當中。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如果法律對某個具體年齡段的人實施犯罪沒有規(guī)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則無權追訴,行為人也將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但是法律的作用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穩(wěn)定。如果一個人人誅之的小惡魔因為現(xiàn)行法律沒有對其作出規(guī)定而不需要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那么這樣只會增長低齡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這時,我們就需要考慮刑事責任年齡惡意補足這一制度的必要性。當然不能完全照搬英美的這項制度,而是應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總結過往案例,研究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惡意補足年齡”制度,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解釋來解決這類社會問題。
比方這樣一個案子:10歲男孩小甲,因日?,嵤屡c小乙在學校發(fā)生沖突。事后經過蓄謀,將小乙投毒致死并肢解其尸體。 對于小甲,我們可以結合案情: 1、其在犯罪時具有明顯惡意、故意或蓄意,可以認定其具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 ?2、且作案手段殘忍,事后分尸,認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思維和行為能力。 3、還可以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推斷其是否符合“終身犯罪人”模型,來決定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4、最后是從社會影響,司法公正等方面來考量是否應當追究該類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這僅僅是從理論上來討論這項制度的必要性,至于具體的執(zhí)行則具有較大的困難。舉證困難、刑偵困難、心理學方面判斷的困難,以及社會輿論和社會影響,這都是我們需要考慮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