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陽執(zhí)政的帝王 商 仲壬




洛陽,一座擁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四千多年建城史以及一千五百多年建都史的歷史文化名城,締造了無數(shù)中華文明的傳奇?!吧侥纤睘殛枴?,洛陽因地處洛水之陽而得名,以洛陽為中心的河洛地區(qū)是中國古代文明的發(fā)祥地。夏都斟鄩、商都西亳、東周王城、漢魏洛陽城、隋唐洛陽城五大都城遺址沿著洛河一字排開,舉世罕見。百余位帝王在此執(zhí)政。今天就說說商仲壬。
商懿王仲壬(前1640年~前1580年)又稱為中壬、燕壬、工壬、其壬、南壬,姓子名庸,是商朝第三位君王。在商湯滅夏立湯的過程中,仲壬立下了汗馬功勞,但是因為他是三子,不能被立為太子。仲壬的哥哥外丙繼位后。立仲壬為太子。外丙三年后死亡,仲壬繼承君位。仲壬繼承君位后,由伊尹輔佐治理朝政,遵循商湯制定的法規(guī),朝政穩(wěn)定,國家強盛。仲壬在宰相伊尹的勸說下,冊立了自己大哥太丁的兒子太甲為太子。仲壬在位四年后去世。太丁的兒子太甲繼承君位。
商的第一位君王是湯,第二位君王是湯二子外丙,第三位君王是湯三子仲壬,第四位君王是大兒子太丁的兒子太甲。也就是父親湯傳二子外丙,二子外丙傳三弟仲壬,三弟仲壬又傳位侄子太甲。這就是商代的父死子繼,輔之以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商朝前期,主要實行兄終弟及制,從商朝后期起,王位繼承發(fā)展的趨勢是向嫡長子繼承制轉(zhuǎn)變。這種繼承制度有很大的弊端,兄弟、兒子、侄子都有繼承君王的資格,非常容易出現(xiàn)兄弟之間、兒子中間,侄子中間、父子中間,叔侄中間為爭奪權(quán)位和財產(chǎn)的繼承而引發(fā)的禍亂,影響王權(quán)的威嚴和社會的穩(wěn)定。也正因為如此,西周初年,周公制禮作樂,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周禮規(guī)定,統(tǒng)治階級內(nèi)部劃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四個等級,實行世襲制。在各個等級中,繼承財產(chǎn)和職位者,必須是嫡長子;如果嫡妻無子,則立最尊的貴妾之子。無繼承人,可以全分。嫡長子繼承制是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實行的一種繼承原則(制度),是維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原配,正妻所生之長子為嫡長子。法律規(guī)定嫡長子享有繼承優(yōu)先權(quán)。該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具體規(guī)定為“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這種制度是王位繼承制度的進步,也是中華文明的特點。
兄終弟及是一種王位繼承制度。及,就是繼承的意思。王位由哥哥傳給弟弟繼承,傳弟一般按年齡長幼依次繼承。兄終弟繼,傳子有傳兄之子、傳弟之子和傳嫡子幾種。商代前期王位繼承傳子與傳弟并重,后期則以傳子為主。商朝前期為什么經(jīng)常遷都,與兄終弟及的王位爭奪戰(zhàn)關(guān)系極大,可能有繼承王位的繼承人搞分裂有關(guān)系。在私有觀念的影響下,兄終弟及的王位繼承制度方式缺乏硬性的約束力。“兄終弟及”事實上無法抵擋住權(quán)力私有欲、獨占欲的沖擊。只能把皇位繼承資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個人身上,才可能杜絕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盡量避免諸子爭立、骨肉相殘的局面。兄終弟及的王位繼承制度來源于族外婚制度。在母系氏族時期是禁止族內(nèi)婚的,氏族成員實行族外群婚,也就是外婚制,族內(nèi)婚生的后代遺傳疾病太多。這時的繼承制必須適應這種族外婚制度,由于男子出嫁到其他部落,生下的孩子不論男女都跟隨母親生活。因為族外婚制度的原因,中國早期的王朝,王位繼承制度多為兄終弟及,輔以父死子繼。這個“子”是姊妹之子而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