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一家中小型超市的老板宣布10名理貨員合同到期,明天就不用來上班了,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結果第二天就被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老板很不理解,明明是合同終止到期了為什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律師解答:很多用人單位都誤認為和員工簽訂的勞動關系合同中約定了合同期,只要合同期滿就自動解除了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實際上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一種例外:就是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中的各種待遇,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知道這種法律規(guī)定,往往認為合同到期后就自動終止了勞動關系,所以用人單位理所當然的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不會去索要經濟補償。從這個法律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勞動法律法規(guī)在根本上是保護弱勢的勞動者的,所以希望廣大勞動者認真學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希望廣用人單位單遵尊法守法,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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