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燈、熱風梳出美國亞馬遜UL859標準測試
UL 859家用電動個人美容器具測試
1范圍
1.1這些要求包括家用電動個人美容器具,如卷發(fā)器和烘干機、梳子、刷子,以及根據(jù)國家電氣規(guī)范NFPA 70使用的類似器具。
1.2這些要求不適用于額定電壓超過250伏的電器,也不適用于以下安全標準所涵蓋的電器:
a) UL 60601-1《醫(yī)用電氣設備標準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b) 個人衛(wèi)生和保健用品標準UL 1431;
c)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標準,第2部分:剃須刀、理發(fā)器和類似電器的特殊要求,UL 60335-2-8;
d) UL 1647《電動按摩和健身機標準》;
e) 電加熱墊的標準,UL 130;和
f) 商用電動個人美容用具標準,UL 1727。
2組件
2.1本標準涵蓋的產品組件應:
a) 遵守涵蓋該組件的單獨章節(jié)中規(guī)定的組件要求;
b) 按照為預期使用條件確定的額定值使用;
c) 在其既定的使用限制或可接受的條件下使用;
d)此外,還應遵守本標準的適用要求;和
e) 不含汞,除非用于熒光燈、高強度放電或霓虹燈燈泡內。
例外情況1:本標準涵蓋的產品組件無需符合以下特定組件要求:
a)涉及在產品中應用組件時不需要的特征或特性;
b)被本標準中的要求取代;或
c)當構成另一個組件的一部分時,如果該組件在其既定的額定值和限制范圍內使用,則單獨進行調查。
例外情況2:符合除本標準中引用的部件標準以外的部件標準的部件是可接受的,前提是:
a)部件還符合本標準中規(guī)定的適用部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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