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被害人犯罪,和對知乎羅翔老師觀點的回復(本文中嘆號僅表強調,雖稍顯不莊重)
? ? ?我是很贊賞羅翔老師的,我不會覺得羅翔老師說的哪句話過于高明——我基本也都思考過,但羅翔老師說出的,和我意見相同的內容,讓我感覺志同道合,意見不同的內容,也能讓我保持尊重,有名的公眾人物,像羅翔老師這樣站在理性一方的,或許沒有第二例吧,即使生活中能讓人有“理性的伙伴”感覺的,也是十分難得的吧。
? ? ? 說回聚眾淫亂罪,我是較為堅定的自由主義者,對于阻止人自殺這樣的行為,我是同意的,但我認為這種情況應該是懷著沉重的心情和覺悟,不得已而侵犯個人自由來保護個人生命的。也差不多與羅老師所提過的“底線原則”同義:即刑法是最后手段,只禁止必須去禁止的,原話我記不清了。
? ? ? 自殺這種幾乎最嚴重的情況,用最后手段,自然是合適的。但是在并不嚴重的情況下,還用外界的強硬手段去干涉?zhèn)€人的自由,這合適嗎?
? ? ? 我覺得最關鍵的問題,包括羅老師也處在的陷阱就是——
? ? ? ? ? ? ? ?社會的發(fā)展方向是誰定義的,個人應該做什么是誰定義的?
? ? ? ?社會該如何發(fā)展沒有誰能下定論,而個人應該做什么更不是外界能夠定義的。
? ? ?這點是極為重要的,思想上如果沒有這點的改變,就很容易陷入社會去過度干涉?zhèn)€人的固有思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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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生而自由,人在社會中受到的限制是以不得傷害他人的原有利益為前提的,而不是以按照他人的想法行動為前提的!(因為句號不足以強調,所以用了嘆號,但嘆號也有些顯得不莊重,特說明)
? ? ?我要強調”原有利益“,因為生活在社會中個人的太多行為都和他人聯(lián)系起來了,損害他人很容易,比如排隊,一共就十個名額,我排在了第十個,那我損害了第十一個的利益了嗎?損害了。但我排在第十個的行為卻沒有任何問題(不是指插隊到第十個,而是本來就在),為什么?因為我沒有損害第十一個人的”原有利益“,我損害的只是他的”可能利益“——或許”可能利益”概況不全,但我希望我的意思傳達到了。
? ? ? 我還要強調“他人想法”,為什么?因為總有人,或許包括我在內,認為有權力對他人的行為進行“善意的指指點點”、“善意的干涉”。但什么是對,什么是錯,什么是應該不應該?沒有定數(shù)的,說不準的。那么人行為的決定權在誰手里?當然是在本人手里!這是毫無疑問的。只要這個人的行為不傷害他人的“原有利益”,那么他當然擁有自己行為的完全決定權,尤其是心智健全的人,外界憑什么干涉?在人的個人問題上,外界的話語權難道能比個人還大嗎?不能的,外界是幾乎沒有話語權的。
? ? ? 所以說社會對個人自由的干涉永遠只是底線行為,在個人沒有傷害他人應得利益的情況下,只有最嚴重的情況才能干涉,否則都是過度了。這種過度的情況或許是大家對他人的過度干涉意識導致的,大家總認為”我是在為他好“,想想那些過度干涉子女的家長!更何況你們還不是那些當事人的親屬,更沒有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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