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隱瞞何種“重大疾病”,另一方才能主張撤銷婚姻?
當夫妻中的一方聲稱配偶婚前向其隱瞞患有抑郁癥,屬于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并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婚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該主張是否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婚前患有何種疾病才屬于“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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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高某在相戀兩年后于2018年12月登記結婚。王某與高某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高某自2015年起就患有輕度抑郁癥,并多次就醫(yī)治療。2020年12月7日,高某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同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后,王某以高某隱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雙方婚姻關系,且高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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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p>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p>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
(二)指定傳染??;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yī)學檢查,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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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主張撤銷婚姻,需要同時證明對方在婚姻關系締結前發(fā)病、該病屬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實告知等事實。本案中,高某婚前患有抑郁癥,王某認為高某對其進行了隱瞞,但訴訟中,王某并無證據(jù)證明高某對其隱瞞病情的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2)指定傳染?。?3)有關精神病。《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guī)定,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王某僅能證明高某自2015年起就患有輕度抑郁癥,后因流產轉為中度抑郁癥,但因高某的疾病并未達到需要限制結婚的重大疾病范疇,故對王某要求撤銷婚姻的訴請不予支持。關于王某請求判令高某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最終,經辦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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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為保障婚姻雙方的知情權并以此維護雙方的婚姻自由,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對于哪種疾病屬于重大疾病,《民法典》沒有明文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對于“重大疾病”的認定,一方面會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從而對于當事人的疾病是否屬于“重大疾病”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會考察“重大疾病”對于夫妻雙方的婚后生活是否有影響,是否已經嚴重到無法繼續(xù)維持婚姻的地步。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所患有的疾病沒有嚴重影響雙方的婚姻生活,不足以改變當事人對于締結婚姻的意思表達,則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將當事人所患疾病認定為“重大疾病”。
本案中,高某患有輕度抑郁癥,但該疾病并未達到嚴重地影響婚后生活,且該疾病經治療后可痊愈,在客觀上不屬于“重大疾病”的范疇。同時,王某與高某相戀兩年后才登記結婚,抑郁癥作為一種長期的精神疾病,患者會表現(xiàn)出情緒低落等癥狀,王某作為戀人,理應對此有所感知。而且王某并未能舉證高某對其隱瞞相關事實,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王某以高某向其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為由撤銷婚姻的主張沒有得到經辦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締結婚姻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應遵循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時,如實向對方盡到告知義務,是使雙方自愿締結婚姻關系的前提。因此,在婚姻登記前,雙方均有義務將自身的基本情況如實告知對方,其中便包括是否患有“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