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認定需要哪些方面參考
具體標準:
對實際施工人身份的認定,應當結合當事人是否自籌資金、設備、材料、組織工人施工以及是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等“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施工的實際支配權”“其他相關資料”等因素綜合審查確認。非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則無權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
相關案例簡述
某房開公司系案涉項目發(fā)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案涉項目部分工程后,以某建筑工程公司XX項目部(甲方)名義與張某某(乙方)簽訂《勞務包干協(xié)議》,將訴爭工程分包給張某某?!秳趧瞻蓞f(xié)議》約定,“甲方將貴陽市某區(qū)XX小學二次結構及初裝修工程發(fā)包給乙方承包。承包范圍內工程采用乙方包施工、包輔助材料、包小機具(含耗材)、保質量、包工包自身收口范圍內的清理工作(一次)、包二次轉運、包成品保護、包管理費、包利潤等一切費用的方式進行承包?!眳f(xié)議還對砌磚、內外墻抹灰、人工計時等項目單價進行了約定。同時,協(xié)議約定甲方委派項目經理李某某代表甲方負責施工現(xiàn)場的管理,并委托李某某為最終結算簽字人,乙方委托張某某為結算簽字人,結算書作為本工程的最終結算唯一有效依據。協(xié)議簽訂后,張某某按協(xié)議約定對所承接工程施工完畢。后因工程款糾紛,張某某起訴請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請求發(fā)包人某房開公司在欠付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判決結果與理由
?一審判決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張某某工程款及利息,某房開公司在欠付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二審判決改判駁回張某某對某房開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對案涉工程并未自籌建設資金,亦未自行投入機械設備與購買施工材料,其僅為案涉工程提供一般勞務,并非對工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實際施工人。因此其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務包干協(xié)議》實際上構成的系勞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案涉工程的發(fā)包人某房開公司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