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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正義與理性:司法決斗的前世今生

2021-11-15 16:20 作者:戰(zhàn)歌古典劍術和煉武館  | 我要投稿

作者:交泰雙劍

一、當人類走入法庭

蒙受冤屈可能是每一個人在人生當中都會遭遇的困境,雖然事情可大可小,情形有輕有重,但是其中的悲憤和痛苦卻是相通的。

遭受侮辱亦是人生難免之事,正如賈誼《鵩鳥賦》所云“天地為爐兮,造化為工;陰陽為炭兮,萬物為銅”,在這凡塵俗世掙扎打滾的蕓蕓眾生,又怎能不遇到災禍羞辱?

面對這種情況,心懷大志者如韓信,選擇忍辱負重、茍且偷生,終于等到封侯拜將,破軍覆國之日;而一些不愿意等待的人,則選擇了拿起劍為自己辯護。

我們?yōu)槭裁匆q護?辯護又何以可能?

這要從訴訟的構造說起。

此處是一個極其簡化的模型,沒有考慮代理、執(zhí)行、司法分工等等內容,不作贅述

在這樣一個簡化的訴訟結構之下,爭訟的核心雙方為控方(藍色)和辯方(綠色),其各自有核心觀點層(深藍色和深綠色)和外顯層(淺藍色和淺綠色);位于其上的則是裁判者(淺黃色)及其合法性來源(深黃色)。
一個通常的訴訟過程,通常是控方(訴求方)提出其核心觀點,并通過言辭、書證、物證、電子證據(jù)等外顯,與辯方進行往來攻辯,最終由裁判者進行裁決;而裁決者之所以能夠進行裁決,其合法性來自于神、代議政府或人民政府。

看上去這是一個極其完美的模型,因為所有的流程都是合乎邏輯和直接理性的,不會產(chǎn)生任何紕漏。

然而,魔鬼隱藏在細節(jié)之中。

問題就出在(當然不會僅僅出在)從核心觀點層到外顯層這一個“驚險的跳躍”上。

當《最后的決斗》中騎士卡洛格斯質控其舊友樂可利趁黑夜奸污了他的妻子瑪格麗特時,如何證明確有其事?樂可利又如何證明其無罪?

當7世紀的倫巴德貴族阿達魯夫引誘王后古德波娃遭拒,一怒之下誣告王后謀反時,無辜的王后當如何為自己申辯?阿達魯夫又如何將事實做成鐵案?

當公元10世紀德意志國王奧托一世時期,法學家們因為“喪父孫輩是否有權平等繼承其祖父遺產(chǎn)”(隔代繼承)時,論爭雙方又何以強有力地論證其觀點?

在核心觀點層、外顯層之上,還有一層如云霧一樣的事實層,它依托于外顯層,卻永遠不可以被完全知曉。只有那最睿智、最細致、最勤懇的裁決者,才能撥云見日、抽絲剝繭、體察入微,無限接近那深邃的終極真實。

正是因為司法訴訟的這些困難,加之技術手段的不充足,導致很多時候想要論證自己的觀點是極為困難乃至于不可行的(更不必說那些不能被言說的要素)。正是基于這種核心論點層至外顯層的難以逾越,加之外顯層對事實層支撐的乏力,導致“為權利而斗爭”(耶林,1872,維也納演講語)在某些情況下只能是天方夜譚。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唯一的手段就是拿起自己的長劍,勇敢地走入決斗場。


二、當我以長劍為自己辯護

在正式進入中世紀的司法決斗之前,讓我的筆觸微微傾斜,看看古希臘諸神有什么神諭吧。

荷馬曾經(jīng)在《伊利亞特》中描述了一場因美人海倫而爆發(fā)的司法決斗:因為帕里斯誘拐了墨涅拉俄斯的妻子海倫,由此誕生了希臘聯(lián)軍與特洛伊城邦的大戰(zhàn),當帕里斯與墨涅拉俄斯相見,最終決定以決斗來定奪海倫的歸屬。

如果我們模仿《伊利亞特》的風格加以簡述,那么就像是這樣:


祭品被奉獻與神王宙斯

場地被揀選與丈量

抽簽被選擇以決定投矛順序

軍隊被集結以見證決斗的結果

哈迪斯被祈求以接納亡者的魂靈

正義被祈求,神圣被祭祀

兩位英雄展開了血腥的搏殺

戰(zhàn)斗最終的結果在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看到早在古希臘神話時代,司法決斗便有其濫觴,而司法決斗自誕生之初,就沾染上了神性,人們似乎相信,這種決斗行為是具有神圣性的,先驗地擁有了某種超凡脫俗的特質。

正如歷史學家塔西佗也曾經(jīng)在《阿古利可拉傳·日耳曼尼亞志》中指出,當一個日耳曼部落預謀與敵對部族開戰(zhàn)時,會事先派出一名戰(zhàn)士與抓捕到的俘虜交手,以預測之后戰(zhàn)爭勝負。據(jù)說亞歷山大大帝與波斯的大流士皇帝交戰(zhàn)之前,也曾有這種做法。

這種司法決斗毫無疑問是極為殘酷的,巴特萊特在《中世紀神判》中描述了發(fā)生于佛蘭德斯(還記得上尉的弗蘭德斯軍團嗎?)的司法決斗:

古伊將對手挑落下馬,每當赫爾曼試圖上馬時,他都用長矛阻止。后赫爾曼靠近,將古伊之馬開膛破肚,拿劍向他刺去。古伊滑落馬下,亦拔劍前沖。雙方劍來劍往,激烈廝殺,氣力耗盡。他們扔掉盾牌,實施格斗,力求勝利。鐵漢赫爾曼精疲力竭,倒在地上,古伊壓上其身,以金屬護手猛擊這位騎士的臉和雙眼。而赫爾曼俯伏在地,從冰冷的土地上一點一滴地汲取力量。他機智地靜躺于地,以使古伊確信自己必死無疑。此時,赫爾曼緩緩將手移至古伊無防備的胸鎧下緣,抓住其睪丸,一瞬間凝聚全身之力,把古伊從自己身上摔將出去。古伊身體的下半部被折斷了,躺在地上,認敗服輸,哀號自己被擊敗了,行將就木。

司法決斗到了這個程度,已經(jīng)不再是人們想象之中騎著駿馬、拿著騎槍、穿著明亮的鎧甲、在鮮花和掌聲之中進行的騎士比賽了,更近乎是兩鼠斗于穴中的生死斗,決斗的雙方無所不用其極,使盡一切手段以求將對手虐殺致死。
司法決斗不僅對于參加決斗的雙方極其殘酷,對于觀眾來說也是極其嚴肅的事情。因為世人將司法決斗視作神圣的儀式,如果觀眾不能控制情緒,從座上坐起,或者交頭接耳,就要遭受割耳等嚴重的刑罰。

然而,即使是如此殘酷、暴力的決斗,卻仍舊沒有抑制上流社會對于決斗的喜好,隨著司法決斗逐漸演化為榮譽決斗,決斗漸漸成為上流社會解決矛盾的主流手段(榮譽決斗,可以視作為榮譽辯護)。法王亨利四世在位期間是法國王權逐漸強化、絕對君主制漸趨成熟的時期,但是國王的權力卻未能管轄到司法決斗這一神圣的領域,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僅僅是1588年至1608年間,便有至少8000名紳士因決斗喪命,更不必說因決斗殘疾者。哪怕法王多次下令對參加決斗者處以死刑,決斗仍舊是屢禁不止、蔚然成風。


為何人們會對殘酷的決斗青睞有加?

(一)決斗結果具有最高合法性

彼時人們篤信上帝,認為一切皆是上帝的安排。如果一個人能夠在司法決斗中取勝,則可以認為是上帝借勝利者的手傳達了自己的旨意,這種合法性的賦予超過了一切君王、神職人員或者法官,任何人都不能對這種結果提出異議。生死之間,有大恐怖,在國王有可能偏私、牧師有可能狹隘、法官有可能受賄的情況下,生死決斗可以賦予超越一切凡俗存在的先驗合法性。

正如意大利學者維柯所說:“憑武力勝負的運氣,幸運的戰(zhàn)勝者所獲得勝利成果就得到合法了。這一切只有一個唯一的根源,那就是一切民族生來就有的天意安排的概念,當他們看到善人遭殃而惡人得勢時,還必須俯首聽從這種天意安排。”很多時候人們需要的并不是終極真相,而是一個可以自圓其說的理由,一個將不合理、不規(guī)范、不完美合法化的理由,而藉由生死決斗得出的結果,無疑滿足了這個訴求。

(二)簡陋的司法體系難以應對復雜爭訟

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東西,比如訴訟結構、司法制度、刑偵技術、沉默權、辯訴交易,其實是非?,F(xiàn)代的東西,在遙遠的中世紀時期,這些東西往往都是不存在的。

彼時的歐洲,還處于習慣法、教會法、普通法、衡平法交叉的時期,各種法律錯綜復雜,紛繁萬象,又有皇家法院、衡平法院、貴族法院、莊園法院、教會法院等不同的司法機構,其中往往也不存在受過專業(yè)訓練的司法人員,很多審判者往往根據(jù)自由心證進行裁決,加之落后的刑偵技術和質證技術,司法裁判的正確性很難保證。

基于此,當我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當我們不愿成為“精神上的自殺者”時(主張權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護的義務,完全放棄權利是精神上的自殺,耶林語),拿起自己的劍保衛(wèi)自己的權利,就是唯一合乎邏輯的解釋。

此外,在中世紀的很多國家,允許敗訴者向法官提起決斗,尤其是在古羅馬的領主法院,該種情況更是時常發(fā)生。雖然這種訴求必須當庭提起,但是這也無疑約束了法官,有利于維護公平正義。

(三)為榮譽而戰(zhàn)

古代日耳曼人對于榮譽是極為嚴肅的,為了維護自己的榮譽,他們可以不顧忌自己的性命。譬如當一方認為對方在撒謊時,就必須決斗,對付誣告者就應當以決斗應對。

這種風俗造就了古代日耳曼人果敢好戰(zhàn)的民風,也塑造了司法決斗的精神氣質,更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形式正義:雖然榮譽決斗的結果并不一定是正確的、合乎真相的,但是其過程一定是合乎社會規(guī)范、社會普遍認知的。而在這種榮譽決斗的“威懾”之下,可以想見社會上的不榮譽事件一定會是大為減少的。

因此誠如孟德斯鳩所言:

決斗立證有一定道理:對一個尚武的民族來說,怯懦必然意味著邪惡:它使人們背離曾經(jīng)所受過的教育,使人們既沒有榮譽感,也不愿按照其他人所遵從的原則行事;它使人們毫不顧忌別人對他們的輕蔑,也不重視別人對他們的評價。這些尚武的民族認為,人只要一出生就具有了與力量結合的機智,也不缺乏獲得勇氣的力量。只有重視名譽,人們才能終生去做一些事情;而不做這些事情就不可能獲得名譽。對一個尚武的民族而言,力量、勇氣和戰(zhàn)功意味著名譽,而可憎的罪惡則產(chǎn)生奸詐、詭計、狡猾、怯懦……在使用決斗取證、熱鐵取證和沸水取證的年代,社會中的法律和民俗是和諧一致的;盡管這些法律是不公正的,然而卻較少產(chǎn)生不公正行為。這些法律的不合理性多于專制和暴虐。


三、劍士的熱血澆灌理性的花

雖然司法決斗有這樣或者那樣的好處,但是司法決斗的時代還是逐漸過去了。隨著司法制度的完善、刑偵技術的發(fā)展、教會的反對,司法決斗逐漸成為了過往。

從本質上講,司法決斗的消亡,是理性對于無序的勝利。

對于教會來說,雖然教會可以通過主持司法決斗來獲取收益,但是這種司法決斗本身就是用不可預知的決斗結果來“體現(xiàn)”神意,這種不可控的要素,又如何能讓教會滿意?如果有一個對教會不滿卻身手矯健、劍術高超的人屢屢在司法決斗中取勝,是否說明他就清白無瑕?

因此,隨著教會勢力的上升,11-13世紀,教會對司法決斗越發(fā)持有強硬態(tài)度,1215年第四屆拉特蘭宗教大會嚴禁神職人員為世俗法庭主持神判,從形式上消解了司法決斗的合法性,因為神職人員的主持是司法決斗的必備要件。

對于世俗政府來說,司法決斗同樣是一個政權不穩(wěn)定因素,不僅會減少社會勞動力,更會危害社會穩(wěn)定。而隨著羅馬法的復興、陪審團制度的完善、宗教裁判的興起,傳統(tǒng)的司法決斗制度已經(jīng)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畢竟,如果能通過合乎邏輯、可以復現(xiàn)、具備公信力的方式得出司法審判結果,沒有人會希望通過一場血肉模糊的決斗來得到一個似是而非的“形式正義”結果。

從更深層角度講,司法決斗的復興,是人類理性對無序的一場勝利。

當歐洲拋棄了羅馬法,選擇了各民族的習慣法之后,歐洲的法律世界就陷入了一場長達千年的低谷期,在這種境況下,所有的司法活動首先不需要律師、公訴人(反而需要職業(yè)決斗士,但是他們肯定只學劍法不學刑法),其次更不需要司法人員有太高的職業(yè)素養(yǎng),反而要求法官會幾手劍術——不僅要看得懂決斗的結果,更要提防氣急敗壞的輸者提出“武裝上訴”。

而當司法決斗式微之后,人們開始重拾理性,開始以謹慎之心質證、以公正之心審判、以細致之心裁量,讓理性之風重回法庭。

拋卻不可控的決斗因素,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才能最大限度地予事實以原貌,給當事人以公平。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講,決斗真的消亡了嗎?

現(xiàn)代訴訟制度的很多基本要素都可以從決斗中找到對應特征:

當事人訴訟武器對等原則禁止強勢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證據(jù)收集和運用能力上的優(yōu)勢左右訴訟結果,而導致本該勝訴的弱勢當事人敗訴,就是來源于司法決斗中的武器對等,畢竟兩個武藝差不多的人,手拿長劍的絕對打不過手拿長槍的,如果要追求公平,必須手持相同的武器(所以你現(xiàn)在知道紅毒蛇是在坑魔山了)。

如果是男士和女士決斗,男士必須站在一個齊腰深的坑里面,而且還只能拿錘子或赤手空拳。

法官的中立性和被動性原則要求法官不主動做出可能影響審判公平性的行為,只做出終局性的裁量,這就對應了司法決斗中司法者不可以下場拉偏架(否則就是兩個打一個)。

公開審判原則要求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機密、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審判必須公開進行,這就對應了司法決斗中必須公開決斗,不能進行“密室決斗”,否則結果誰也說不清楚。

……

正是因此,我們可以將司法決斗視作對抗制訴訟模式的淵源之一,人們只是將決斗迅捷劍換做了言詞,將決斗服換成了西裝革履,并沒有改變法庭論爭的實質。也正是因此,愛斯梅因指出抗辯式訴訟就是“兩個戰(zhàn)斗者之間的模擬戰(zhàn),法官通過裁決一方或另一方失敗而結束戰(zhàn)斗”。

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決斗雖然消亡了,但是那種敢于為權益而戰(zhàn)斗,敢于為自身合法權益而抗爭的精神,卻未曾消逝,只不過是換了一種形式,繼續(xù)守護著社會公民。當惡政來襲,當強權壓迫,當不法侵害,當邪惡當?shù)?,當弱小受害,總有那一柄或有形、或無形的劍挺身而出,對為惡者拔劍相向,對受害者施以援手。

那些勇敢站出來為受害者發(fā)聲的法律人,就是當代手持利劍的司法決斗士,永不言敗的正義代言人。

只要社會尚存不公,只要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司法決斗的精神就會永遠熠熠生輝,閃爍在人類歷史的星空之上,永不褪色。

銷去手中三尺刃,鑄我正氣萬丈高。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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