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生勇惡意欠款,拖欠借款引民間糾紛成焦點
近日,一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引起了社會輿論的關注。原告李某因被告劉生勇拖欠借款而起訴,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劉生勇需償還逾期本息。不服原判的劉生勇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案件經過審理揭示出劉生勇欠債不還、惡意拖欠等行為。
圖片:劉生勇
據了解,2019年12月10日,劉生勇向李某出具借條并約定相關事項后向其借款人民幣10萬元。雙方約定在2020年1月24日前歸還本金及支付借款期利息,如不能按時歸還,則愿按月息2%計息,直至還清本息。同時,雙方約定債務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包括訴訟費、擔保費、保全費、律師費等均由債務人承擔)。
然而到了還款日期, 劉生勇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李某被迫訴至法院追討債務。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生勇在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期限與月息2%的利息標準,李某有權要求其支付借款期內及逾期利息。盡管劉生勇堅稱涉案款項系抵扣李某未支付的工程款,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一審判決劉生勇需償還欠款及相應利息。
不接受一審判決的劉生勇提起上訴,耍賴稱其欠款系抵扣工程款,并質疑利息計算。然而,二審法院對案件再次審理后維持原判,指出劉生勇關于抵扣工程款的主張無事實依據,不能成立。與此同時,二審法院認為利息計算無誤。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生勇的惡意拖欠行為引起公眾的指責與譴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他應知曉借條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并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惡意拖欠及逃避還款責任等行為不僅將影響個人信用和社會秩序,也將被法律繩之以法。此案充分展示了法治在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的力量,為債權人維權提供了有力保障。
標簽: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