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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修法律資料篇
ⅰ刑法
二、犯罪概說:
3、犯罪主體:
(1)概念: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①已經實施了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的行為人即犯罪人;②指犯罪主體的條件,即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犯罪主體,才可承擔刑事責任。
犯罪主體分為兩類,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一般犯罪主體與特殊犯罪主體。
(2)自然人犯罪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某些犯罪還需要特殊身份。
A、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事實上就是犯罪年齡。
①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③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④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減輕規(guī)定時期,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jiān)護人來回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注意:
①年齡的認定(實足年齡,周歲)行為人分別過了14、16、18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是滿14、16、18周歲。例如,1980年1月1日出生,從1997年1月2日起,才算已滿14周歲。
②認定“行為人行為時”的年齡,非結果時的年齡,行為人實施殺人的行為時不滿14周歲,但受害人死亡結果發(fā)生在行為人滿14周歲后,不能追究責任。
B、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辯認能力,I(行為人可以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內容、結果;控制能力,行為人有支配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同時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也有例外。
一、①完全不能辨認,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首先看是否有精神病,再看是否因為患病而失卻了辨認,或控制行為的能力。
②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應負刑事責任,反之不負。
③又聾又啞或盲人犯罪,負刑事責任。
④醉酒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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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身份(依據(jù)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某些犯罪要求行為人具備一定的身份,實施同樣的行為,具備某種特殊身份的人構成這個罪名,不具備特殊身份,可能構成另一罪名,甚至不犯罪。主要包括:
①以特定公職為內容的特定身份,(貪污罪)。
②以特定職業(yè)為特殊身份(醫(yī)療事故罪)。
③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偽證罪)。
④以持有特定物品為內容的特殊身份(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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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罪過的形式)有兩種:故意和過失。
(一)犯罪故意:(以下2點缺一不可)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
?并希望(直接故意)(積極追求)(殺人、搶劫);或放任(間接故意)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聽之任之的態(tài)度)。
間接故意事例:甲為了掩蓋自己貪污的罪行,企圖放火燒毀會計室深液放火發(fā)現(xiàn)乙在會計室睡覺,甲明知自己放火的行為可能燒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燒死。甲的目的是毀帳本,并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對乙的死亡持聽之任之的態(tài)度。
間接故意犯罪主要發(fā)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①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例如狩獵人為了擊中野獸而對擊中他人持放任態(tài)度。如幾個孩子在山上,一個在采藥,甲說我們推石頭下去會不會砸死人,試驗。
②行為人為了實現(xiàn)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例如,甲殺妻,在飯菜里投放毒藥,孩子回來吃飯甲沒有阻止,對妻子的死是直接故意,對孩子的死是間接故意。
下列當事人的主觀狀態(tài)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為什么?
1、甲欲槍殺乙,不料發(fā)現(xiàn)乙與丙二人并肩而行,甲明白自己槍法不準可能誤傷丙,但考慮到殺乙機會難得,遂抱著“不管三七二十一,打一槍再說的念頭向乙開槍,結果將丙打死?!???
(甲殺乙屬直接故意,是主觀希望,殺死乙是明知可能擊中乙,而抱著放任的心態(tài),屬間接故意)
2、甲深夜聽了自己家門外有響聲,疑有小偷,遂拿起獵槍出門尋小偷,黑夜中模糊見兩個人向其走來,甲即開槍擊中一個,致其死亡,經查二人是過路者。
(明知會誤傷到的是行人而抱著放任的心態(tài)開槍,屬間接故意,需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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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過失:
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乎大意沒有預見(無認識過失)(不是不能預見,是因自身疏忽而沒有預見到,如果行為人小心謹慎、認真負責,就會預見進而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或已經預見而過于自信能夠避免(有認識過失)(不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只是過高了估計自己的能力而未能避免產生危害性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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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事例:
①例如:警察甲與乙開玩笑,隨手拿起執(zhí)勤用的手槍瞄準乙戲稱:我一槍打死你,不料槍中有子彈,乙被當場打死。(疏忽大意過失)
②例如:甲帶小孩乙到公園玩兒,甲與乙開玩笑,提他的雙腳將其懸于一座橋的欄桿外,乙過喊“饒命”邊掙扎,甲手一滑乙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乙已溺水身亡。
(甲意識到會使乙掉入河中發(fā)生危險,因過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慘劇的發(fā)生,屬第二種過失犯罪)
③某日,甲開車執(zhí)行任務,由于是深夜路上行人很少,甲拿出電話與朋友聊天,路人乙過馬路時被甲撞倒,事故發(fā)生后,甲將乙抬上車,準備送去醫(yī)院,但車行至一段路過一片小樹林,甲產生了丟棄乙的念頭,于是將乙拖下車并藏于樹林隱蔽處,自己開車逃去,幾天后,乙被路人發(fā)現(xiàn)已死亡。
(甲撞到乙屬交通肇事是過于自信的犯罪,而丟棄有生命危險的乙屬于間接故意,放任乙的生命安全不顧)
④交通肈事是過于自信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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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罪過事件:
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無罪過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
①損害結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行為人雖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結果,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結果的發(fā)生。
例如:行為人趕馬車時,馬意外受驚后往人行道奔跑,行為人雖然認識到不制止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傷,但行為人無論如何也不能制止馬的奔跑,結果造成他人死亡。
②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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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我國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兩種,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A、正當防衛(wèi):
1、概念: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條件:
(1)存在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起因條件)要針對不法的侵害行為。
例如:甲乙合伙在打丙,丁是警察過來制止,丙以為丁與甲乙一伙兒的,將丁打傷,丙→假想防衛(wèi)(行為人誤認為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對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稱為“防衛(wèi)不適時”。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防衛(wèi)。
(3)排除事項:(防衛(wèi)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wèi))除外。
(4)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wèi)。
故意對第三者進行防衛(wèi),應作故意犯罪處理;
誤認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進行防衛(wèi)的,則以假想防衛(wèi)來處理。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就是“防衛(wèi)過當”?負刑事責任
B、緊急避險:
1、概念: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害,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分洪”
2、條件:
(1)合法權益面臨危險;
(2)危險正在發(fā)生;
(3)出于不得已(必須是被迫)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4)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
(四)故意犯罪的形態(tài):
即犯罪預備,未遂、中止與犯罪既遂。
A、犯罪預備:
1、概念: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2、條件:
①主觀上為了犯罪
②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為犯罪的實行,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準備工具和制造條件(購買、制造、改裝、租借、盜竊),調查犯罪現(xiàn)場、跟蹤被害人,在某地點等候被害人,或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現(xiàn)場;
?事實上沒能著手實行犯罪,“停頓下來了”;
④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原因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B、犯罪未遂:
1、概念:已經著手實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特點:
①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例如:搶劫罪,開始使用暴力、威脅或其它強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罪(拐騙、綁架、收賣、中轉)→開始拐騙、綁架、婦買時就算開始,而不必等到販賣時。
②犯罪未得逞。例如:故意殺人罪,刑法規(guī)定以殺人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為模式的,未得逞表現(xiàn)為,殺人行為未實施終了(被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因此沒有死亡。殺人行為實施終了(但未傷中要害),被害人沒有死亡(犯罪沒有完成而停下來了)。
①?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a、某種事實發(fā)生,使犯罪分子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xù)實行犯罪,從而被迫停止。例如:行為人正在他人住宅內實施搶劫,忽然聽到警車聲音,以為警是來抓自己的,便被迫逃離現(xiàn)場,雖然在事實上該車并不是抓行為人的,但由于行為人認為自己在客觀上已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
b、某種情況使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或不可能產生犯罪結果。例如:被第三人發(fā)現(xiàn)并制止。
c、行為人已將其認為應當實行的行為實行終了,但某種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fā)生。例如:行為人將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為被害人必死無疑,但適逢過路人將被害人救活。
C、犯罪中止:
1、概念: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包括:①在犯罪預備階段或實行行為還沒有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②實行行為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2、特點:
①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從犯罪預備開始到犯罪結果產生的整個階段)
②中止的自動性,要求行為人自動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自動”,行為人主觀上可認識到客觀上犯罪可以繼續(xù)或可以既遂,在存在選擇余地的情形下,行為人不繼續(xù)實施犯罪,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不再希望犯罪結果發(fā)生。
③中止的客觀性,客觀上有中止的行為,表現(xiàn)為:放棄犯罪,或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
3、中止的有效性:(避免或挽救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否則不成立中止)
例如:甲為了殺乙向乙的靜脈注射大量的空氣,盡管甲反悔后將乙送往醫(yī)院搶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為成立既遂。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思考題:
下列屬于哪種犯罪形態(tài)?
1、甲蓄謀殺害乙。有一天,甲發(fā)現(xiàn)乙熬藥就偷偷在藥中投毒,但某乙熬藥給牛治病,牛吃藥后中毒而死。
(犯罪既遂,雖主動想中止犯罪,但沒有挽救結果的發(fā)生,因而還是既遂)
2、甲與乙有仇,欲尋機報復,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攜匕首前往,途中遇聯(lián)防人員巡邏,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犯罪中止,未實施犯罪,自動放棄犯罪行為,有效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3、提刀在劇院里找仇人;為盜竊財物而進行實地考察,守候在被害人回家的路上,將毒藥投入被害人碗中。
(在被害人被害前,屬犯罪預備;被害后屬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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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民法篇
一、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法律規(guī)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1)自然人的出生時間:獨立呼吸說(每一嬰兒,從事第一次呼吸開始,就成為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即使其隨即死亡,依據(jù)戶口制度也要進行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
(2)對未出生胎兒的法律地位:①總括保護主義;②個別保護主義;③絕對主義,絕對貫徹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原則。
(3)終止:在我國一般以呼吸、心跳均停止作為標準。
死亡時間的爭議:
①死亡證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
②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薄上登記的時間為準;
③如果互有繼承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應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為能力,
條件?正確識別事物、判斷事物的能力
?達到一定的年齡,
?具備一定的社會活動經驗;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qū)別:
① 民事權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并非每個自然人都能具備。
②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為能力,反之亦然。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精神正常;16歲↑(勞動成年制)〉收入達到了當?shù)氐钠骄钏健?/span>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其中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以及純獲利益的行為為有效。其余民事行為則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時,方為有效。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①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c、無民事行為能力:?①不滿10周歲;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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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的民事行為:
包括: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所實施的民事行為,主要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如18歲兒童購買1000元照像機
2)?意思表示不真實,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3)?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4)?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6)?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7)?④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
尚未履行的,無需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行為人應當立即中止履行;對于已履行的,應按下面的原則去處理:
①?返還財產,如果財產已經不存在,無法返還的,應折價賠償。
②?賠償損失,如果民事行為無效后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損失,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損失是一方的過錯造成的,則僅過錯方賠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雙方按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③追繳財產,應當追繳雙方已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分別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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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基于重大誤解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法律行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
例如:有一老太太去世了,有一女兒,在收拾遺物時發(fā)現(xiàn)媽媽在箱子下有一包袱,內又一小包兒,內一瓷器上寫著明朝的。聽說街上有一炒文物的老頭兒,鑒定、老頭兒講能賣10萬,女孩講想賣掉,老頭兒主動壓價8萬,雙方訂立合同,結果贗品。
(2)民事行為發(fā)生時顯失公平,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實施民事行為的結果對一方當事人過分有利,對他方當事人過分不利。主要表現(xiàn)在一方當事人利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沒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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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債權:
(三)債的發(fā)生依據(jù):(引起債發(fā)生的法律事實)
1、合同,當事人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通過合同設立的債稱為合同之債。例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自愿、平等上產生基礎)
2、不當?shù)美?/span>:沒有合法依據(jù)而獲得利益,卻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因不當?shù)美l(fā)生的債稱為“不當?shù)美敝畟?,受益人有義務將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害人。受損人是債權人,受益人是債務人。
思考題:
下列哪些屬于不當?shù)美????)
????A、因賭博而輸給另一方錢;
????B、在商店購物時,收款員粗心少收了一筆錢;
????C、在車站購票時,售貨員多收了票款;
????D、售貨員將甲級商品當成了丙級商品出售;
????E、一方依據(jù)合同取得對方的財產,但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3、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債就發(fā)生債權和債務的關系。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而支付的費用受益人也有義務償還這一筆費用。
①管理人對受益人事務的管理必須是無義務的,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不成立無因管理。????②這種管理必須是出于對受益人利益的考慮,必須是善意的。
4、侵權行為:不法地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財產權、人身權),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一旦發(fā)生,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害賠償,在受害人與侵害人之間就產生了債的關系。受害人是債權人,侵害人是債務人。
5、其它原因:拾得遺失物,單方允諾行為(遺贈)受領人、遺囑執(zhí)行人。
?
C、人身權:
(一)人格權:生命、健康、身體 姓名(名稱)肖像、名譽、隱私、貞操;
(二)身份權:榮譽、署名權、發(fā)表權、監(jiān)護;
五、民事責任與訴訟時效:
(一)民事責任:
1、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A、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
有損害事實(有財產或人身上的實際損害)
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因果關系;
???????????????主觀上過錯;
免責事由: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可以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兩大類。正當理由是從行為的根據(jù)上進行的抗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損害他人的行為,但該行為是合法的、正當?shù)?,因而行為人可以免除侵權責任。正當理由包括依法?zhí)行職務、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是從因果關系上進行的抗辯,是指因行為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損害,行為人可以據(jù)此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
?
B、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不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民事責任的要件,由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對某些特定行為所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所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有:
1、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的侵權;
2、產品侵權責任(制造者、銷售者)
3、高度危險作業(yè)致害責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責)
4、環(huán)境污染致害責任;
5、地面施工致人員損害的;
6、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責任;
7、動物致害
8、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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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2)一夫一妻原則:一切公開或隱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
(3)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5)實行計劃生育原則:?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結婚:?
????1、結婚的條件:
(1)結婚的法定條件:??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2)結婚的禁止條件:?
①?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
②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①無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span>
②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
?
1、夫妻關系:
從法律上講,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
1夫妻財產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夫妻間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身份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jù)血親形成的性質,可分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span>
(1)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義務。?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
(3)父母和子女又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3、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有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的義務。
???(2)兄弟姐妹之間有撫養(yǎng)義務。
(四)離婚:?
???????1、離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在方式上可分為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二,?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第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六,?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中有兩項特殊保護制度:①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②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離婚的法律后果:
離婚是導致婚姻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表現(xiàn)在夫妻關系解除,但離婚對父母子女的關系并無影響。?
???(1)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害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2)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ⅳ繼承法:
1、原則:
(1)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2)繼承權的男女平等。
(3)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4)養(yǎng)老育幼原則。
(5)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
2、繼承的形式 :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
A、法定繼承:(無遺囑繼承),指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和繼承的份額及遺產分配的原則等,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規(guī)定的繼承制度。(區(qū)別于遺囑繼承)
1、特征:
(1)不直接體現(xiàn)被繼承人的意志,由法律規(guī)定,不是由被繼承人自己決定。
(2)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和補充。
(3)法定繼承嚴格建立在人身關系的基礎上。繼承人的身份取得必須是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撫養(yǎng)關系。
2、適用范圍:①無遺囑、無協(xié)議;②放棄;③繼承人、受領人先于遺囑人死亡;④遺囑未加處分的財產;⑤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⑥協(xié)議終止;⑦胎兒死體的;
3、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兒媳、女婿(喪偶后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幾種特殊的法定繼承形式:
(1)代位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繼承應繼承份額的晚輩直系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條件:
①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②死亡的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子女;
③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④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才有資格享有代位繼承權(養(yǎng)子女、的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可參與代位繼承)
思考題:王某(男)60歲,妻子早逝(一兒一女)1997年兒子車禍身亡(有妻有女)。1998年王某死亡。房屋四間,如何分配:
(2)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應由該繼承人繼承的份額,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轉繼承是一種兩次連續(xù)發(fā)生的二次繼承。轉繼承的發(fā)生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繼承人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二是死亡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qū)別:
①死亡發(fā)生的時間不同。
②主體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
③繼承權的性質不同。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行使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轉繼承行使的是對被轉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權。
④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轉繼承既可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適用于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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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遺囑繼承:
1、遺囑的有效要件:
(1)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合法。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未為其保留遺產份額的,應認定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該部分內容無效。
(4)遺囑的形式合法。
2、遺囑的形式:
(1)公證遺囑;(2)自書遺囑;(3)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4)錄音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5)口頭遺囑(只能在被繼承人不能采取其他方式設立遺囑的危急情況下,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解除),被繼承人能夠以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上述五種法定形式中,公證遺囑具有最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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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遺贈: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關系:
1、二者有相同之處:都是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方式;都是單方、要式、死因行為;都應具備遺囑的有效要件。
2、二者的區(qū)別:
(1)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范圍不同。
(2)受遺贈權和遺囑繼承權的客體范圍不同。受遺贈權的客體原則上限于財產權利;而作為遺囑繼承權客體的還包括財產義務。
(3)接受、放棄權利的時間、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受遺贈;而遺囑繼承人無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從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作表示的,視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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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
1、概念:受撫養(yǎng)人和撫養(yǎng)人之間訂立的,由撫養(yǎng)人承擔受撫養(yǎng)人的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受撫養(yǎng)人將自己的財產于其死后轉歸撫養(yǎng)人所有的協(xié)議。
2、種類:(1)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2)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的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
3、效力: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是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的結合。扶養(yǎng)人從協(xié)議生效之時起應履行扶養(yǎng)受扶養(yǎng)人的義務,但只有在受扶養(yǎng)人死亡后,扶養(yǎng)人才能取得受扶養(yǎng)人的財產所有權
1、遺產的分割:
(1)在遺產分割時,首先應當將遺產與共同財產區(qū)分開。(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合伙共同財產、其他共同財產)
(2)遺產分割的原則:①互諒互讓、協(xié)商分割原則;②物盡其用原則;③保留胎兒應繼份額原則。
3、遺產債務的清償:
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債務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人對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了繼承人自愿清償外,繼承人對于超過遺產剩余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必留份的原則。即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shù)倪z產。
(3)清償遺產債務優(yōu)于執(zhí)行遺贈的原則。即只有在清償遺贈人所欠的全部稅款和債務后,才能執(zhí)行遺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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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典題庫
1.被告人楊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學生。2009年8月29日楊某到同學家玩,因同學出去了,感到無聊,想找本書看,無意中發(fā)現(xiàn)抽屜里的小口徑步槍及子彈數(shù)發(fā)。由于好奇,隨即拿起槍并裝上子彈,恰好這時候他看到樓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嚇唬他一下。楊某用槍瞄準他前面的水泥地擊發(fā),結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經搶救無效而死亡。楊某后來在父母的陪同下到當?shù)嘏沙鏊栋缸允住?/p>
?????試問:(1)楊某應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上有關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的過失犯罪規(guī)定應如何進行處理?
????????????(2)楊某行為時的主觀罪過是什么?
1.答:(1)楊某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根據(jù)我國刑法17條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于過失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長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2)楊某的行為的主觀罪過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被告人趙某,女,30歲,系被害人孫某的妻子。因新婚,決定考驗妻子是否忠貞,故謊稱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孫某潛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覺,其妻以為是歹徒,忙拿起枕邊的鐵錘朝孫某頭上猛擊,孫某當場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邊的錘子是為防備歹徒而準備的。
?????試問:(1)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wèi)?
答:(1)被告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趙某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屬于意外事件。即主觀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
????(2)被告人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wèi)。被告人趙某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因為實際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誤認為是不法侵害,所以趙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wèi)。在這種情況下,趙某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主觀上沒有故意,而且趙某的認識錯誤在那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她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主觀上也沒有過失。
3.被告人錢某,男,25歲,司機。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與李某為其舅父拉鋼材,因手續(xù)不符規(guī)定,鋼材收購小組負責人王某責令其卸下鋼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將汽車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圖強行拉走鋼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卻加速行駛,將保險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試問:被告錢某對王某的死亡是何種罪過形式?
答:被告人錢某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我國刑法規(guī)定,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錢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但是為了將鋼材強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顧,即對被害人是死是傷持一種放任態(tài)度。因此,被告人錢某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
4.被告人張某,男,28歲,某礦務局警衛(wèi)。2009年3月12日凌晨,張某與同伴執(zhí)行任務時,發(fā)現(xiàn)有盜竊分子,他們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過程中,張某在三人圍毆的情況下,身上多處受傷。他曾發(fā)出警告:再打我就動刀子了,可無人理會,張某在此情況下將一人刺傷,一人刺死。
?????試問: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為什么?
答: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我國刑法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連續(xù)三天到工商銀行某中心支行門口尾隨著去銀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員,伺機用磚頭打傷交款員后搶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員巡邏,未敢下手。
試問: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請簡述理由。
答:被告人魏某的行為屬于搶劫罪的預備,而不是搶劫罪的未遂。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犯罪預備是行為人尚未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是為了實施該種犯罪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隨交款員的行為,屬于為搶劫犯罪準備條件的行為,尚未著手實施搶劫行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是犯罪預備而不是犯罪未遂。
6.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萬元,李四有一母,兒子剛參加工作,女兒乙讀中學,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遺物中發(fā)現(xiàn)其親筆書寫、簽名的一份遺囑,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寫明,在其死后將5000元留給女兒乙讀書用。李四死時,其妻懷有身孕四個月。問:(1)遺囑是否有效?(2)5萬應如何繼承?
答:(1)遺囑有效。(2)5萬元作如下分割:①5萬元為李四夫妻共有財產,其中2.5萬元歸其妻所有,2.5萬元為遺產。②2.5萬元遺產中,0.5萬元為遺囑繼承,歸其女所有;另外2萬元為法定繼承。③法定繼承人有其妻、母、兒甲、女乙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④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時原則上均等。⑤應為胎兒保留1份,待胎兒出生后最后確定此份遺產的去向:出生時為活體的歸胎兒繼承;是死體的由法定繼承人分割;是活體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7.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場購得一批新式沙發(fā),價格為每組1880元,售貨員在制作價格標牌時,誤獎1880元寫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來逛商場,發(fā)現(xiàn)同樣的沙發(fā)在別的地方賣近2000元,而該商場還不到1000元,覺得價格非常便宜,便一人買了一組,由于擺放的兩組沙發(fā)均已售出,售貨員再去倉庫提貨時,發(fā)現(xiàn)沙發(fā)的價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發(fā)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這一情況后,商場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終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這二人。家具商場要求甲、乙二人退貨或補足價款,但遭到拒絕。問:(1)商場同甲、乙二人之間的買賣行為是屬于什么樣的民事行為?(2)應如何處理這一糾紛?
答:(1)商場與甲、乙二人的買賣行為屬于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商場本意是要將沙發(fā)以1880元的價格賣出,由于售貨員制作標牌的錯誤,使得每組沙發(fā)少賣了1000元,這是商場由于疏忽大意導致結果與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照標牌上的價格買下沙發(fā),所以,商場同甲、乙二人的買賣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商場同甲、乙的買賣行為可以變更或撤銷?!睹穹ㄍ▌t》第59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所以,只要商場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買賣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都應予以支持。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的損失。所以,如果這一買賣行為撤銷,甲乙二人應將沙發(fā)返還給家具商場,家具商場返還甲乙二人的貨款,并承擔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予以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8.王甲和劉乙系鄰居,兩家關系很好。因業(yè)務需要,王甲被單位派往設在??诘霓k事處工作,臨走拜托劉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來臨,王甲從??诮o劉乙打電話,稱其在??谫I了一臺柜式空調,家里原來的掛壁空調不要了,請劉乙?guī)兔σ院线m的價格賣掉。劉乙的同事李丙聽說此事后,表示想買下這臺空調,但他不愿多出錢,李丙就對劉乙說:“你給王甲打個電話,就說空調的冷凍機壞了,要想快點出手就得降低價格。”劉乙覺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應會影響今后的關系,況且他有許多事要求著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給王甲打了電話,王甲說既然冷凍機壞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劉乙就以500元的價格把空調賣給了李丙。過了一陣,王甲從??诨貋恚瑴蕚浒压袷娇照{安裝上,聽人說了賣掉掛壁空調的事,王甲非常生氣,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還空調。問:(1)劉乙、李丙買賣空調的行為是否有效?(2)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1)劉乙、李丙之間買賣空調的行為無效。王甲委托劉乙把他的掛壁空調賣掉,在王甲和劉乙之間實質上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劉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睹穹ㄍ▌t》第63條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須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濫用代理權?!睹穹ㄍ▌t》第58條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劉乙為了和李丙搞好關系,就答應李丙的要求,謊稱制冷機壞了,以過低的價格把空調買給李丙,這實際上是劉乙和李丙惡意串通損害王甲利益的行為。所以,劉乙、李丙買賣空調的行為是無效的。
(2)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guī)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本案中,劉乙、李丙惡意串通,損害王甲的利益,劉乙、李丙應對王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王甲要求李丙返還空調,李丙應返還空調,王甲應返還李丙的500元錢,如果王甲還有其它損失,劉乙、李丙應負責賠償。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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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付某某,女,28歲,小學文化,農民。
被告人付某某經人介紹于2000年5月起在農民潘某某開辦的個體水泥預制件廠內做工。因被告人與潘的關系較好,吃住都在潘家,后兩人勾搭成奸。
2000年6月,因外界因素的影響,水泥預制件廠的生產不景氣,產品大量積壓,欠外債達3萬余元。作為廠主的潘某某為此心情焦慮,悶悶不樂。為穩(wěn)定人心,潘未將不景氣的情況公之于眾,被告人付某某也不知曉。同年8月29日中午,潘某某與妻子鞏某某、潘的朋友高某及被告人付某某在潘家同桌吃飯喝酒。在互相勸酒的過程中,被告人拿起一瓶啤酒在潘某某的碗里倒了一碗,潘妻見狀便阻攔說:“老潘不會喝酒。”說著便將潘碗里的啤酒倒到自己碗里一半。這時,潘某某說:“別說喝點酒,就是‘1059’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便開玩笑地說:“你家有1059嗎?”潘說:“有”。被告人又問:“在哪里?”潘說:“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到西屋拿來一瓶1059農藥,擰開瓶蓋,當著全桌吃飯人的面,將1059農藥倒入潘某某只剩一半啤酒的碗內一部分,然后對潘說:“你喝吧!”潘即端起酒杯向妻子問道:“我喝了?”其妻鞏某某也開玩笑地說:“你喝吧!”于是,潘某某端起酒杯就喝了一口。被告人沒有料到潘真會喝,見此情景下呆了。潘的妻子鞏某某見狀急忙打掉盤手中的酒碗,掀翻了桌子,并用手摳潘的喉嚨,想讓潘把藥吐出來,但未奏效。潘某某在送往醫(yī)院的途中中毒死亡。
問題:1、被告人付某某的行為和潘某某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被告人付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案例二
2001年8月,甲因妻子乙與人通奸而爭吵,甲說乙的行為讓自己真沒臉活下去。乙聞言就拿來繩子、板凳,對甲說:“你沒臉活下去就去死,繩子、板凳都給你準備好了,你有膽嗎?給你十個膽你也不敢,像你這樣的人活在世上真沒意思?!奔妆患さ媚闷鹄K子懸梁自縊。乙站在一旁沒制止,也未解救。不一會兒,乙見甲停止掙扎,才喊人解救,但為時已晚,甲已經死亡。
問題:乙提供工具并以言語激夫自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進一步的問題是:
(1)乙以言語激甲自殺并提供工具的行為是否屬于殺人的作為行為方式?
(2)甲自殺時乙不制止、不救助的行為是否屬于不作為?
(3)乙不解救甲的行為與甲的死亡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4)如果乙的行為屬于不作為,乙主觀心態(tài)怎樣?
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男,35歲,汽車司機。
2001年5月9日,李某與司機房某等人開著解放牌卡車,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續(xù)不符合規(guī)定,木材收購小組負責人吳某責令將裝上車的木材卸下。李某等人不肯卸車,后經多次交涉,木材小組仍堅持卸車。晚9時許,被告人李某強行開車,企圖將木材拉走。吳某聽到汽車發(fā)動聲后,趕來制止,其他在場的人也上前阻止,但被告人一意孤行,繼續(xù)開車出大門,并將車前的吳某推擠到墻根處。吳某順勢爬上汽車保險杠,爬在葉子板上,用手電筒晃照被告人,令其停車,被告人李某不僅不停車,反而加速行使,中途兩次急剎車,將吳某摔下。被告人發(fā)現(xiàn)吳某被摔下車后,不停車搶救,繼續(xù)開車。后經公安人員截獲歸案。吳某被摔成重型顱腦損傷,搶救無效,于30日凌晨死亡。
試分析:李某對吳某是死亡是一種什么樣的主觀心里態(tài)度?我來幫他解答 輸入內容已經達到長度限制還能輸入 9999 字插入圖片刪除圖片插入地圖刪除地圖插入視頻視頻地圖不登錄也可以回答
案例一,當然有因果關系了,被告人付某某的行為是一種故意行為,當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二,乙提供工具并以言語激夫自殺的行為應定性為間接故意殺人,因為乙明知該危害結果的可能發(fā)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態(tài)。乙提供工具并以言語激夫自殺的行為本身就是殺人的行為方式,甲自殺時乙不制止、不救助的行為,是希望或放任甲死亡的危害結果發(fā)生,有因果關系。
案例三,李某對吳某是死亡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中李某應該不會想致吳某于死地,其已經預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直接故意:對要發(fā)生的結果持期望的心理。(我就想這樣。)
????間接故意:對要發(fā)生的結果持放任的心理。(出什么事我不在乎。)
????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比如亂穿馬路,應當知道有危險,但根本沒想那么多。)
過于自信的過失:它是指行為人已經預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比如酒后駕車,知道不對,但是覺得自己肯定沒問題。)
1.案情:黃某所在單位因經濟不景氣進行大幅裁員,黃某因此下崗。黃某在單位與其副廠長劉某不和,所以,黃將下崗的原因歸咎于劉從中作梗。因此對劉懷恨在心,一直尋機報復。黃將此想法告知同時下崗的本單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對劉某不滿。二人經商議后,決定先將劉某殺死而后劫機飛往美國。1999年10月,二人購買了“六四”式手槍兩支,于2000年10月、11月進行兩次登機試驗。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預謀,決定于12日晚殺死劉某全家而后劫機飛往臺灣。11日中午,黃某與李某共同出資購買機票兩張。11日晚,李某因懼怕而找到劉某,告知其黃、李二人的殺人、劫機計劃。并同劉一起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于12日凌晨將黃某抓獲。
問題:(1)黃、李的行為構成何罪?(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預備、未遂、既遂還是犯罪中止?(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1.故意殺人罪,劫持航空器罪(未遂,中止)2.那個舉報的是中止,另一個是未遂
3.都是主犯,無主從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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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某、陸某系夫妻,其與李某和齊某夫婦是五樓的對門鄰居。在齊某或林某外出回家打不開自家門鎖時,曾有過從對方家陽臺成功地攀窗進入自家的情況。2008年2月7日晚九時許,林某夫婦外出回家時,因打不開自家的門鎖,遂敲開李某家的門講“又來麻煩你們了,我家的門打不開了”。其時,李某之夫齊某正在打電話,齊某打完電話后,徑直走進自家的里屋。從自家攀爬上陽臺東端,欲從與林某家陽臺西側相距30公分、林某家的陽臺外探40公分、外探部分用三角鐵固定支撐的陽臺處進入林某家,為其開門。因三角鐵斷裂,齊某墜樓身亡。為此,齊某的利害關系人李某等訴請林某夫婦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等。
案例評析: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務或接受服務的人為本人或受益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費用。”從本案的情況看,齊某的行為構成了無因管理。
理由為:齊某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事務包括提供服務和幫助,只要是有利于他人的行為,都屬于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齊某得知林某夫婦打不開自家的門鎖后,攀窗欲從相鄰的自家陽臺進入林某家?guī)推鋸奈堇锎蜷_門。齊某的行為顯然是一種為林某提供幫助的行為;且齊某肯定也明確認識到是在為林某提供服務。因此,齊某的攀窗入戶是在為他人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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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民某甲與某肉聯(lián)廠約定:由肉聯(lián)廠將其所有的兩頭黃牛宰殺后,凈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價格進行結算;牛頭、牛皮、牛下水歸肉聯(lián)廠,再由某甲付宰殺費40元。在宰殺過程中,肉聯(lián)廠屠宰工人在其中一頭牛的下水中發(fā)現(xiàn)牛黃70克。肉聯(lián)廠將這些牛黃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認為牛黃應當歸其所有,遂向肉聯(lián)廠索取賣牛黃所得的2800元價款。肉聯(lián)廠認為牛黃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約定是歸肉聯(lián)廠的,因此拒絕給某甲該款。雙方發(fā)生糾紛。
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據(j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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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某甲有權要回2800元。因為牛黃是歸某甲所有,肉聯(lián)廠所得的2800元屬不當?shù)美瑧敺颠€。
王某,父母早逝中年喪妻,有子三人。其中大兒子因曾遭遇車禍,重型顱腦損傷后遺癥致使其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王某念其可憐,于1999年自書遺囑,指定其為自己所有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然2001年5月,王某因瑣碎家事與大兒子發(fā)生激烈爭吵,心臟病發(fā)作致使其不得不住院治療,悲憤之余撰寫第二份遺囑(自書),轉而指定自己的二兒子為其所有財產的唯一繼承人,此遺囑請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2004年9月,王某舊疾復發(fā)病危入院,在整個住院過程中,三兒子寸步不離,悉心照料,王某感動于是再次改寫遺囑(自書),并指定自己的三兒子為其所以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立囑時王某之弟在側。2005年10月16日13點11分王某不幸過世,此時他的三個兒子都拿出了遺囑要求繼承其父親財產。
(1)?王某的遺囑哪份是有效的?為什么?
(2)?王某的遺產該怎樣分配?
分析:公證遺囑為有效,但對于大兒子,因無生活能力,應該給予適當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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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王(男)某和張某兩夫妻出外旅行,出了車禍,王某當場死亡.張某隨后送到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他們留下遺產20萬,3間房子.王某父母都在,張某有個妹,無子女.
問: 父母和張某妹妹有繼承權嗎?為什么?
他們各能分得多少遺產?
分析:在每個人都不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遺產是這樣分割的.
1、?王死,夫妻共同財產20萬和3間房子的一半.即10萬和1.5間為其遺產,有妻子、父母三人繼承。這時,妻子有13.33萬,2間房子。父母各自有3.33萬,0.5間房子。
2、?妻子死,遺產由妹妹繼承,即13.33萬,2間房子。
結論:王的父母各自繼承3.33萬元和半間房子妻子的妹妹繼承13.33萬,2間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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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楊佳襲警案
案情: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楊佳攜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上海閘北公安分局機關大樓瘋狂襲警,致6死4傷。10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楊佳襲警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楊佳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楊佳于11月26日被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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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藥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后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后被公安機關釋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了公訴。2011年3月23日,該案件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11月16日9時15分,正寧縣榆林子鎮(zhèn)小博士民辦幼兒園校車使用的黃色金杯改裝面包車由司機楊海軍駕駛,搭載幼兒及教師64人,在榆林子鎮(zhèn)西街道班門前,與向西行駛的東風牌自卸貨車迎面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死亡累計人數(shù)達到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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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美國流行音樂天王巨星邁克爾·杰克遜的私人醫(yī)師莫里過失殺人罪名成立,他終被判處最高刑期監(jiān)禁四年,并不得緩刑。
杰克遜是在莫里已經為他注射了麻醉劑異丙酚后,為了迅速入睡又自己注射了一針異丙酚,導致體內短時間內累計大量藥物而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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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魏春峰,男,15歲。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搶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4月,魏從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獲并被逮捕。
[問題]對魏春峰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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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析:對魏春峰的行為應以搶劫罪一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得適用死刑。理由是: 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實施了搶劫和脫逃兩個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他對脫逃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法院應以搶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時,不能對其適用死刑,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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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安干警開槍案件
朱某,男,31歲,某縣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時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聽到自家門外有響動,便起身持手槍出門察看,發(fā)現(xiàn)對門李家院內大樹下有個人影晃動。朱上前問道:“誰?干什么的?”那人轉身就跑。朱認為是有人偷東西,便追趕。一面追,一面喊“站住”。當追到鄰居丁家房屋后門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隨即在相距一百多米處朝人影開了一槍,王某(男,19歲)當即中彈倒地,在送醫(yī)院途中死亡。
[問題]朱某對王某的死亡是何種心理態(tài)度?應否負刑事責任?
分析:朱某對王某死亡的心理態(tài)度是間接故意,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朱某身為公安干警,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開槍向人射擊,意圖傷害他人。盡管在當時的條件下,朱某對是否擊中王某并無確切的把握,但擊中與擊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圍之內,即對擊中王某,朱某主觀上是一種放任的態(tài)度,對擊中后王某是死是傷也持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朱某在開槍時,一無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備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二是僅憑別人形跡可疑就開槍射擊,沒有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據(jù)。因此,朱某對自己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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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一天晚上,田華從同學家歸來,路過一條偏僻的胡同時,從胡同口處跳出一個持刀青年黃某。黃某把刀逼向田華并讓他交出錢和手表。田華扭頭就跑,結果跑進了死胡同,而黃某持刀緊隨其后,慌亂害怕中,田華拿起墻角的一根木棒。向黃某揮去,黃某應聲倒下。田華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經查驗,黃某已死亡。
[問題]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為什么?
分析: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根據(jù)刑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田華對正在進行持刀搶劫的黃某采取防衛(wèi)行為,將之打死,屬于正當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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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如有一人半夜爬進你陽臺,你無法確定他會對你家造成何種傷害,但你知道一家老弱加起來也不是他的對手。阻止他進入你家的唯一方法就是乘他立足未穩(wěn)將他推下陽臺。請問如果將他推下是否屬正當防衛(wèi)。
分析: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因為他還沒對你進行侵害,所以你是事前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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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如果你感覺有人要傷害你,但你沒有足夠理由報案。于是你非法購買了一支槍自衛(wèi)。之后真有人對你進行攻擊,你被迫持槍自衛(wèi),將其打傷,是否屬正當防衛(wèi)。如他受傷后繼續(xù)想傷害你你又持槍打死了他,是否屬正當防衛(wèi)。
(1)?情況,如果他對你進行攻擊有威脅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對此行為進行的防衛(wèi)是屬于正當防衛(wèi),如果他對你的攻擊未達到危及到你的生命安全的程度,你對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防衛(wèi)而把對方打死,是屬于防衛(wèi)過當?shù)男袨椋瑫r你的非法買槍的行為應該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
(2)?情況如果他受傷但還想對你實施侵害行為,但他已經沒有能力傷害到你,或不足已對你產生危害,你對此進行的防衛(wèi)是防衛(wèi)過當,但如果他的侵害還威脅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可以對他的正在侵害行為進行防衛(wèi),此時的防衛(wèi)是正當防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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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甲盜走鐵路上鋼軌10米,因鐵路巡道員發(fā)現(xiàn)鋼軌被盜,采取緊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車顛覆事故的發(fā)生。對甲按照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既遂適用法律。
分析:破壞交通設施罪屬于危險犯,即只要該行為足以危害社會,就構成既遂。因此,雖然該破壞行為被人發(fā)現(xiàn)并且進行了補救,使得其犯罪目的并未得逞,仍然屬于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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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乙為一15周歲的未成年人,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后,因勒索財物未成而殺害被綁架人,應當追究乙的刑事責任。
15周歲未成年人綁架他人并不構成綁架罪,但因其實施了殺人行為,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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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丙是某國有倉庫保管員,利用職務之便,盜竊其保管的物資價值2萬元。后聽說單位要來盤點物資,擔心事發(fā),遂將所盜物資送回倉庫,丙的行為成立犯罪中止。
丙利用職務便利盜竊所保管物資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其后來的返還行為并不能改變其貪污罪既遂的構成,但該情節(jié)可以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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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2007年9月12日凌晨,英國人什肯·阿克毛從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杜尚別市乘飛機抵達新疆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后,被海關人員在其手提行李箱夾層內查獲攜帶有4030克純度為84.2%的海洛因。2009年12月29日,在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對阿克毛走私毒品案的死刑復核后,阿克毛在烏魯木齊市被注射執(zhí)行死刑。
圍繞著阿克毛死刑一事,英國掀起了一陣陣波瀾:先是英國輿論以英國廢除死刑為由,要求中國免除阿克毛死刑;繼而英國首相又游說我國國家領導人,要求中國政府網開一面.
中國的司法部門,對阿克毛有“不得不殺”的三個理由:
(1)?一是法律面前內外平等。我國法律規(guī)定,走私毒品50克以上,就要判處死刑,阿克毛走私毒品高達4000克,已超過量刑點的80倍。
(2)?二是中國有公正的司法體系。外國人不了解中國國情,以為游說政府領導人,就可以改變司法審判結果,這只能說是不了解中國國情。再說,中國為加大對犯罪分子的威懾力,以保證最廣大人民的生命安全,不得不保留死刑判決,這是法律與國情相適應的表現(xiàn)。試想一下,中國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不對罪大惡極的罪犯予以嚴懲,又怎能保持社會的安定穩(wěn)定?
(3)?三是對罪犯仁慈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阿克毛將巨量毒品帶入中國將殘害多少人的身體健康,當造成多少家庭的毀滅,當造成多少無辜者死于非命?如果我們放阿克毛一馬,被摧殘者,被傷害者又能答應我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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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Z和S是某名校MBA的同班同學。Z在參加了幾十次面試后,選擇到一家生產型企業(yè)做一個部門經理。因為它不僅聽起來"是一個令人興奮的好機會",而且工資也是最高的。上任之初,Z很快發(fā)現(xiàn)了部門和公司中存在的問題,于是他運用所學,大膽進行改組,但卻以失敗告終。勉強支撐一年后,Z黯然離職;S在讀MBA的第二年便花大量時間分析自己,根據(jù)自己的條件制定明確的職業(yè)目標。畢業(yè)后,他選擇了一家與其目標和價值觀相吻合且有一定經驗的工作。開始工作前,他先花時間了解部門狀況和下屬最大的需要,上任后便在總經理的支持下解決了部門部分需要,贏得群眾信任。不到一年,S的部門便成為公司的樣板。點評:人們很容易把Z與S的不同結局歸結為能力或運氣。其實不然。他們的差別在求職時即已顯露。S有明確的自我定位與目標,以此為據(jù)來選擇最合適自己的企業(yè)和職位;而Z則缺乏準確的自我定位,只是對所有的工作機會進行比較,選擇了一個看起來發(fā)展空間大、薪水高但卻不一定適合他的職位。其失敗并不意外。Z和S的不同結局應了那句老話:機會鐘情于有準備的頭腦!
(二)?小L進入重點大學后不久,就認識了她現(xiàn)在的男友H。他們約定:對感情不要太投入,四年后就平靜地分手。?。陶f,大家都很現(xiàn)實,也知道大學的戀愛不會有結果,就當是一種經歷吧。不是說,“初戀時我們不懂愛情”嘛,在最初的時候,真的不懂得究竟為什么去愛,愛的是什么。而愛情如何進行是需要學習的。能夠和有共識的人一起經歷這場感情,蛻變后的自己才會真正懂得把握和珍惜生命中的真愛。對此,?。痰哪杏岩埠苷J同:“這不是相互利用。對雙方,這都是一種成長”。點評 一個人的成長需要經驗,情感也是在經歷中一步步走向成熟的。戀愛確實能給大學生帶來多方面的經驗,但愛情是純潔的、排他的,“為獲得經驗而戀愛”,褻瀆了純潔的愛情?!昂镁酆蒙ⅰ笨梢猿蔀橐欢螑矍榈拈_場白,但分手時又有幾個人能夠真正做到從容地說一聲“謝謝你給予我的成長”呢?忘卻了愛情中的責任,結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三)?我黨和國家的高級干部某某與某國取得聯(lián)系后,以出國治病為名,提出申請到該國,經批準出國后,他向該國提出政治避難,公開聲明與我國“脫離關系”,并發(fā)表誹謗和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誹謗和侮辱我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文章,在國際上造成極壞的影響。
請問: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假如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
答:作為行為主體的某某,在我國是高級干部,他與境外相勾結,提出政治避難,發(fā)表誹謗我國社會主義制度,誹謗和侮辱我黨和國家領導人文章,且造成極壞影響,是故意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和安全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構成背叛國家罪。
(四)?被告人段某,男,22歲,學生。段募在1980年1月到3月,先后四次按照臺灣敵特電臺廣播的聯(lián)絡地址投寄五封掛號信,在信中表示了敵視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并予以攻擊,聲言“在X X X的領導下,推翻****’并要求臺灣當局幫助他從香港到臺灣去,并在信件中向臺灣特務組織請領任務。為到臺灣,他準備了路費、購買了某省地圖、指南針和救生圈等物品,偽造了混入廣東邊防地區(qū)的探親證明信,在其4月19日晚9時步行到邊境地區(qū)時,因其形跡可疑而被帶到當?shù)嘏沙鏊?/p>
請問: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罪?假如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
答:行為主體段某,己經超過:18周歲,是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投向敵方,向敵特組織請領任務;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安全,所以構成了犯罪,構成投敵叛變罪。
(五)?22歲的劉霄,2001年8月考入中國農業(yè)大學,經過幾年的學習,劉霄掌握了不少網絡方面的知識。2003年上半年,劉霄就開始上網。走進網絡世界,他大開眼界,網上一些刺激淫穢的圖片,不僅滿足了他的好奇心理,也讓他找到了掙錢的途徑,于是用自己購買的筆記本電腦,開始制作網頁,進而租用某公司的服務器,建起了“真實天空”、“激情自拍”等網站,有時一天的點擊率達一萬多次。公安部門在對網絡販黃進行清查時發(fā)現(xiàn)劉霄的網站上有淫穢內容,在他租用的服務器內發(fā)現(xiàn)了512張淫穢圖片和2?個視頻文件,其中90張圖片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直接訪問。2004年7月12日劉霄被公安人員抓捕歸案,9月2日被依法逮捕。
答: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霄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復制淫穢圖片,其行為已構成復制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懲處。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指控的罪名成立。
(六)?2008年5月29日20時許,賈某在西安歐亞學院學生宿舍內,利用所掌握的計算機知識,通過個人電腦控制了歐亞學院的電腦網絡服務器攻擊陜西省地震局網站,破解了陜西省地震局網站的用戶名和密碼,侵入陜西省地震局信息發(fā)布頁面,進入網站汶川大地震應急欄目。為滿足其惡作劇心理,2008年5月29日20:53分,被告人賈某發(fā)布了自己編造的虛假信息“今晚 23:30陜西等地有強烈地震發(fā)生!”。聲稱“根據(jù)陜西省和四川地質學家研究,四川汶川地震帶板塊頻繁劇烈活動,并朝東北方向移動,地質學家告知2008年5月29日晚2 3:30左右,有6-6.5級強烈地震發(fā)生,甘肅天水、寶雞、漢中、西安等地將具有強烈震感,請大家做好防范準備?!?
此信息發(fā)布后10分鐘內,點擊量達767人次,不斷有群眾向陜西省地震局打電話詢問此事,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了社會恐慌。被告人賈某發(fā)現(xiàn) 700余人點擊該信息后,感到事態(tài)嚴重,遂立即刪除了此信息。陜西省地震局發(fā)現(xiàn)網站被黑客攻擊后,立即在網上發(fā)布了辟謠信息。后被告人賈某再次登錄陜西省地震局網站時被發(fā)現(xiàn)并抓獲。
答: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為滿足好奇心,明知在強烈地震后余震不斷的情況下,發(fā)布虛假破壞性地震信息會造成社會恐慌,仍利用掌握的計算機技求,非法侵入陜西省地震局官方網站,編造并發(fā)布了虛假的地震消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64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賈某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過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悔過表現(xiàn),本人又是涉世未深的大學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法庭依法從輕宣判:賈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犯罪主觀方面
(七)?某工廠保衛(wèi)干部某甲與某乙有仇,欲尋機殺乙。一天,他帶槍外出,看到遠處某乙與某丙站在一起說話,他認為報仇的時機已到,連忙舉槍向乙射擊,結果未擊中乙而擊中了丙,丙當場死亡。
甲射擊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對于丙的死亡,甲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答:甲射擊乙的行為從其主觀方面看,屬于直接故意殺人,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甲在舉槍射擊乙時,已看到丙與乙站在一起,也明知從遠處射擊,有可能擊中丙。但他報仇心切,抱著放任這一結果發(fā)生的心理舉槍射擊,造成丙的死亡。就甲的主觀方面說,屬于間接故意的犯罪。對于丙的死亡,甲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八)?某醫(y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遂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并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后,甲再查看時,發(fā)現(xiàn)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y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罪過
答:過于自信的過失。護士甲對嬰兒的死亡的心理態(tài)度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 護士甲作為一個專業(yè)人員,對其行為的危險性有所預見,只因過于自信認為能夠避免。
(九)?某護士在給一病孩注射青霉素時,忘記了做皮試,致小孩過敏死亡,某護士的行為屬于
答:疏忽大意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心理態(tài)度。
(十)?養(yǎng)花專業(yè)戶李某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yī)院搶救,不治身亡。李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是什么?
答:間接故意。
犯罪客體
(十一)?被告人趙某伙同李某,自1985年以來先后從正在使用的生產隊水房、倉庫、農機修理站等處竊得各種型號的電動機12臺,賣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個體戶。案發(fā)后,當?shù)胤ㄔ簩w、李兩犯以盜竊罪、破壞集體生產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張犯以“偷的全是電動機,法院判決數(shù)罪并罰不當”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問:本案中的犯罪對象是什么?為什么盜竊同類對象判處不同的罪名,試用犯罪客體理論說明。
答:本案的犯罪對象是電動機,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 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本案之所以盜竊同類對象而判處不同罪名,關鍵在于本案中的具體對象體現(xiàn)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不同,即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因此構成的犯罪也就不同。盜竊正使用中的水房的電動機,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集體生產的正?;顒?,構成破壞集體生產罪;盜竊倉庫和農機修理站的電動機,侵犯的客體是集體財產的所有權,所構成的是盜竊罪,所以應數(shù)罪并罰。
(十二)?一天深夜,某女工從工廠下班回家,路過一個偏僻小巷時遭到搶劫。搶劫犯手持匕首,聲稱不交出錢財就要殺人。女工不得已交出了手表和錢包。當搶劫犯低頭打開錢包看錢時,女工突然揀起一塊磚頭向搶劫犯砸去,磚頭砸在搶劫犯的頭部,罪犯應聲倒地,此搶劫犯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女工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
答:此女工撿起磚頭砸搶劫犯的頭部,是由于面臨著嚴重的不法侵害行為,而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所實施的防衛(wèi)行為,所采取的手段是同犯罪進行斗爭,排除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此女工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
(十三)?某甲趕馬車在路上行走,轉彎時,突然來 了一輛汽車,大聲鳴喇叭,馬聞聲驚駭,亂闖亂跑,某甲全力勒馬也制止不住,馬脫韁而跑,把一個正在路邊行走的老年農婦某乙撞死。某甲對某乙的死亡是否負刑事責任?獵人某甲在山上開槍打中一野豬,野豬受傷急奔上下撞死了正在路上行走的小孩某乙。對小孩某乙的死亡某甲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答:某乙的死亡是在不能抗拒的情況下發(fā)生的,趕馬車的某甲對某乙的死亡結果不負刑事責任。根據(jù)當時的情況,野豬撞死小孩某乙是甲不能夠預見的,所以某甲對某乙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屬于意外事件。
故意犯罪形態(tài)
(十四)?今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曲某、張某在飯店吃飯時,預謀綁架某冷藏廠廠長于某之子作人質,以此向于某勒索人民幣10萬元。9月15日上午,三人準備了仿真手槍、匕首、繩子等作案工具,來到于某之子上學的學校附近準備實施綁架,因其中午在校吃飯,三人見無機可乘,便返回到姚某家中。當天下午,三人又來到學校附近尋機作案,被當?shù)嘏沙鏊策壝窬カ@。姚某等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如何處罰?
答: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比桓嫒说男袨橐褬嫵山壖茏铮A備),依法應予懲處。法院經審理后,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綁架罪分別判處姚、曲二人有期徒刑4年、3年;判處張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十五)?某倉庫保管員因對工資調整不滿,打算放火燒掉倉庫,報復領導,以泄憤恨。一天晚上,剛把火點燃后,看到有人正向倉庫走來,他感到即將被人發(fā)現(xiàn),事已難成,便把火撲滅了。這個保管員放火燒倉庫的行為是屬于放火罪的預備,還是放火罪的未遂,還是放火罪的即遂,還是放火罪的中止?
答:倉庫保管員已經把火點燃,表明他已著手實施犯罪,因而不屬于犯罪的預備。他的放火行為還沒有得逞,因而不屬于犯罪的即遂。他之所以把火撲滅,是由于他在主觀上認為已經不具備完成犯罪的條件(感到別人即將發(fā)現(xiàn),事已難成),而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行為,因而不屬于犯罪中止。他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是由于他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構成放火罪的未遂。
(十六)?勞改釋放犯某甲、某乙、某丙在路上遇到了兩個女青年,三人一齊進行攔截調戲,這兩個女青年痛加斥責,并大聲呼喊:“抓流氓!”某甲惱羞成怒,抽出隨身所帶匕首向一女青年刺去,刺中了其心臟,此女青年當場死亡。甲、乙、丙三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答:甲、乙、丙三人對于實施侮辱婦女的流氓罪,具有共同的實施行為和共同的故意,因而三人構成了流氓罪的共犯。但是甲行兇殺人是他臨時起意,乙、丙二人事先并不知道,此二人既未參與殺人的行為,也不具有殺人的故意,因而故意殺人罪只能由甲單獨負責,乙、丙二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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