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主播經紀合同違約金相關法律問題簡析
承上一篇文章所述,在現有環(huán)境下多數虛擬主播與公會之間的合同將不會被認定為勞動合同,而僅是包含培訓、運營、推廣等內容在內的經紀合同。
若被認定為勞動合同關系,則我國法律法規(guī)將給予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包括賦予勞動者享受勞動保護、享受社會保險、收取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請求經濟補償金等權利,除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外,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款或違約金;而如果是一般合同關系(包括經紀合同),則雙方主體地位相對平等,公會有權設置一定的違約條款并在條款觸發(fā)時要求虛擬主播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一、虛擬主播經紀合同中的違約情形
從實踐情況來看,合同中一般均會約定當虛擬主播違反部分條款時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其中包括:
(一)直播時長不達標;
(二)直播內容違規(guī);
(三)未按約定參加指定的活動;
(四)不遵守企劃的管理;
(五)實施有損于主播或公會形象的行為;
(六)未經許可更換直播平臺。
從上述列舉的內容看,相關違約情況的設置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有效合同條款,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一旦虛擬主播違反相關條款的,公會有權向主播追究違約責任。
二、虛擬主播經紀合同中的違約賠償責任
實踐中虛擬主播經紀合同所約定的違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一)固定金額模式:一般指違約金為固定金額,并根據不同違約情形有所浮動。該方式相對而言比較簡單直接,但在實踐中常因違約金金額與實際損失無直接關聯,其金額設置過高導致虛擬主播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二)比例模式:一般指違約金根據主播一定期限內的直播流水或收入金額乘以固定比例或倍數確定。該方式將違約金金額與收益進行關聯,具備一定合理性,但由于主播的直播流水或收入并不等于公會實際遭受的直接損失,該等違約金金額也常遭到法院的調整。
(三)損失金額模式:一般指違約金金額應根據因主播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金額而確定。該方式符合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賠償責任與過錯相符的原則,但難點在于往往公會一方難以舉證證明主播所造成的損失。
(四)預期收益模式:一般指違約金金額包括公會因主播違約而失去的預期收益,該方式能夠最大化地維護公會一方的權利,但難點同樣在于公會方經常難以確定其所遭受的預期收益金額。
(五)返還收益模式:一般指違約金等于直播在公會名下直播期間的收益,在主播違約時需要向公會退還合作期間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但在實踐中由于公會對主播收益的貢獻程度不一,因此也常會遇到主播方面的抗辯。
以上是幾種常見的違約金設置模式,各自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常出現混合使用的情況;但在實踐中,即使合同中設置了違約金條款,法院亦有可能對最終違約金金額進行調整。
三、法院對違約金金額的認定情況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第585條約定了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且“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上述規(guī)定,主播違約時承擔的違約金應當與其造成的損失向對應,在最理想的情況下違約金金額應當等同于其給公會方造成的損失金額,不能過分高于或低于損失,否則將造成公會因主播違約而額外獲利或者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谠撛瓌t,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固定的違約金,但也應當在訴訟的過程中舉示一定的證據證明其損失情況,公會可以舉證證明因主播違約為其帶來的實際損失金額,而主播則可以舉證證明其造成的損失低于約定的違約金金額。
(一)法院全額支持違約金的案例
以影響范圍較大的嗨氏跳槽案[(2018)粵01民終13951號]為例,主播與前直播平臺某牙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若主播未經某牙同意擅自終止本協議或違反排他條款的約定,在某牙以外的其他網絡平臺進行直播及解說,則構成重大違約某牙有權收回主播在某牙已經獲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費用、道具分成、廣告收入等),并要求主播賠償2400萬元人民幣或主播在虎牙直播平臺已經獲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較高者為準)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某牙造成的全部損失?!钡倪`約條款,協議簽訂后,某牙平臺即通過各種方式為主播提供推廣及曝光機會,投入了較大的成本。
隨后該主播在未經某牙允許的情況下跳槽至某魚平臺,某牙通過舉示為該主播簽訂的商務合作合同、推廣合同、活動合同、人氣下滑數據等證據,證明了其實際損失,法院最終認為該主播的違約行為將“導致某牙的各項收益受到影響,而主播簽約時明知訂立了違約金計算方式,且知曉某牙羅列在合同約定的第1.2條排他條款的首位仍要違約去某魚平臺直播,其違約的故意可見一斑”,最終全額支持了關于平臺請求支付所有收益5倍的違約金主張。
(二)法院酌情調減違約金的案例
在(2022)浙02民終4094號案件中,主播與公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每月實際直播總時長每少于應播每月總時長一小時,主播應向公會賠償500元違約金,或者按照主播當月前6個自然月最高收益月份獲得的總收入金額×10%向公會支付違約金”,后因主播確實存在怠于履行直播義務的情況,公會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主播按500元每小時的標準支付違約金6.5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會并未舉證證明其遭受的損失程度,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合同履行期限內王婧收入情況以及蜜趣公司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最終將上述6.53萬元違約金金額調整為1000元。
在另一起涉及違約金的案件中[(2022)粵01民終15500號],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主播的直播時長不達標的,按主播違約論,且應當向公會方支付訴訟費用、公證費用及律師費等合理支出,還應支付一次性賠償120萬元。隨后因主播身體不適,直播時長沒有達到合同要求,公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及懲罰性,根據主播提供的就診記錄及微信視頻,主播沒有按合同約定直播,是其臉部出現的痤瘡造成,且及時告訴了公會,故主播違約主觀惡意不大,本案的違約金更多地體現在補償性,主播應播未播時長為1420小時,參照直播收益的統計,計算主播違約造成公會可獲得的預期利益損失,法院同時兼顧懲罰性,酌情確認主播的違約金為20萬元。”,最終的違約金金額從120萬元降低至20萬元。
四、虛擬主播違約時應支付違約金金額需要考慮的情形
綜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認定主播違約金額時一般將綜合考慮合同約定、違約實際損失以及主播的主觀惡意等綜合因素。
從公會的角度來看,其損失金額一般包括實際投入(皮套制作成本、宣發(fā)成本、直播設備以及運營成本等)以及預期可獲得的收益。對于上述費用,公會的應及時保存好相關憑證,以便在主播發(fā)生違約行為時能夠主張其實際損失金額。
而從虛擬主播的角度來看,若存在違約行為時,則應按照上述思路,盡可能舉證證明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低于公會方所主張的款項(如皮套及設備可重復利用、宣發(fā)并非針對個人、運營成本為固定費用等),將可能承擔的違約金金額壓低。
但無論如何,主播及公會雙方應盡可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好雙方各自的義務,避免發(fā)生違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