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辯護律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罪的認定和辯護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罪的認定和辯護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由“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而來。認定本罪,需要界定犯罪對象范圍、衡量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審查對犯罪對象的具體侵犯行為以及關于刑罰的適用等。
在信息網(wǎng)絡時代,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一種被保護的權益背后實質(zhì)上關乎的是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在生產(chǎn)生活中,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非常普遍,衣食住行無處不關乎。如果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搜集、使用或者出售、交換的,不僅會影響其日常生活,也有可能致使其被詐騙,將造成重大的社會危害。
《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均就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處理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應承擔的責任做了規(guī)定。這是針對公民個人信息在民事違法、行政違法方面的處理。而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則將依法定罪處刑。
一、犯罪對象范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指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jié)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指識別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簡稱《解釋》)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個人信息指的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jié)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或者活動信息。
根據(jù)入罪標準劃分,在刑事案件中,有必要單獨討論具體身份信息或者活動信息的范圍,以能夠準確入罪追訴和量刑。
(一)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èi)容、征信信息和財產(chǎn)信息
入罪標準在五十條以上的公民個人信息僅限于該四種,主要原因在于該四種信息高度敏感,而且可能引發(fā)非常精準地后續(xù)侵害行為。比如,若將行蹤軌跡信息透露給他人,極易發(fā)生故意傷害、敲詐勒索以及強奸等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
對高度敏感性極強或者對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可能造成嚴重侵害的信息特別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法律對于嚴重侵害行為進行否定性法律評價的嚴厲性。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因為刑法的嚴厲性,其也必須保持謙抑性,且應當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不能將凡是涉及行蹤軌跡信息均按照按照行蹤軌跡信息處理。比如,通過技術手段扒取了某旅游網(wǎng)站的用戶以往行程信息以用于分析用戶消費以及差旅習慣而有針對性地推廣旅游產(chǎn)品等情形的,因行蹤軌跡信息并非實時的跟蹤信息,且其較之于實時的行蹤軌跡信息(比如手機定位、車輛定位等)危害性較弱。所以,不能將該信息認定為行蹤軌跡信息。比如:在葉某、梁某、何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終1689號)中,法院認定“航班信息雖然涉及公民個人軌跡,但并不能據(jù)此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坐標信息,故不應認定為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行蹤軌跡信息。”
之所以將涉及該四類信息的入罪標準定在五十條以上,原因在于該類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程度。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xiàn)。
(二)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
該類信息不包含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èi)容、征信信息和財產(chǎn)信息。但是,仍然可能嚴重影響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等。此類信息的侵害性弱于高度敏感類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若住宿信息是實時的,那就是定位信息,此時就屬于行蹤軌跡信息;或者將附帶通信內(nèi)容的記錄出售、提供的,也屬于通信內(nèi)容信息,入罪標準為五十條以上。
犯罪就是危害社會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并非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要按照統(tǒng)一標準處罰,或者侵犯所有的信息都應定罪處罰。
此類信息有別于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èi)容、征信信息和財產(chǎn)信息等四類高度敏感信息,在辦理案件時,必須體現(xiàn)刑罰的階梯性。辯護時,應當著重審查犯罪對象的類型。
(三)前述兩類信息之外的其他公民個人信息
此類信息是前兩類之外的其他信息,不能一一列舉。但是,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為合法經(jīng)營而購買、收受此類信息的,有其特別的入罪標準,詳見《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辯護時,應通過考量其使用目的等方面,以區(qū)別于行蹤軌跡信息、財產(chǎn)信息等,比如為了推銷房產(chǎn)、汽車或者保險而購買電話,或者裝修公司從房產(chǎn)中介處購買房產(chǎn)信息用于開展裝修推銷活動的,就不應當被認定為財產(chǎn)信息。

二、以案釋法
(一)未經(jīng)他人同意而使用其手機號注冊相關平臺賬戶的,屬于未經(jīng)允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
案例一:宋某、胡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湘02刑終163號)
行為人為注冊相應平臺賬號獲取注冊返利,收購他人非法獲取的實名手機號碼和驗證碼用于“京東”和“真快樂”APP賬號注冊,并最終從中獲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號碼均是經(jīng)過實名認證后開通的真實手機號碼,可以接收驗證碼,部分號碼雖系虛擬運營商運營的號段,但屬于合法的運營商提供給公民所使用的號碼,號碼一經(jīng)開通,即加載號碼使用人的真實身份信息,未經(jīng)實名認證人允許買賣和使用這些號碼的行為均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
(二)購買他人身份證照片并注冊聯(lián)名預付費卡的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構(gòu)成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案例二:張某等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刑終1055號)
行為人通過微信、QQ獲得百度網(wǎng)盤分享鏈接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公民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并存儲于其百度網(wǎng)盤內(nèi),后下載至其電腦硬盤內(nèi),交由中銀通工作人員用于批量注冊激活該公司“愛球錢包”APP應用的“中銀通·魔方元”聯(lián)名預付費卡。
法院認為,居民身份證信息涵蓋居民的人臉、唯一身份號碼、戶籍地址信息,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證件,在公民生產(chǎn)、生活中具備重要地位和作用,關系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且具備相當程度隱私性,顯然應認定為危及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個人信息,對此,刑法應予以從嚴保護。
同時,維持一審法院關于單位犯罪的認定,即“本案部分犯罪事實系單位犯罪,即由單位決定、收入歸單位所有等,其中被告人聞某、朱某在各自所參與的部分犯罪中系直接責任人員。”判決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三)為追討欠款而獲取、出售行蹤軌跡信息、車輛注冊信息的,屬于對高度敏感類信息的侵犯,應予嚴厲的否定性法律評價,即便行為人是為了追討合法存在的債權
案例三:張某、程某、董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6刑終709號)
對民事往來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的追討,只能夠通過合法的方式進行,比如和解、通過訴訟等方式進行。如果為了追討債務而采取跟蹤、糾纏、語言威嚇等方式的,輕則可能構(gòu)成民事侵權,重則涉嫌刑事犯罪,比如我國關于軟暴力的相關規(guī)定。
而如果通過查明債務人財產(chǎn)信息、行蹤軌跡信息,進而追討債務的,或者為追討者提供此類信息的,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的道理人人清楚,但是追討方法不當,反而可能因觸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類案件中,獲取的行蹤軌跡信息通常是實時的,這就區(qū)別于涉行蹤軌跡類信息。辯護律師認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獲取他人以往的行蹤軌跡信息,然后通過分析判斷而前往某地蹲守追債的,則不宜直接依照《解釋》關于行蹤軌跡信息的規(guī)定認定。
(四)將履職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應從重處罰
案例四:羅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刑終375號,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213刑初432號)
羅某為某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北大隊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將車輛經(jīng)過卡口而記錄下的信息提供給他人。法院認為,通過“涉案車輛的行蹤軌跡能夠判斷出涉案車輛的活動范圍,從而獲取車主的個人信息,屬于關系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高度敏感信息”,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本案中,辯護律師對行蹤軌跡信息數(shù)量提出異議,認為“以‘卡口信息’數(shù)量為基礎推導認定‘行蹤軌跡’99條無法定依據(jù)?!钡?,根據(jù)《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入罪標準分類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行蹤軌跡信息屬于高度敏感性,所以其入罪標準才會給予嚴厲的否定性法律評價。所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除了對信息數(shù)量的認定展開辯護之外,亦應當立足于對犯罪對象屬于何種信息種類展開辯護,以確定適用何種入罪標準。如果能夠?qū)⒎缸飳ο蠓N類區(qū)分開來,就可以實現(xiàn)無罪的辯護效果。

(五)為跟蹤而安裝定位器的行為,雖然為了拍攝視頻或者照片,但是也屬于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信息的行為,且予重罰
案例五:羅輝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9刑終238號)
羅某的公司未能中標某項目,進而安排人員對負責項目招標的負責人員,并將相應偷拍的視頻、照片等予以公示、炒作。法院認為,安裝定位器并拍攝視頻、照片的行為屬于獲取行蹤軌跡信息的行為,按照《解釋》關于行蹤軌跡信息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雖然,視頻、照片等資料并非行蹤軌跡信息,但是,從行為人拍攝視頻、照片的行為可以得知,其只有實時地跟蹤定位才能拍攝相應資料,而獲取的定位信息就屬于高度敏感的信息,會造成重大的社會危害性。所以,實時定位信息當然屬于行蹤軌跡信息,而不問行為人行事其目的。
三、辯護律師應當重視對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審查,爭取實現(xiàn)不被羈押的階段性辯護目標
通過檢索本罪名,我們發(fā)現(xiàn),本罪判決數(shù)量雖然保持高位狀態(tài),但是自2020年開始,本罪的案例呈現(xiàn)下降的趨勢。我們認為,這體現(xiàn)了法律對本罪采取階梯性的處理原則,即凡是未達到刑罰必要性的,刑法應當保持其謙抑性,可以交由民法、行政法處理。
在企業(yè)在經(jīng)營過程中,非常容易觸犯該罪名。但是,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盡量慎刑。對于律師而言,應根據(jù)辦理涉本罪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做好全流程辯護,尤其在適用強制措施時。
具體而言,在審查逮捕階段應當著重審查犯罪動機和犯罪情節(jié)。重點分析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如“不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可以認定社會危險性較小”而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見。比如對于行為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小的,也需要分析說明并提交法律意見,爭取實現(xiàn)不批捕的階段性目標。
同樣,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已經(jīng)被逮捕的,辯護律師應當對全案進行綜合審查,對于未達到逮捕證明標準的,應當及時提交羈押必要性意見,爭取撤銷原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