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間單位不給交社保,離職后如何維權?社保局進行社?;?/h1>
提示:本案為勞動爭議,勞動者已經離職,但是工作期間6年時間單位沒有給繳納社會保險,因此,勞動者到社保部門申請社?;?,最后單位辦理了補繳,繳納了單位承擔部分和個人承擔部分,之后要勞動者返還個人承擔部分,個人不同意而成訴。需要注意的是,單純的社保糾紛是沒有辦法進行仲裁的,仲裁部門一般不予受理,如果仲裁不受理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認為不屬于勞動爭議,同樣不受理,因此,勞動者正確維權方式是走行政權干預路線,到社保部門維權。如果社保部門確認無法進行辦理,那么社保損失成為必然,這時可以起訴到法院,屬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圍。
【原告中天公司訴稱】:
中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盧某昌向我公司支付補繳社會保險費個人應承擔部分21700.78元。
【被告辯稱】:
盧某昌辯稱,不同意中天公司的訴訟請求。中天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中天公司申請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中天公司起訴狀中寫了北京市朝陽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責令中天公司繳納雙方補繳社保的全部費用,是責令中天公司繳納。
中天公司以盧某昌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人仲不字(2022)第某8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中天公司不服,訴至本院。

【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盧某昌于2013年9月27日入職中天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離職。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中天公司未給盧某昌繳納社會保險。盧某昌離職后曾去社會保險部門稽核,中天公司補繳了盧某昌的全部社會保險,包含單位負擔部分及個人負擔部分。
現(xiàn)中天公司要求盧某昌支付個人負擔部分,并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匯總表(表五),記載養(yǎng)老保險個人繳費15635.44元;2、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匯總表(財務),記載統(tǒng)籌補繳金額個人繳納5852.34元,大額補繳金額個人繳納213元。盧某昌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guī)定共同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本案中,中天公司補繳了盧某昌的全部社會保險,包含單位負擔部分及個人負擔部分。中天公司要求盧某昌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盧某昌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中天置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個人應承擔部分2170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被告盧某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